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8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你企业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的公开承诺。2022年12月15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73%。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为25.73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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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07 |
标题 | 润阳科技:关于公司特定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你企业作为润阳科技的股东,在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的公开承诺。2022年12月15日,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473%。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为26.93元/股,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25.73元/股,你企业本次减持价格低于除权除息后发行价格,违反了上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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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7 |
标题 |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200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于2022年12月21日披露的《关于特定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你企业作为润阳科技股东,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947,315股润阳科技股份,减持金额合计1,800万元,减持均价每股19元。你企业所持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你企业在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你企业上述减持价格低于考虑除权除息之后润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价每股25.73元,违反了你企业作出的前述承诺。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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