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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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29
标题中原内配: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暨致歉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张冬梅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张冬梅女士按照减持计划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16日卖出公司股票150.69万股、150.79万股,2021年3月25日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1.73万股,其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张冬梅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张冬梅女士的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张冬梅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交易数量17,300股×(卖出最高价5.73元/股-买入价5.26元/股)=8,131元。按照规定,张冬梅女士本次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8,131元已于2021年3月26日上缴公司。2、张冬梅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张冬梅女士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在今后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严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张冬梅女士声明:“本次短线交易属误操作所致,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个人利益的目的。”3、张冬梅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8
标题中原内配: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41号
批复原因2019年6月11日,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内配”)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41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相关事项,公司及时组织财务部、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9
标题中原内配: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37号
批复原因2019年3月19日,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37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所提及相关事项,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就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1-11-21
标题关于对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中营、监事薛建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1 年 8 月 12 日,公司董事王中营先生和监事薛建军先生分别卖出公司股票 11.80 万股和 6.49 万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63.80 万元和 198.04 万元。王中营和薛建军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前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王中营、薛建军的违规事实及情节,考虑到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已主动将成交金额的10%上缴给公司,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7.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中营、监事薛建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22
标题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整改方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1]291号
批复原因(一) 三会运作欠规范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 公司应加强组织董监高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批复内容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的《关于对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豫证监发[2011]291号)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针对检查中关注的主要问题,认真梳理、剖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11
标题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豫证监发[2011]291号
批复原因(一) 三会运作欠规范 (二)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 公司应加强组织董监高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要求公司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每一项整改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 措施并责任到人。公司董事会将在河南证监局要求的时限内制定出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河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1-09-07
标题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董监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1 年 8 月 12 日,公司董事王中营先生和监事薛建军先生分别卖出公司股票 11.80 万股和 6.49 万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63.80 万元和 198.04 万元。王中营和薛建军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前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董事王中营和监事薛建军应按其 2011 年 8 月 12日交易金额的 10%分别上缴公司人民币 36.4 万元和 19.9 万元。2011 年 9 月 5日,董事王中营和监事薛建军分别将上述款项缴纳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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