红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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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6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3]00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2年11月12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披露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6月受让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7.5亿股股份,作价89,250万元,占中民投总股本的1.5%。公司将其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019年至2021年,该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分别为3.25亿元、1.42亿元、627.98万元,同比分别减少5.68亿元、1.83亿元、1.35亿元,分别占前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6%、4.60%、3.77%。公司关联对外投资事项为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上述关联投资在短期内出现连续大幅亏损,公司发生重大损失事项可能对公司2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在遭受重大损失后,及时披露相关损失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但公司仅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数额,未充分披露损失原因并提示风险,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批复内容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谭晓霞、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12月9日,周鸣江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将一笔“卖出”指令误操作成“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份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成交价格为5.24元/股,由此构成短线交易。周鸣江先生当天其他操作均为减持且减持股份数量大于误操作买入股份数量,当日平均减持价格为5.236元/股。本次误操作买入的成交价(5.24元/股)大于当日减持均价(5.236元/股),故此次误操作交易未产生收益。
批复内容《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按照上述规定,周鸣江先生本次误操作导致的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无需向公司董事会上缴收益。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2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2557号
批复原因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红豆股份)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2557号)
批复内容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函》所涉及问题进行逐项核实和分析,现就《工作函》有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7-16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7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澄清公告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媒体报道澄清公告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4月1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7-22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交易的相关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计划自2017年6月1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公司A股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低于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不超过当前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详见公司临2017-049号公告)。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红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红豆股份18,094,60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详见公司临2017-063号公告)。 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7月21日期间,红豆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红豆股份9,623,6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2%。 2017年7月21日,红豆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194,2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60%。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一笔“买入”指令误操作成“卖出”,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1%。发现误操作后,红豆集团立即暂停所有操作并通知公司。扣除误操作卖出的20,000股后,红豆集团当日净增持公司股份1,174,2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49%。
批复内容虽然红豆集团卖出公司股份属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但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红豆集团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公司及红豆集团针对本次误操作的补救措施如下: (一)红豆集团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交易价格为6.76元/股。该笔交易的上一笔为买入公司股份50,000股,交易价格为6.76元/股。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二)红豆集团承诺在本轮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会及红豆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6-29
标题红豆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交易的相关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26日,红豆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9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55%。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一笔“买入”指令误操作成“卖出”,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且未及时发现上述错误卖出股份的情况,并在次日交易时间内继续操作买入交易。本次误操作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卖出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1%。扣除误操作卖出的20,000股后,红豆集团当日净增持公司股份79,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4%。 虽然红豆集团卖出公司股份属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但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卖出股份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短线交易。经公司自查,红豆集团的上述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等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批复内容(一)红豆集团错误卖出公司股份20,000股,交易价格为6.95元/股。该笔交易的上一笔为买入公司股份49,800股,交易价格为6.97元/股;该笔交易的下二笔为买入公司股份15,000股、35,000股,交易价格分别为6.98元/股、6.99元/股。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 (二)红豆集团承诺在本轮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会及红豆集团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出现。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1
标题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7年4月1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我部并进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04
标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4年年报有关事项的补充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256号
批复原因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公司”)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256号),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公司经营情况与经营模式 (一)纺织服装业务经营模式和经营情况。 1、纺织、服装为公司传统业务,请公司补充披露纱线、印染、服装的经营模式、服装销售模式和渠道。 2、请披露公司服装品牌和销售门店种类,并分别按不同品牌(以及非品牌)、门店类型及地区披露公司各类门店数量、面积、销售收入金额和占比,以及近两年增减情况。 3、请披露自产服装和外购成品服装的销售量、销售金额及比重、毛利率及差异原因。 4、请补充披露近两年线上销售额及其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占比的变化情况、线上线下毛利率比较和差异原因。 (二)房地产经营模式及风险 1、请补充披露公司房地产业务经营模式,各项目的房产性质、目的(如销售、出租等)、开发时间、开发进度、竣工时间、销售占比情况。 2、请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持有土地及待售房地产面积、待开发项目情况、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类别和经营情况。 3、请披露期末预收房款余额较期初减少6.79亿元的原因,并结合房地产的行业背景和公司预收款大幅下降的情况,分析披露公司房地产业务存在的风险、未来在房地产业务方面的发展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 4、公司报告期未对存货中的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计提跌价准备。请披露不计提跌价准备的原因、确定可变现净值的依据、是否对跌价风险充分估计。 (三)按照《年报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1、请按行业口径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采购量、开发面积)、销售量(销售面积)、库存量(待售面积)等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30%以上,应当说明原因。 2、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及占比。 3、研发项目的目的、进展和拟达到的目标。 4、净利润占比10%以上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净利润同比变动30%以上子公司及变动原因。 二、关于一致行动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情况 公司未完整披露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请予补充,并披露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二)同业竞争 1、公司年报中披露与股东的子公司无锡红豆居家服饰有限公司、无锡纺织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存在日常关联交易。请披露上述两家公司在业务上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及原因,同时核实并披露其他关联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否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如有,请披露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情况。公司控股和参股的公司中,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况。如有,请披露共同投资的公司名称、公司与关联方各自的投资比例。 2、资金往来。报告期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无锡红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置业”)提供资金9.3亿元,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8.13亿元。红豆置业是否为关联方共同投资企业,如是,请披露公司向红豆置业提供的资金时,作为关联方的其他股东是否也同时按其股权比例提供资金;如果公司提供大于股权比例的资金,是否按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资金占用费。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部分披露,子公司红豆置业本期列支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1,962.49万元。请公司披露该项资金往来发生的原因、金额、时间、期限、资金占用费比例、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是否已及时披露。 4、关联存款。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报告期公司向财务公司偿还借款9000万元,向财务公司存款发生额达33.31亿元。 (1)请披露财务公司存贷款利率、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累计天数、存款期间的日均金额和最大金额,以及在财务公司存贷款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情况; (2)请披露在公司资产负债率达70%、货币资金余额由7.28亿元下降到1.44亿元、公司已启动非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7.83亿元用于还贷和补偿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在财务公司大额存款的来源、是否将增加公司的财务压力和风险; (3)财务公司自身资产负债率为74%,其是否存在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三、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1、房地产有关报表附注。 2、货币资金。 3、往来款前五名。 4、销售收入的确认。 5、退换货政策。 6、营业收入。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意见回复内容做出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1
标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未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帐户、信用证券帐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半年报事后审核反馈意见:披露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时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帐户、信用证券帐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经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分拆合并计算,现将2013年半年度前十名股东进行了更正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6-01
标题红豆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399号
批复原因2013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通知》(上证公函[2013]0399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通知”),认为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对公司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并于报告期内发生频繁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2年11月,公司与红豆集团子公司无锡南国企业公司及红豆集团远东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并支付了87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决策程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关注通知后,公司予以高度重视,对监管关注通知提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自查。 针对监管关注通知提及的违规事项,公司采取了各项整改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9
标题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问题二、公司董事会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 问题三、公司尚未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 问题四、存在定期报告“打补丁”的情况
批复内容在各级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升。今后,公司将持续重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以更好的业绩来回报广大股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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