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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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10
标题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2
标题京新药业: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3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37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21
标题京新药业:关于对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9]20号
批复原因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的《监管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19〕2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对拟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京新”)收购关联方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持有的云南元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元金”)86.67%股权事项作书面答复并披露,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说明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具体予以披露。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06
标题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88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8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6月8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京新药业: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6号
批复原因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96号),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涉及事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0
标题京新药业: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及重组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15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8月3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15号)。要求公司对《重组报告书》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的事后审核意见,本公司对问询函进行了专门回复并根据问询函回复对《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完善。公司现结合深交所问询函内容就《重组报告书》修订情况逐一进行如下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京新药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期间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3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随即组织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并对本次资产重组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批复内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正在根据《重组问询函》意见积极对本次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完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4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尽快完成本次问询回复工作,披露补充完善后的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8-08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3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能能配偶在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关于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能能的通报批评》(浙京药[2012]40号),并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杜绝上述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7-01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7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未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提出监管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7月9日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6-21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10]93号
批复原因2010年6月21日,浙江监管局针对公司在年报专项现场检查的结果及期后购买华联时代大厦办公用房事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具体如下: 一、年报专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二、期后你公司购买办公用房事宜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存在先签后议的情况。此次交易总房款为人民币118,074,074元,该重大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即签订认购书并交付1000万元定金。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5月4日签订认购书,5月12日就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4日发布公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于5月4日签订房产认购书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此次监管意见向浙江证监局回复详情并予以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上市公司监管意见》的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发展。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04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33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购置杭州华联时代大厦办公用房时,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擅自签订认购书并支付1,000万元定金事宜提出了监管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成立专项整改小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大事项运作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制度和规章进行了多次专项学习,并聘请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有关《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培训。另外,为了保障及时获取重大信息,公司还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每年签订《信息报送及披露承诺书》,通过规范相关程序,来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3-24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9]15号
批复原因《关注函》指出公司于2008年12月14日与康新化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京新20%股权以2,1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康新化工,但康新化工尚未支付40%的尾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此次监管意见向浙江证监局回复了详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20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7]192号
批复原因信息披露方面 浙江京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系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康新化工有限公司的子公司。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京新控股累计为公司提供6笔总额为14095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且未在2006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关系,而且仅在2007年度半年度中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及时组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针对通知中要求的整改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标题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三会”运作及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2、信息披露方面
批复内容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发展。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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