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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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8
标题华平股份: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1号
批复原因熊模昌:你作为华平股份5%以上股东,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1,324,7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即不超过华平股份总股本的2.135%。你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217,6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占减持时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1%。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关于对熊模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3]21号
批复原因熊模昌:你作为华平股份5%以上股东,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1,324,7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即不超过华平股份总股本的2.135%。你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2,217,6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占减持时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1%。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6-11
标题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于2016年11月15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熊模昌持有华平股份9.906%的股份。2021年1月26日,华平股份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的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熊模昌、吴国荣构成一致行动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熊模昌、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的股票。截至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30%。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合计持有华平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华平股份股票。 二、熊模昌未配合华平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熊模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1,373.50万股,占总股本的2.563%,并于2016年11月3日、11月15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大宗交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熊模昌通过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的有关减持信息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某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某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某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三、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四、熊某昌与吴国荣共同操纵“华平股份” 熊某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某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某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某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模昌、吴国荣)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模昌、吴国荣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 二、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三、熊模昌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相关情况
批复内容一、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徐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二)徐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徐露”账户,2016年9月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真华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10XXXX077,下挂沪市证券账户A62XXXX130和深市证券账户021XXXX636。“徐露”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0927。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764,343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852,850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
处理人青岛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熊模昌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4号
批复原因熊模昌: 你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0年8月17日晚间通过华平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1,324,7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即不超过华平股份总股本的2.135%。2020年8月27日,你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2,217,600股华平股份股票,占减持时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1%,交易金额1,176.39万元,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18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2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午间直通披露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但未同时披露非公开发行预案等重要文件,直至当日收市后你公司才直通披露相关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7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l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97号
批复原因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华平股份7,337.1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13%;同时,你公司接受其他股东委托的华平股份4.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支配华平股份1890的表决权,成为华平股份的控股股东。 2019年1月9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华平股份248.50万股股份,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6%。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你公司完成收购华平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且违反了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做出的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华平股份股份的承诺。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l1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7-05
标题华平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19]80号
批复原因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UCP7K)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华平股份73,371,390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直接持有华平股份的股份数量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14.13%,并接受其他股东持有的华平股份4.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华平股份18.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华平股份的控股股东。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关于本公司对所持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称“将不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9年1月9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平股份248.5万股,占华平股份总股本0.46%。
批复内容对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8
标题关于对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80号
批复原因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月17日,你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平股份”)73,371,390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公司直接持有华平股份的股份数量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14.13%,并接受其他股东持有的华平股份4.7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可支配华平股份18.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华平股份的控股股东。你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出具《关于本公司对所持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减持意向的承诺函》,称“将不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9年1月9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平股份248.5万股,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46%。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5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9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6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4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6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12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0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及相关股东就以上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8月6日前 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8
标题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2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华平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45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5】第45号),主要内容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或“你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布《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称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晓丹拟于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合计减持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股份,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我部关注到,6月29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资金用于医疗投资项目的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于6月23日减持200万股,减持金额为3,733万元,减持比例为0.38%,减持方式为竞价交易。你未按照6月12日公告披露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条、4.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及股东熊模昌先生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反省,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具体如下: (1)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意识,提高认识程度。 (2)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票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3)相关股东熊模昌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2
标题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3年年度报告销售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2、未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批复内容公司对上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销售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问题 ,整改措施如下: 1、进一步明确收入确认判断标准,制订收入确认判断规则。 2、向各关联部门宣讲与收入确认的相关知识。 3、开发专门软件对合同管理实行全过程管理与审批。 (二)关于“未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问题 ,整改措施如下: 1、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 2、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收入确认凭证的归集与核查。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6
标题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3年年度报告销售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2、未向审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整改要求,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说明,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9
标题华平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15号
批复原因2014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4】第15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模昌、王昭阳、刘晓丹自2013年5月21日第一笔减持华平股份公司股票起至2013年11月6日,累计减持股份达到华平股份总股本的5.183%。你等三人在减持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卖出华平股份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3日继续减持30,000股,占华平股份总股本的0.009%。减持超出5%部分的股份数量累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0.192%。你等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4条的相关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等三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及2014年4月23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8-19
标题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1]26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通过此次上海监管局的详细全面的现场检查,对公司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的整改意见非常宝贵,对于一家上市不久的创业板公司尤其重要和有意义,对公司未来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整改过程和规范过程将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认真全面地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实现公司的规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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