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8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45号 |
批复原因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
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公告了相关提名人的声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雄的声明第三十六项称,其“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在作出声明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董事杨雄、董事会秘书潘岭松是上述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其中,杨雄提供信息不实,潘岭松对独立董事任职情况核查不充分,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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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苏交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45号 |
批复原因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雄、潘岭松:2021年9月14日,你公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公告了相关提名人的声明。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杨雄的声明第三十六项称,其“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杨雄在作出声明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你公司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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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2-23 |
标题 | 关于对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21号 |
批复原因 | 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2021年9月13日,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交科”)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提名杨雄为苏交科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苏交科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杨雄担任苏交科独立董事至今。根据当时规定,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应当确保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符合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杨雄、你公司董事会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中对于“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栏均勾选“是”,与事实不符。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杨雄、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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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9 |
标题 | 苏交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4号 |
批复原因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月,你公司聘任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公司)董事计月华为公司副总裁,中开公司于2018年1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向中开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795.76万元、9,703.00万元、12,145.85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2.29%、2.52%。2019年6月,你公司监事会主席刘辉担任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湾河公司)董事,小湾河公司于2019年6月成为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9年6月至年末向小湾河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41,845.0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6%。你公司就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未在2018年-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将中开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未在2019年半年报和年报中将小湾河公司作为关联方列示并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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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16 |
标题 | 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208号 |
批复原因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补充确认公司与贵阳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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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扬)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杨扬时任苏交科工程检测中心主任,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工作上的联系。2016年5月17日,杨扬向鲁某洁发送内容为“刚刚得到消息,苏交科一周内停牌,两月,我已现价买入”的微信,向祝某为发送内容为“明后天停牌”的微信,因此,杨扬不晚于5月17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5月17日,杨扬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2******,沪市股东代码A381******,深市股东代码0060******),通过本人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80,000股,成交金额1,493,700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09,908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杨扬违法所得309,908元,并处以619,816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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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0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剑)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2号 |
批复原因 | 徐剑时任苏交科市政设计研究三所所长,与承某为同乡,工作之余交往密切,2016年5月17日两人有过通话及短信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6年5月18日,徐剑使用本人证券账户(资金账号52******,沪市股东代码A817******,深市股东代码0108******),通过本人手机下单买入“苏交科”143,100股,成交金额2,685,986元,苏交科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750,554元。徐剑证券账户自2016年起长达5个月未交易“苏交科”,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临近停牌时点的5月18日,集中卖出其他5只持仓股票,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100万元,汇集资金全部买入“苏交科”,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剑违法所得750,554元,并处以1,501,108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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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卫星)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没收张卫星违法所得341,981元,并处以683,962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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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4 |
标题 | 苏交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72号 |
批复原因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交科”)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7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相关人员针对关注函中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问题予以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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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19 |
标题 | 收到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厦思国税简罚[2015]2460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6月19日,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厦思国税简罚[2015]2460号),认定厦门鹭正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逾期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对厦门鹭正作出罚款550元的决定。 |
处理人 |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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