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4-06-0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2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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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6-1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虎军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6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显示,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在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4月21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11,121,78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023年4月24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的公告》显示,你于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11日期间,因质押权人执行司法裁定导致质押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5,56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126%,交易金额为2,274.12万元。前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且连续九十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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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2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2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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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2-23 |
标题 | 关于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33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与何吉伦等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股东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现金及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分时传媒100%股权。根据协议约定,何吉伦及其他相关股东承诺分时传媒2013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700万元、10,000万元、11,300万元、12,200万元和12,800万元。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何吉伦及其他相关股东将对联建光电进行补偿。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分时传媒2013年至2017年分别实现净利润9,031.58万元、9,579.02万元、7,508.30万元、9,904.79万元和7,282.38万元,未完成2014年至2017年的业绩承诺。根据协议约定,何吉伦应支付业绩补偿款14,209.32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何吉伦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何吉伦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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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7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63号 |
批复原因 |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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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0-26 |
标题 | ST联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163号 |
批复原因 | 一、三会运作不完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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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31 |
标题 | 关于对何吉伦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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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55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9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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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5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详细说明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在2022年8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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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5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7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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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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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07 |
标题 | 关于对何吉伦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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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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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08 |
标题 | 关于对刘虎军、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7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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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92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9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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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1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3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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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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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1-18 |
标题 | 联建光电:关于财务总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席智建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批复内容 | 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
处理人 |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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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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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0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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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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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51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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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0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9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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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1-07 |
标题 | 关于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刘虎军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6月26日,刘虎军及其一致行动人熊瑾玉通过联建光电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刘虎军和熊瑾玉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593.75万股联建光电股份,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2019年7月9日至7月12日期间,刘虎军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联建光电股份770.1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593.75万股,集中竞价买入股份176.35万股。刘虎军减持上述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违规减持股份数量593.75万股,占联建光电总股本的1%,涉及金额2,394.43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刘虎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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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2020年1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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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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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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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4-0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9]1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联建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传媒)、深圳市精准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分众)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收入、跨期确认业务收入、少计营业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分时传媒2014年至2016年度共虚增净利润6,395.39万元;远洋传媒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1,062.47万元;精准分众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707.63万元。2018年4月27日、5月15日,联建光电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说明公告》,因子公司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对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4年净利润调减548.71万元,2015年净利润调减6,138.46万元,2016年净利润调减14,435.13万元。
(二)2018年1月31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48,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0,454.82万元。2018年4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10,428.58万元。联建光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刘虎军、朱贤洲、姚太平、黄允炜、褚伟晋、何吉伦、周昌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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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4-0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9]15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联建光电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北京远洋林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传媒)、深圳市精准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准分众)自 2014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收入、跨期确认业务收入、少计营业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分时传媒2014年至2016年度共虚增净利润6,395.39万元;远洋传媒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1,062.47万元;精准分众2016年度虚增净利润707.63万元。2018年4月27日、5月15日,联建光电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的补充说明公告》,因子公司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不准确,对公司2014年度至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14年净利润调减548.71万元,2015年净利润调减6,138.46万元,2016年净利润调减14,435.13万元。
(二)2018年1月31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6,000万元至48,000万元。2018年2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0,454.82万元。2018年4月28日,联建光电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10,428.58万元。联建光电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钟菊英、李小芬、肖志兴、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苑晓雷、杨再飞、王广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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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21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丘运良、刘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或“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检查,对联建光电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延伸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内部控制了解程序和控制测试不到位
二、未对部分异常情形追加审计程序
三、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部分收入程序执行不到位
五、未对回函不符事项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45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4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原因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6号。 |
批复内容 |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说明。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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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4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深圳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1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联建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联建光电于2013年12月18日与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等12位分时传媒股东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分时传媒100%股份,交易对价为8.6亿元。12位分时传媒股东承诺,分时传媒2013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700万元、10,000万元、11,300万元、12,200万元和12,800万元。若分时传媒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将按照协议的相关约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何吉伦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此次交易。2014年4月29日,分时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联建光电全资子公司。自2014年5月起,联建光电将分时传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经查,2014年至2016年,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 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 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 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 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以下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称绿能宝)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营销)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媒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40.14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何吉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周昌文、朱贤洲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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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1 |
标题 | 联建光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18]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
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媒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40.14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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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0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0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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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4 |
标题 | 联建光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5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4年至2016年,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煤”)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35.34元,虚增利润60,472,468.90元。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4年8月,分时传媒与泸州老窖柒泉小酒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9月,西藏大禹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分时传媒孙公司)与柒泉小酒签署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626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虚增2014年、2015年利润分别为6,196,226.42元、942,793.80元。
二、2015年9月和2016年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金宝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盛世”)签订广告制作发布协议,合同金额分别为920万元和2,1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媒以此虚增2015年、2016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虚增2015年、2016年利润分别为7,643,245.37元、9,919,952.80元。
三、2015年7月,西藏大禹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2015年11月,双方签署媒体替补点位确认单,约定合同金额变更为880.95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2015年11月,西藏大禹与绿能宝电子商务(苏州)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3,80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确认了销售收入。经查,合同实际并未全部执行,分时传煤以此虚增2015年营业收入27,788,576.81元,虚增2015年利润26,474,010.37元。
四、2016年11月,西藏大禹与成都四季营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经查,分时传煤通过跨期确认该合同广告业务收入,虚增2016年营业收入9,296,240.14元,虚增2016年利润9,296,240.14元。
综上,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二、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
三、对刘虎军、褚伟晋给子警告,并分别处以20 万元罚款;
四、对黄允炜、姚太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熊瑾玉、蒋皓、段武杰、向健勇、马伟晋、李小芬、谢志明、张爱明、肖连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六、对杨再飞、肖志兴、苑晓雷、钟菊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何吉伦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周昌文、朱贤洲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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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6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8年6月24日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第二大股东何吉伦拟分别向某国有大型文化传媒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2.5532%和不超过8%的股份,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尚在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阶段,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股份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律师就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在7月3日前将相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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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5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5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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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2-08 |
标题 | 联建光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 号):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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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9 |
标题 | 联建光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71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披露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并于2015年12月4日收到贵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5】第27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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