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8-30 |
标题 | 超越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解除留置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近日,公司接到高志江先生家属的通知,其收到和县监察委员会签发的《解除留置通知书》,和县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高志江先生的留置措施。 |
处理人 | 和县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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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03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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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3-20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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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03-13 |
标题 | 超越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和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留置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高志江先生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和县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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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30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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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9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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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7 |
标题 | 关于对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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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8-30 |
标题 | 超越科技: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独立董事汪新民先生的亲属石秉贵女士于2021年08月24日至2021年08月2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汪新民先生及其亲属石秉贵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汪新民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亲属石秉贵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汪新民先生及亲属石秉贵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石秉贵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石秉贵女士承诺半年内不再进行买入或减持公司股票,以减小对公司及对广大投资者的影响。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石秉贵女士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卖出均价为36.84元/股,买入均价为45.743元/股),本次短线交易不存在需上缴公司的收益。3、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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