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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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李春华、唐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2023]12号
批复原因李春华、唐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办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办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立信中联于2021年12月15日首次承接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年报审计项目,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九强生物2021年度审计报告,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担任项目签字合伙人、项目经理。业务承做期间,你们未曾去过项目现场。审计底稿未见李春华作为项目合伙人及唐健作为项目经理的复核记录,补充提供的电子底稿无实质性复核内容。项目经理复核工作实际由九强生物项目北京现场负责人、立信中联北京分所合伙人王海滨承担。
批复内容我办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25
标题九强生物:关于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6
标题九强生物:关于高管亲属发生可转债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双涵玉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可转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高管双赫女士及其子女双涵玉女士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相关情况如下:1、高管双赫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子女双涵玉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及对可转债的性质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可转债事项征询双赫女士本人的意见,双赫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双赫女士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2、上述行为发生后,双涵玉女士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高管双赫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公司受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罚(京公(怀)行罚决字[2018]083101)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公(怀)行罚决字[2018]083101
批复原因发行人于2018年3月购买的锌粉、硝酸、过氧乙酸、高氯酸四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在购买后五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
批复内容罚款9,000元
处理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7
标题公司受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处罚(京公怀行罚决字[2018]00055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公怀行罚决字[2018]000550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购买24瓶11,600ml浓硫酸溶液和79瓶39,400ml盐酸未经备案审批。
批复内容罚款15,020元
处理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关于对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8号
批复原因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6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2
标题九强生物: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褚连江)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9号
批复原因一、褚连江实际控制并使用账户情况 涉案期间,褚连江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褚连江”、其妻“宋某珍”和其子“褚某强”三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交易资金均来源于褚连江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账户组交易涉案股票的IP地址一致,“宋某珍”账户与“褚某强”账户交易涉案股票的MAC地址与“褚连江”账户经常使用的MAC地址一致。褚连江承认账户组由其控制。 二、褚连江控制账户组操纵证券市场 (一)操纵“百川股份”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9月9日至15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的方式操纵“百川股份”,具体如下: 2015年9月9日,9:45:04至9:52:37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1笔以7.60元至7.7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百川股份”共3,910,000股,实际成交13,823股,成交比例为0.35%,撤单比例为99.65%,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7.70%,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75.73%。9:53:15,“褚连江”账户以7.70元申报卖出“百川股份”50,0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金额385,000元,成交均价7.70元,获利-5,317.41元。 2015年9月10日,13:53:49至13:59:50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0笔以8.03元至8.0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百川股份”共1,78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7.55%,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72.80%。14:00:23,“褚连江”账户以8.09元申报卖出“百川股份”20,0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金额161,800元,成交均价8.09元,获利-458.94元。 2015年9月11日,10:37:40至10:42:0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0笔以7.76元至7.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百川股份”共826,9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5.74%,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6.64%。10:42:50至10:44:52期间,“褚连江”账户分5笔申报卖出“百川股份”363,000股,实际成交232,321股,成交金额1,810,699.80元,成交均价7.79元,获利-8,949.35元。 2015年9月15日,9:55:16至10:17:18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30笔以6.45元至6.62元的价格申报买入“百川股份”共11,60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5.16%,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4.64%。