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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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30
标题霍普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70号、171号、17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867235)存在以下事实: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人为MirallesTagliablueEMBT,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2.2023年3月,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控制该商品,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元。你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5.你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472.84万元、2023年半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998.99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6
标题关于对龚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71号
批复原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04-26
标题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70号
批复原因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人为MirallesTagliablueEMBT,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你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你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2.2023年3月,你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你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控制该商品,但你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元。你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5.你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472.84万元、2023年半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998.99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4-04-26
标题关于对曾晓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4]172号
批复原因曾晓音:经查,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62867235,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关于深圳音乐学院方案设计及建筑专业初步设计项目,设计人为MirallesTagliablueEMBT,S.L.P(简称EMBT)、霍普股份组成的联合体,2021年5月联合体与业主方签订《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工程设计合同》(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2,465万元。主合同条款、联合体协议中均约定EMBT为设计团队牵头单位、霍普股份为成员单位;EMBT在联合体的权益份额为70%、霍普股份为30%;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金比例按照双方分工及设计酬金比例进行分担。公司非联合体牵头方、亦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公司于2020年以来,均采用总额法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2.2023年3月,公司子公司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爱珀科”)与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通捷丰”)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江苏爱珀科在湖北、重庆等地区的项目交给南通捷丰做EPC总承包业务,南通捷丰在江苏、安徽等地区的项目交于江苏爱珀科做EPC总承包业务”。依据该框架协议,江苏爱珀科及其原子公司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南通捷丰签订了相关项目的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合同金额均为701.5万元。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确认了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经查,虽然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合同约定相互提供EPC总承包业务,但江苏爱珀科及其子公司与南通捷丰实际未按合同约定相互提供服务,相关EPC项目施工实际由各自自行完成,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3.2022年11月,江苏爱珀科与LTTECOB.V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混合逆变器和电池,合同约定“卖方保留对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合同总价得到完全支付”,合同金额为369.7万元。2023年上半年,江苏爱珀科向LTTECOB.V发货、并确认相关收入。经查,LTTECOB.V至今尚未付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4.2023年,江苏爱珀科与供应商天合光能(上海)有限公司、通威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与客户江苏尚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捷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开展光伏组件贸易业务。经查,江苏爱珀科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未控制该商品,但公司在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采用总额法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7.4万元、998.52万元、1,227.31万元。公司未按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相关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5.公司在部分建筑设计项目中,存在先开展工作并确认收入,后签订合同并取得业主方确认函的情况。如赤峰城建赤峰农牧科技产城融合综合素质教育基地、金辉集团西安金辉华美十字广场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签订合同、亦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如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海南医院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在收入确认当期未取得业主方确认函。个别项目如湖北保利武汉圆梦城项目,至今尚未签订合同、亦未回款。相关项目收入确认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472.84万元、2023年半年报中多计营业收入998.99万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07
标题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3-08-01
标题霍普股份:关于股东误操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次误操作减持前,成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77%,上述股份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已于2022年7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按照成立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即:“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成立女士因其误操作个人证券账户,导致在未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7月27日减持公司股份20,000股,减持金额800,000元,其本次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后,成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63%。
批复内容成立女士向公司说明,其本次误操作行为并非主观故意。成立女士对本次误操作导致的违反承诺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报告,成立女士亦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反承诺事项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真诚的歉意,其今后将加强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将加强与公司的事先沟通,谨慎操作证券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等再次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审慎规范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07
标题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3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23
标题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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