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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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25
标题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3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8
标题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9年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刘志勇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99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发展”)于2017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票情况的进展公告》显示,刘志勇于2008年开始持有津滨发展股份共计36,800股,并于2013年开始担任津滨发展董事。因刘志勇未能及时向津滨发展申报其持股信息,同时津滨发展未向本所申报刘志勇的董事任职信息,导致津滨发展在历年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刘志勇的持股信息。
批复内容津滨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条规定,刘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7条规定,本所对此表示关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标题津滨发展: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以下简称“函”)。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标题津滨发展: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17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17号)(以下简称“函”)。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及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12
标题津滨发展: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74号)(以下简称“函”)对我公司公告内容重点关注。
批复内容对函中问题,公司回复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13
标题津滨发展: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字[2015]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津滨津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津鹏投资)于2014年5月与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粤华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津鹏投资将持有的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惠州粤阳公司)2%股权转让给粤华公司。股权转让后,津鹏投资对惠州粤阳公司持股比例由51%降为49%。2014年7月1日,惠州粤阳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确定7月1日为丧失控制权日。上述交易的转让金额为857.14万元,实现投资收益294.77万元。同时由于不再将惠州粤阳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你公司对惠州粤阳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可确认投资收益6,606.54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方信托)于2014年11月10日签订《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亿元,你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北方信托系你公司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就上述交易事项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在《为天津建金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中披露该借款事项为关联交易,也未在2014年年报的关联交易中披露该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提醒你公司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公司应当严格加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管理,认真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切实做好关联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公司应当对照内部问责制度,深入自查,严肃问责,督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 请你公司就整改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内部问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提交我局。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03
标题津滨发展: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永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独董审核关注函[2015]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罗永泰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提请关注函》(公司部独董审核关注函【2015】第5号)(以下简称“函”),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罗永泰先生作为我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关注:罗永泰先生出生于1946年4月4日,目前已年近70岁,除在天津财经大学任职外,还同时担任中裕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职务。我部对罗永泰先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勤勉尽责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根据深交所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征询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罗永泰先生的意见。罗永泰先生认为,虽然本人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并勤勉尽责,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但在公司需要有专业财务独立董事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担任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我公司不再将《推选罗永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02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152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152号),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通过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及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10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锐振公司相关交易后续事项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46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公告》。公告披露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要求公司对本次预计负债的转回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46号),重点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对如下问题予以了关注: 一、关于股权转让事宜 二、关于仲裁结果及仲裁后续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函中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问题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并给予公告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21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锐振公司相关交易后续事项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46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1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46号),重点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对如下问题予以了关注: 一、关于股权转让事宜 二、关于仲裁结果及仲裁后续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与会计师就上述问题予以答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1-21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公告》。公告披露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要求公司对本次预计负债的转回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批复内容对上述问题,公司进行了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2-26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停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
批复原因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裁决结果公告》。公告披露后,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420号),要求公司对本次预计负债的转回依据进行补充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由于津滨发展仲裁事项涉及的事项交易过程较为复杂,2013年及以前计提的预计负债2.92亿元,能否纳入2014年度当期利润表,本所正在进行讨论,尚无法作出判断。 同时,控股股东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控股”)的通知,称两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3日和24日与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誉光控”)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远期收购承诺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保证合同》。(详见同日披露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公告》,因上述合同的签署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造成影响,我公司正在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5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津公司监字[2007]34号
批复原因“三会”规范运作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专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公司管理者和员工的法人治理意识普遍增强,控股股东能够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公司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公司将抓住机遇,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朝着规范、创新、发展的目标向前迈进。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十一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2-27
标题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津证上市字[2003]46号
批复原因公司资产不整性、公司治理运作不规范;重大投资行为未披露、关联交易未按定规批露;财务w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证管办)于2003年11月5日至11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于2003年12月19日对本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津证上市字〖2003〗46号文)。本公司接到整改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1月16日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整改报告”进行了专题审议,并做出了相应的决议。
处理人天津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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