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示 公告日期:2026-04-03 |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相关法规 | 《公司章程》(2024年10月)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第四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 |
| 文件批号 | 四川证监局[2026]24号 |
| 批复原因 | 一、部分业务内控制度执行存在缺陷。公司决定暂停开展小贷及保理业务未按照公司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个别小贷业务在实际开展时对应的抵质押物与审批时要求的抵质押物存在不一致情形,部分保理业务在审批、用印及办理过程中存在流程不规范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章程》(2024年10月)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第四条的工作程序,违反《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二、个别财务核算及报表列示存在不规范。一是在建工程在建造期间,公司未按实际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二是2024年及以前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未一并结转,仍列示于无形资产。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兵、刘云华、刘义、张凤术、王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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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6-04-03 |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兵、刘云华、刘义、张凤术、王鸿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六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二款、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43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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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6-02-13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解除留置变更为责令候查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披露了《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凤术先生被立案调查和实施留置。 |
| 批复内容 | 崇州市监察委员已解除对张凤术先生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
| 处理人 | 崇州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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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6-01-23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董事长解除留置并变更为责令候查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2026年1月22日,公司收到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变更留置通知书》。 |
| 批复内容 | 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刘兵先生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
| 处理人 | 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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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11-26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崇州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立案通知书》和《留置通知书》 |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凤术先生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措施 |
| 处理人 | 崇州市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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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5-07-25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重大事项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关于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被留置的通知书。 |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被留置 |
| 处理人 | 成都市郫都区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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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9-28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曾婉玲女士于2024年8月5日买入了公司股票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24%,成交均价为11.44元,成交金额为20,592元;并于2024年9月26日卖出1,800股,卖出均价为12.07元,成交金额为21,726元,获利1,134元。 |
| 批复内容 | 本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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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16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
| 批复原因 |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森美”)于2019年9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问询函所涉事项回复如下. |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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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2 |
| 标题 | 关于对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严奉强的监管函 |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63号 |
| 批复原因 | 你于2018年7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股票1.98万股,成交金额51.22万元,并于7月3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富森美股票4,950股,成交金额12.87万元。
富森美于2018年7月3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快报》,于2018年8月21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你作为富森美监事,在半年度业绩快报前十日内和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卖出行为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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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8-01 |
| 标题 | 富森美:关于公司监事窗口期买卖股票并短线交易的公告 |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 文件批号 | |
| 批复原因 | 严奉强先生于2018年7月30日买入了公司股票1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4%,成交均价为25.87元,成交金额为512,226元;并于2018年7月31日卖出4,950股,卖出均价为26.00元,成交金额为128,700元,获利643.50元。
上述交易发生后,公司立即与严奉强先生核实了相关情况,本次买卖非严奉强先生本人操作,系严奉强先生的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所致。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窗口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严奉强先生2018年7月30日买入的成交均价25.87元以及2018年7月31日卖出的均价26.00元进行计算,严奉强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643.50元【(26.00-25.87)×4950=643.50】。严奉强先生已于2018年7月31日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43.50元上缴给公司;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系严奉强先生配偶郭红女士疏忽大意、操作失误造成,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就本次窗口期短线交易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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