10:18:00至10:18:20期间,“褚连江”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百川股份”80,000股,实际成交16,600股,成交金额109,394元,成交均价6.59元,获利-125.22元。 (二)操纵“九强生物”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8月11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的方式操纵“九强生物”,具体如下: 2015年8月11日,10:26:17至10:31:12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0笔以45.31元至45.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九强生物”共827,000股,实际成交100股,成交比例为0.01%,撤单比例为99.99%,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5.47%,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2.27%。10:31:42至10:33:43期间,“褚连江”账户分7笔申报卖出“九强生物”32,500股,实际成交17,900股,成交金额820,460元,成交均价45.84元,获利4,372.09元。 2015年8月11日,13:14:01至13:19:05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2笔以44.90元至45.3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九强生物”共583,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1.13%,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4.77%。13:19:44至13:20:50期间,“褚连江”账户分3笔申报卖出“九强生物”31,000股,实际成交8,000股,成交金额364,000元,成交均价45.50元,获利2,793.76元。 (三)操纵“南兴装备”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盘中虚假申报卖出后反向买入、开盘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等方式操纵“南兴装备”,具体如下: 2015年7月20日,13:50:45至14:02:1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26笔以35.40元至37元(波动范围4.52%)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427,000股,申报撤单16笔共311,000股,实际成交116,000股,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5.20%,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73.74%。该账户委托申报买入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13笔,占比50%;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14笔,占比53.85%。在此期间内,“南兴装备”最初股价为35.33元,最低为35.33元,在14:00:03达到最高价36.60元,期间最大涨幅为3.59%。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37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10,000股,并全部成交。13:50:45前,该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711,618股。14:02:32至14:05:10期间,该账户以36.38元至36.45元的价格申报卖出9笔合计54,800股,实际成交26,600股,成交均价36.39元,卖出金额967,862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数的7.70%,共计获利26,295.38元。 2015年7月22日,10:33:42至10:39:5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1笔以38.46元至38.99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南兴装备”共32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卖出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卖出量的70.44%,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73.53%。10:40:14至10:40:25期间,“褚连江”账户分2笔申报买入“南兴装备”15,000股,实际成交15,000股,成交金额576,000元,成交均价38.40元,获利-1,152元。 2015年7月22日,10:41:28至10:50:23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6笔以38.27元至38.60元的价格申报卖出“南兴装备”共725,000股,实际成交7,100股,成交比例为0.98%,撤单比例为99.02%,申报卖出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卖出量的71.29%,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1.15%。10:50:35至10:51:27期间,“褚连江”账户分3笔申报买入“南兴装备”23,000股,实际成交11,900股,成交金额455,059元,成交均价38.24元,获利1,463.32元。 2015年8月4日,10:52:17至10:54:36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6笔以40.28元至42元(波动范围4.27%)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330,000股,申报撤单3笔共185,900股,实际成交144,100股,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1.99%,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78.31%。该账户委托申报买入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4笔,占比66.67%;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4笔,占比66.67%。在此期间,“南兴装备”最初股价为40.20元,最低为40.20元,在10:54:08达到最高价41.99元,期间最大涨幅为4.45%。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42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50,000股,并全部成交。10:52:17前,该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821,136股。10:55:06至10:56:26期间,“褚连江”账户以41元至41.59元的价格申报卖出2笔合计13,000股,实际成交9,100股,成交均价41.07元,卖出金额373,779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数的1.58%,共计获利7,215.42元。 2015年8月24日,13:36:55至13:45:26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1笔以30.75元至31.3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997,000股,实际成交0股,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6.25%,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4.32%。13:46:37至13:47:13期间,“褚连江”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南兴装备”58,000股,实际成交5,900股,成交金额185,260元,成交均价31.40元,获利2,613.16元。 