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10-14 |
标题 | 海印5: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第2.1.2条、第4.3.5条、第5.1.9条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前期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及《2023年度业绩快报》中预计净利润与《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2023年度业绩预告》及《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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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叶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0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30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31日,海印股份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6800万元至8400万元。4月2日,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公司净利润为亏损约8496万元。4月26日,公司发布《2023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约1.56亿元。4月30日,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约1.56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叶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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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11 |
标题 | 海印5: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
批复内容 | 对海印股份、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叶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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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3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7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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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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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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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6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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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19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9年1月28日,海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同意海印股份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75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2月5日,海印股份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1月27日,海印股份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海印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751,067股,成交金额为28,997,838.54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1.60%。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佳、陈文胜、潘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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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11-18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操作失误导致短线交易的致歉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0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股东茂名环星及其一致行动人邵建聪先生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经公司核查发现,股东名册中茂名环星持有股份的期间变动数量与其减持数量不符,公司立即联系茂名环星进行核实。经核实,2020年10月22日,茂名环星在实施减持计划时误操作买入1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08%。茂名环星未能及时发现此次买入行为,导致该次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经公司核查,茂名环星于2020年10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系其在实施减持计划时操作失误导致。经公司自查,茂名环星上述股票买入行为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
批复内容 |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2、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式为:根据茂名环星当日买卖股票情况统计计算,当日最高卖出价格为2.64元/股,本次短线交易买入价格为2.62元/股,本次买入股数为190股,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3.80元,具体计算方法为:(2.64-2.62)*190=3.8元。上述所得收益3.8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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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3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0]2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29日,海印股份公告称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5000万元(含),不超过5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0年2月5日,海印股份公告称,截至回购期限届满日(2020年1月27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1175万股,成交金额2899.78万元,实际回购金额未达到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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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2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76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展的公告》显示,2018年11月23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展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商墅出租给国正物业,租赁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至2038年1月31日止,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2019年9月9日,你公司与国正物业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关系,而你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6日才披露上述合同解除情况。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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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8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4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104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
经查,我局发现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11月24日,海印股份发布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商贸城)与广州市国正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物业)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所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海印新都荟10栋商墅物业出租给国正物业,租金总额为42,850.33万元。后因双方产生纠纷等原因,海印商贸城于2019年9月9日退还国正物业已交付的保证金,双方解除租赁关系。但海印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物业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海印股份及邵建明、邵建佳、吴珈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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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8-2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公司拟与该团队合作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但根据公司于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中药与天然药物制剂,并非疫苗,有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相关复养试验仅有阶段性结果且未经官方审查。
公司未能在合作公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二)关于今珠公司的股权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许可和陈玉鸾,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实际持有,许可和陈玉鸾均为代持人。公司披露的今珠公司股权信息前后不一致。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支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公司同意在签署合作合同后,向合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4,000万元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回复公告,公司实际已于6月6日向合作方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早于合同签署日(6月11日),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准确披露履约保证金支付的相关信息。
(四)关于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合作各方同意在海南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今珠公司预计2019~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公司有权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今珠公司100%股权30亿元人民币的估值计算,收购今珠公司30%股权。
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以及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建设,仅是初步估算,未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受多种因素影响较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今珠公司30亿元估值由合作各方按照2019年预测净利润协商确定,无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且无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的主要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五)关于合作合同相关重要条款的披露不完整
合作合同显示,公司在签署合同前未对合作方所有陈述、保证及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合作方也未提供相关资料供公司核查;今珠公司有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合法协助;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且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的3天内,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全部利害关系人应书面确认“全部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今珠公司所有等。但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上述合同重要条款。
(六)关于今珠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披露不完整
6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称,今珠公司已于6月27日向相关部门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关于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材料的通知》。6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关于不予受理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通知》。公司未在进展公告中充分披露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潘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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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2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许启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公司拟与该团队合作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但根据公司于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正在申请,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中药与天然药物制剂,并非疫苗,有效预防率数据源自国外相关报告,相关复养试验仅有阶段性结果且未经官方审查。
公司未能在合作公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的情况,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二)关于今珠公司的股权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许可和陈玉鸾,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实际持有,许可和陈玉鸾均为代持人。公司披露的今珠公司股权信息前后不一致。
