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
标题 | 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收到长春市质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8]09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长质监罚字[2018]09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4日,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冲压车间发生一起压力管道事故,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徐锻”)售后服务人员陈某在调试800吨闭式单点压力机时被管道内溢出的气体冲击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江苏徐锻系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800吨闭式单点压力机的售后服务提供商,与大华机械之间无关联关系。
2018年7月3日,长春市质监局依据《德惠“12.14”压力管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对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质监罚字[2018]091号),认定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在前述事故中存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的缺失。 |
批复内容 | 决定对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经理王文处以30,990.96元罚款。 |
处理人 | 长春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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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7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721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72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18年7月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预案作相应修改。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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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
标题 | 质监部门对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12.14”压力管道事故的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7年12月14日,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冲压车间发生一起压力管道事故,江苏省徐州锻压机床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徐锻”)售后服务人员陈某在调试800吨闭式单点压力机时被管道内溢出的气体冲击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
批复内容 |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为:①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已经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②江苏徐锻装备车间主任厉某、售后服务部部长李某、营销中心总经理张某、法定代表人王某存在管理不到位或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江苏徐锻根据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江苏徐锻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质监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③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生产部部长王某、副经理王某、经理王某对事故负有管理不到位或领导责任,建议由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根据公司内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大华机械德惠分公司因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缺失,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质监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处理人 | 长春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德惠市政府、长春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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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3 |
标题 | 大华机械收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经关缉违字[2018]0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长经关缉违字[2018]008号 |
批复原因 | 大华机械在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在“长春机办”、“京快件”以及“大连快件”口岸申报进口滚针轴承共计12票报关单,大华机械在委托三家物流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涉案货物时,根据涉案货物的中文译名确定了错误的税则号列“84824000.00”,并提供给了上述三家申报单位,未向申报单位提供能够确定涉案货物正确商品编码的舍弗勒公司技术图纸,致使其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的税则号列不实,导致漏缴税款3.6826万元。 |
批复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决定对大华机械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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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2-30 |
标题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环保局对成都大华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成都大华在因存在未完成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规情况。 |
批复内容 | 已按照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环保局要求在2016年11月之前完成整顿规范。 |
处理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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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9-0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国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7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李国东操纵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李国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国东处以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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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1-16 |
标题 |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9]317号文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关于2007年定向增发费用列报及信息披露问题
问题二、关于未遵循会计政策一致性原则问题
问题三、关于2008 年度会计政策存货核算方法披露不充分问题及母子公司存货核算会计政策不一致问题的说明 |
批复内容 | 1、在2009 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会计政策,保证披露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符。
2、对于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问题,由于子公司长春一东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规模较小,2008 年度收入及利润对公司合并收入及利润影响不足10%,按重要性原则对于上述差异不再追溯调整,在下一年度要求子公司按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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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股东大会、董事会委托参会的授权委托书不全;
2、董事会、监事会逾期未换届;
3、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报证监局备案。
"公司存在定期报告更正补充、董事会任期届满而未及时改选、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未实际运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尚待加强"。 |
批复内容 | 在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中,公司通过自查及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检查督促,发现了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问题,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将会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治理水平提高、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今年公司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不断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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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8-28 |
标题 |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发[2004]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运作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于2004年6月15日至25日对我公司进行了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于2004年8月2日出具了“吉证监发[2004]78号限期整改通知书”。
接到整改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组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认真传达,对整改通知中所列整改事项进行了认真落实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通过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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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1-09-04 |
标题 | 关于对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开谴责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 |
批复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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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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