2015年8月26日,9:15:03至9:16:41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6笔以29.30元至30.46元(波动范围3.96%)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103,600股。9:15:29至9:18:09期间,该账户分6笔撤单103,600股,撤单比例为100%,申报量占撤单时市场有效申买量的59.95%,撤单量占9:15:00至9:20:00市场撤单量的93.42%。9:20:54,该账户又以30元申报买入500股并全部成交。该股以28.87元开盘,较前一日收盘价涨幅4.26%。9:22:54至9:24:41期间,集合竞价撮合阶段接近结束时,该账户以28.90元至29元的价格申报卖出4笔合计38,500股,成交股数0股,成交金额0元。9:30:31至9:31:08期间,该账户以28.30元、30元分别申报买入49,000股、5,000股,随后撤单49,000股,实际成交5,000股,成交均价28.83元,成交金额144,133元。9:31:34至9:36:04期间,该账户以28元至28.90元(波动范围3.21%)的价格申报卖出10笔合计142,000股,实际成交78,200股,成交均价28.45元,成交金额2,224,491元,上述卖出委托量占当日账户可卖出股票的24.26%,共计获利55,591.55元。 2015年8月26日,10:45:53至10:54:06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3笔以28.06元至28.8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1,15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0.36%,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6.96%。10:54:49至10:55:27期间,“褚连江”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南兴装备”85,000股,实际成交5,000股,成交金额143,950元,成交均价28.79元,获利1,720.27元。 2015年8月27日,9:16:45,“褚连江”账户以32.14元申报买入“南兴装备”230,000股。9:18:04,该账户撤单230,000股,撤单比例为100%,申报量占撤单时市场有效申买量的75.96%,撤单量占9:15:00至9:20:00市场撤单量的95.08%。9:24:16,该账户以29.71元申报买入50,000股,实际成交33,900股,成交均价29.71元,成交金额1,007,169元。该股以29.71元开盘,较前一日收盘价涨幅1.68%。9:30:31至10:01:10期间,该账户以29.51元至30.60元(波动范围3.69%)的价格申报买入22笔合计3,785,000股,撤单3,780,000股,实际成交5,000股,成交均价30.29元,成交金额151,450元。9:31:43至10:01:10期间,“褚连江”账户以29.80元至30.80元(波动范围3.36%)的价格申报卖出9笔合计431,000股,实际成交157,521股,成交均价29.92元,成交金额4,712,325.80元,上述卖出委托量占当日账户可卖出股票的53.10%,共计获利102,055.33元。 2015年8月27日,13:18:56至13:24:38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1笔以29.56元至29.6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548,000股,实际成交1,100股,成交比例为0.20%,撤单比例为99.8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4.01%,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5.32%。13:25:28至13:26:56期间,该账户分3笔申报卖出“南兴装备”23,000股,实际成交16,300股,成交金额484,060元,成交均价29.70元,获利-661.46元。 2015年8月27日,14:00:50至14:45:5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79笔以28.57元至31元(波动范围8.51%)的价格申报买入“南兴装备”共3,159,000股,申报撤单65笔合计2,897,867股,实际成交261,133股。该账户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8.94%,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37.79%。该账户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21笔,占比26.58%,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28笔,占比35.44%。14:00:50至14:45:54期间,“南兴装备”最初股价为28.84元,最低为28.56元,在14:43:16达到最高价30.46元,期间最大涨幅为5.62%。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31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10,000股,并全部成交。14:00:50前,该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811,677股。14:46:27,该账户以30.27元申报卖出8,0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均价30.27元,卖出金额242,160元,卖出量占当时该账户持有“南兴装备”可卖出股票数的0.99%,共计获利11,055.98元。 (四)操纵“仁和药业”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10月29日至30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的方式操纵“仁和药业”,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29日,10:10:07至10:20:56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4笔以10.31元至10.4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仁和药业”共3,480,000股,实际成交7,885股,成交比例为0.23%,撤单比例为99.77%,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3.00%,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8.43%。10:22:09,该账户以10.38元申报卖出“仁和药业”10,000股,实际成交10,000股,成交金额103,800元,成交均价10.38元,获利-655.83元。 2015年10月29日,10:26:36至10:44:01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7笔以10.28元至10.34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仁和药业”共2,99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31.23%,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52.47%。10:45:02至10:46:05期间,该账户分4笔申报卖出“仁和药业”75,000股,实际成交65,000股,成交金额671,850元,成交均价10.34元,获利-672.69元。 2015年10月30日,10:48:10至10:58:31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6笔以10.57元至10.64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仁和药业”共1,680,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36.09%,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68.95%。11:00:19至11:00:42期间,该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仁和药业”70,000股,实际成交23,539股,成交金额249,513.40元,成交均价10.60元,获利-1,786.96元。 (五)操纵“新天科技”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盘中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方式操纵“新天科技”,具体如下: 2015年9月24日,13:36:01至13:48:39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20笔以8.53元至8.74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6,480,000股,实际成交47,689股,成交比例为0.74%,撤单比例为99.26%,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2.20%,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3.22%。13:50:06至13:50:33期间,该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新天科技”80,000股,实际成交33,100股,成交金额291,125元,成交均价8.80元,获利7,325.54元。 2015年10月8日,13:40:59至13:52:16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1笔以8.82元至8.88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1,068,2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1.96%,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6.99%。13:53:19至13:54:14期间,该账户分3笔申报卖出“新天科技”133,000股,实际成交123,900股,成交金额1,100,232元,成交均价8.88元,获利828.27元。 2015年10月9日,9:54:16至10:02:02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3笔以8.71元至8.82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2,586,0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4.49%,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6.19%。10:03:11,该账户以8.85元申报卖出“新天科技”30,000股,实际成交30,000股,成交金额265,500元,成交均价8.85元,获利201.90元。 2015年10月9日,10:31:57至10:45:01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4笔以8.84元至8.9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6,304,700股,实际成交2,000股,成交比例为0.03%,撤单比例为99.97%,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6.55%,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3.81%。10:46:02,该账户以8.88元申报卖出“新天科技”50,000股,实际成交32,700股,成交金额290,376元,成交均价8.88元,获利-1,416.81元。 2015年10月9日,13:37:00至14:53:2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64笔以9.12元至9.50元(波动范围4.17%)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7,741,000股,申报撤单41笔合计4,879,800股(其中有一笔20,000股的申报单未成交也未撤单),实际成交2,841,200股,申报3笔卖出合计5,600股,实际成交300股,成交均价9.33元。该账户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2.32%,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45.09%。该账户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26笔,占比40.63%,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26笔,占比40.63%。13:37:00至14:53:24期间,“新天科技”最初股价为9.12元,最低为9.12元,在13:39:24达到最高价9.45元,期间最大涨幅为3.62%。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9.50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100,000股,并全部成交。13:37:00前,该账户持有“新天科技”可卖出股票3,295,668股。14:53:52至14:54:24期间,该账户申报2笔卖出合计10,000股,实际成交10,000股,成交均价9.33元,卖出金额93,250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持有“新天科技”可卖出股票数的0.30%,共计获利1,969.45元。 2015年10月13日,14:19:55至14:30:27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4笔以9.59元至9.72元的价格申报买入“新天科技”共1,247,800股,实际成交0股,成交比例为0,撤单比例为100%,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5.32%,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81.21%。14:31:06至14:31:27期间,该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新天科技”60,000股,实际成交60,000股,成交金额585,300元,成交均价9.76元,获利4,823.48元。 (六)操纵“中来股份”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9月16日至17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盘中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等方式操纵“中来股份”,具体如下: 2015年9月16日,14:20:17至14:33:3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7笔以30.02元至31.40元(波动范围4.60%)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来股份”共862,000股,申报撤单11笔合计677,900股,实际成交182,100股,以31.32元申报卖出100股并全部成交。该账户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8.44%,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35.29%。该账户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9笔,占比52.94%,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8笔,占比47.06%。14:20:17至14:50:44期间,“中来股份”最初股价为30元,最低为30元,在14:22:06达到最高价31.35元,期间最大涨幅为4.50%。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31.40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30,000股,但立即撤单;以31.35元申报买入72,000股,并全部成交。14:34:08至14:50:44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25笔以31.00元至31.3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来股份”共1,323,000股,实际成交4,120股,成交比例为0.31%,撤单比例为99.69%,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8.13%,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3.33%。14:51:06,该账户以31.35元申报卖出21,5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均价31.35元,卖出金额674,025元,卖出量占当时该账户持有“中来股份”可卖出股票数的3.04%,共计获利28,082.30元。 