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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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6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6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3]4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7-03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74号
批复原因2023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报表按1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为9,437.97万元。2023年6月1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的10.90%,调整后公司净利润为8,409.65万元。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7-01
标题新宏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3]4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上市公司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公司4月28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7-14
标题新宏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5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30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旭红、朱友松)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48号
批复原因杨旭红、朱友松构成共同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没收杨旭红、朱友松违法所得12,805.24元,并处以3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关于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2号
相关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72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9日,新宏泽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华商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见书》,称该所接受新宏泽委托,指派张鑫律师、刘品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法律意见书》由张鑫、刘品签字及华商律所盖章确认。经查,张鑫、刘品两名律师并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系华商律所另一律师。华商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张鑫、刘品作为上述法律业务的签字律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对华商律所和张鑫、刘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关于对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3号
相关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73号
批复原因一、未对被评估标的提供的说明进行核查验证。 二、未对获取的收入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二、未对获取的收入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四、未对获取的直接材料预测数据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五、评估工作底稿存在缺漏。
批复内容对众联评估和胡景春、张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2-24
标题新宏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75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披露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事项。 二、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对机器设备资产执行全面定量的减值测试。 (二)将子公司2018年期后结算年终奖计入2019年损益的依据不充分。 (三)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四)合并报表中商誉未考虑评估增值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2019年报表列报的商誉金额存在错报。 (五)2019年末商誉减值测试重要参数合理性依据不充分。 (六)2018年、2019年年报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不准确。 (七)未对资产负债表日有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进行减值测试。
批复内容对新宏泽和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02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83号
批复原因2020年4月26日,新宏泽就莫某、六某某、第三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侵权责任纠纷向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桥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判决莫某、六某某将其控制的联通纪元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2套及网银U盾1枚交付公司保管,并赔偿公司商誉减值损失9733.81万元(后公司申请变更为5500万元)。湘桥区法院分别于4月26日、27日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有关同意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但公司迟至5月11日才对外披露相关诉讼情况。而且,公司于5月6日披露的《关于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及涉诉事项的公告》中所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事实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新宏泽、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2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7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3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30
标题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22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2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1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联通纪元被出具澄国税税通[2017]100216号《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澄国税税通[2017]100216号
批复原因联通纪元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利息收入未及时确认、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相关费用汇缴时未调整。
批复内容被要求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465,282.54元,并相应缴纳滞纳金184,466.30元。
处理人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8
标题联通纪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澄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文件批号锡澄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8日,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联通纪元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控制器按下水泵房联动按钮无动作,消防水泵房内消防泵打至自动即启泵,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故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批复内容给予联通纪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2016年8月16日,联通纪元及时缴付了上述罚款,并对消防故障问题进行了整改.
处理人江阴市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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