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9 |
标题 | 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周学莉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5号 |
批复原因 | 周学莉: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新乡化纤,证券代码:000949,以下简称“公司”)拟于10月27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0月13日,你的配偶周革全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2270元。 |
批复内容 |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5条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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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
标题 | 关于对肖树彬、曹俊友采取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肖树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于2015年5月25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16275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化纤股票2600股。曹俊友作为公司的高管于2015年6月1日出售新乡化纤股票25000股,7月9日用其个人股票账户购入新乡股票4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董事肖树彬、高管曹俊友对其短线交易,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为了督促上述人员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现要求你们在收到本决定后三个月内至少参加一次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证明报送我局。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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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12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告的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对我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问题:
1.本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小幅下降,本公司解释为产品结构调整、粘胶短纤维销量和售价降低。
2.本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略有减少,营业成本降低,毛利率相比上一报告期明显增加。 |
批复内容 | 现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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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5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 “新乡市星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构筑物租赁协议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新乡白鹭化纤集团设计研究所”签订的专业工程设计合同,并定于2015年3月25日披露公告。
鉴于本公司原认为上述事项交易金额较小,未达到披露标准,所以未进行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需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
批复内容 |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单独披露关联交易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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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3-13 |
标题 | 新乡化纤: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函[2015]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配偶于2015年3月9日卖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00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2015】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函》),3月13日接到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函【2015】53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收到监管函和监管关注函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违规收益收缴。当事人及董事李云生接受了董事会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公司高管通报了情况,并对股票规范交易进行了重点提示。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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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10 |
标题 | 新乡化纤:关于最近五年接受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5]第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董事李云生先生配偶于2015年3月9日卖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00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收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函【2015】第13号(以下简称《监管函》),3月13日接到河南证监局豫证监函【2015】53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
收到监管函和监管关注函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违规收益收缴。当事人及董事李云生接受了董事会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其他公司高管通报了情况,并对股票规范交易进行了重点提示。 |
处理人 |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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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2-31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09]646号文 |
批复原因 | 1、公司自改制上市以来,未单独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是与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共用同一个公积金账户,公司将住房公积金上缴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上缴社保部门,与集团公司分离不彻底“之问题。
2、公司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
3、公司个别会计账项处理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于2009 年12 月2 日发出了豫证监发[2009]646 号《整改通知书》,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了高管及相关人员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全体高管人员认真阅读“通知”,并请公司法律顾问——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讲解,进一步提高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公司将尽快贯彻落实整改报告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全面规范公司运作。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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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2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治理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07]215号 |
批复原因 | 董事会应尽快设立专业委员会,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公司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决算,并严格执行工程转交制度。公司大额抵押贷款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消除财务部门办公场所与大股东交叉混设现象。内部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公司尚未实施股权激励机制。 |
批复内容 | 公司针对来函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公司自查报告所列问题,公司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细的整改方案,并认真督促落实。2007年10月31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报告》,该报告已于2007年11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巨潮网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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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治理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07]215号 |
批复原因 | 董事会应尽快设立专业委员会,明确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公司在建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决算,并严格执行工程转交制度。公司大额抵押贷款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消除财务部门办公场所与大股东交叉混设现象。内部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公司尚未实施股权激励机制。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独立运作的能力,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程度;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勤勉尽责意识,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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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9-28 |
标题 |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豫证监发[2004]2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独立性不够;“三会”运作不规范;个别事项批露不及时;个别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于2004年7月26日至7月3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例行巡检,并于2004年9月2日发出了豫证监发[2004]206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接到“通知”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召开了高管人员专项联席会议,组织全体高管人员认真阅读“通知”,并请公司法律顾问对“通知”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讲解,进一步提高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公司董事会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检查、讨论,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订了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河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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