2015年9月17日,10:10:42至10:22:37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16笔以31.65元至32.00元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来股份”共1,990,000股,实际成交12,100股,成交比例为0.61%,撤单比例为99.39%,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全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6.54%,撤单量占同时段全市场撤单量的93.56%。10:23:58至10:24:15期间,该账户分2笔申报卖出“中来股份”35,000股,实际成交16,000股,成交金额507,884元,成交均价31.74元,获利-3,985.57元。 2015年9月17日,10:26:00至10:43:27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27笔以31.61元至33元(波动范围4.40%)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来股份”共2,210,000股,申报撤单22笔合计2,125,950股,实际成交84,050股;申报卖出3笔合计8,500股,实际成交0股。该账户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88.01%,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33.65%。该账户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9笔,占比33.33%,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10笔,占比37.04%。10:26:00至10:43:27期间,“中来股份”最初股价为31.71元,最低为31.71元,在10:29:47达到最高价32.95元,期间最大涨幅为3.91%。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33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55,000股,并全部成交。10:26:00前,该账户持有“中来股份”可卖出股票546,194股。10:44:14至10:45:22期间,该账户申报3笔卖出合计43,000股,实际成交24,400股,成交均价32.30元,卖出金额788,095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持有“中来股份”可卖出股票数的4.47%,共计获利13,114.36元。 2015年9月17日,13:50:19至14:09:07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27笔以32.50元至34元(波动范围4.62%)的价格申报买入“中来股份”共852,000股,申报撤单20笔合计733,100股,实际成交118,900股。该账户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78.36%,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55.43%。该账户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10笔,占比37.04%,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13笔,占比48.15%。13:50:19至14:09:07期间,“中来股份”最初股价为32.44元,最低为32.44元,在13:54:24达到最高价33.97元,期间最大涨幅为4.72%。上述期间内,该账户还曾以34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50,000股,并全部成交。13:50:19前,该账户持有“中来股份”可卖出股票546,194股。14:09:58,该账户以33.20元申报卖出3,000股,实际成交200股,成交均价33.20元,卖出金额6,640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持有“中来股份”可卖出股票数的0.04%,共计获利141.42元。 (七)操纵“鹏翎股份”情况 褚连江在2016年3月4日至8日多个时段通过盘中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的方式操纵“鹏翎股份”,具体如下: 2016年3月4日,9:30:45至9:38:30期间,账户组连续15笔以16.81元至18元(波动范围7.08%)的价格申报买入“鹏翎股份”共785,000股,申报撤单6笔合计437,000股,实际成交348,000股。账户组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59.32%,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51.58%。账户组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11笔,占比73.33%,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12笔,占比80%。9:30:45至9:38:30期间,“鹏翎股份”最初股价为16.80元,最低为16.80元,在9:37:53达到最高价17.98元,期间最大涨幅为7.02%。上述期间内,账户组还曾以18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170,000股,并全部成交。9:30:45前,账户组持有“鹏翎股份”可卖出股票733,525股。9:39:06至9:43:21期间,账户组申报9笔卖出合计106,300股并全部成交,成交均价17.68元,卖出金额1,879,618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组持有“鹏翎股份”可卖出股票数的14.49%,共计获利90,982元。 2016年3月8日,11:28:52至13:12:58期间,账户组连续18笔以17.50元至18.80元(波动范围7.43%)的价格申报买入“鹏翎股份”共555,200股,申报撤单4笔合计186,000股,实际成交369,200股,以17.64元申报卖出1,280股并全部成交。账户组申报买入量占同时段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5.42%,实际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实际买入成交量的54.76%。账户组申报买入委托价格超过前一刻市价的有15笔,占比83.33%,委托档位为第1档的有15笔,占比83.33%。11:28:52至13:12:58期间,“鹏翎股份”最初股价为17.43元,最低为17.41元,在13:01:32达到最高价18.38元,期间最大涨幅为5.57%。上述期间内,账户组还曾以18.80元(高于最高价)申报买入50,000股,以18.50元申报买入145,000股,均全部成交。11:28:52前,账户组持有“鹏翎股份”可卖出股票1,982,573股。13:13:25至13:15:21期间,账户组申报卖出5笔合计31,100股,实际成交27,900股,成交均价18.02元,卖出金额502,719元,卖出量占当时账户组持有“鹏翎股份”可卖出股票数的1.41%,共计获利15,783.65元。 (八)操纵“瑞丰高材”情况 褚连江在2015年9月7日通过开盘虚假申报买入后反向卖出的方式操纵“瑞丰高材”,具体如下: 2015年9月7日,9:15:02至9:17:59期间,“褚连江”账户连续5笔以9.67元至10.63元(波动范围9.93%)的价格申报买入“瑞丰高材”共2,800,000股。9:16:34至9:18:12期间,该账户分5笔撤单合计2,800,000股,撤单比例为100%,申报量占撤单时市场有效申买量的95.96%,撤单量占9:15:00至9:20:00期间市场撤单量的98.07%。该股以9.88元开盘,较前一日收盘价涨幅2.28%。9:30:27,该账户以10.13元申报卖出30,000股,并于9:30:34全部撤单,成交股数0股,成交金额0元。9:31:00,该账户又以9.90元申报买入100,000股,并于9:31:16全部撤单,成交股数0股,成交金额0元。9:31:28至9:39:46期间,该账户连续5笔以9.90元至10.49元(波动范围5.96%)的价格申报卖出“瑞丰高材”共232,000股,实际成交125,600股,成交均价10.05元,成交金额1,262,301元,共计获利47,000.0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褚连江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褚连江违法所得425,428.65元,并处以2,127,143.2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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