(三)关于履约保证金支付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公司同意在签署合作合同后,向合作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4,000万元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回复公告,公司实际已于6月6日向合作方支付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早于合同签署日(6月11日),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准确披露履约保证金支付的相关信息。
(四)关于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等情况的披露不完整
公司在合作公告中称,合作各方同意在海南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今珠公司预计2019~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公司有权在2020年6月30日前按照今珠公司100%股权30亿元人民币的估值计算,收购今珠公司30%股权。
根据回复公告,今珠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预测以及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建设,仅是初步估算,未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受多种因素影响较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今珠公司30亿元估值由合作各方按照2019年预测净利润协商确定,无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且无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今珠公司业绩预测、未来年产量和估值的主要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且未充分提示风险。
(五)关于合作合同相关重要条款的披露不完整
合作合同显示,公司在签署合同前未对合作方所有陈述、保证及提供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合作方也未提供相关资料供公司核查;今珠公司有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合法协助;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且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的3天内,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全部利害关系人应书面确认“全部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今珠公司所有等。但公司未在合作公告中完整披露上述合同重要条款。
(六)关于今珠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披露不完整
6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称,今珠公司已于6月27日向相关部门提交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备案材料并收到《关于收到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材料的通知》。6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关于不予受理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通知》。公司未在进展公告中充分披露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可能存在不予受理、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
批复内容 | 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陈文胜,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慕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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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13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包括:
一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
二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
三是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
四是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
五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
六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
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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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09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19]11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24日,许某太、许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涉及的发明创造名称为“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截至54号公告发布日,上述专利申请仍处于系统自动受理状态,彼时并未获得授权,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所述“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乙方许某太教授及其团队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专利权(含专利申请权)”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2019年5月24日,今珠公司注册成立,许某和陈某鸾两人各持有50%股权,许某为法定代表人。其中,许某和陈某鸾均为代持人,合同丙方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权,实际为协议乙方许某太及其研发团队所持有。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所述“股东许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股东陈某鸾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是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日。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是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海印股份、许某太及今珠公司拟开展产业化运营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药为原料制备的兽用制剂,属于天然热带植物提取物组方制剂,而不属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态毒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各方为此而签署的《合作合同》中,相关表述均将“今珠多糖”称为“注射液”。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中将“今珠多糖”称为“疫苗”,并在该处上下文披露“基于许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拟与该研究团队合作,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等内容,存在不准确情形。
五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经海印股份提议,《合作合同》各方参照境外媒体关于西班牙研究员利用13头野猪做的口服疫苗的新闻报道,结合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猪瘟疫区猪场的复养试验阶段性结果,在尚未获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的有效率预防的相关实验结果或官方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在54号公告摘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采取肯定性表述,明确将“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作为合同重点予以列示,但未同时披露该有效率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也未在54号公告的“风险提示”中列入前述情况,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
六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海印股份在未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断的情况下,仅根据许某太团队提供的基础数据,经过简单测算,在54号公告摘录“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时,明确列示“由甲方牵头招募经营团队”并将“(今珠公司)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50亿、100亿,净利润2亿、10亿、20亿”作为对经营团队与海印股份全体股东的业绩预测指标,还列示了“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申请规划建设‘海南南药深加工产业园’”等信息,列示了“在2020年6月30日前,力争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购丙方(今珠公司)30%的股权”并以“增发股票”或“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其中的7亿元收购款,并单独列示了“丙方(今珠公司)应按照科创版或创业板上市的规范治理公司并争取早日启动独立上市工作”的信息,存在不准确情形。
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海印股价与许某太等签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乙方(许某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保证:所有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提供的复印件都是真实的,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实性而签署本合同”。该条款表明,当事人的专利权状态、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预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来业绩等海印股份签署及履行合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这一情况将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属于重要条款,但海印股份在54号公告中,遗漏披露上述条款。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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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27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粤证调查通字1901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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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25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19]39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披露不准确
二、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疫苗的披露不准确
三、对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的披露不准确
四、未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
五、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拔露前后矛盾
六、对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
七、对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生产基地建设等情况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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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于6月18日前将相关书面说明报送我部并及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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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00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8年5月1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终止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称,拟终止广州国际商品展贸城项目,并将415,935,926.26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1.5亿元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前将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披露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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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13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7]第31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问询函》中所列问询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主要内容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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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2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7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关注函》中所列关注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主要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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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57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披露《关于拟与控股股东签署《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称拟将公司持有的湖南红太阳演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红太阳”)100%股权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你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次交易我部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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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8-21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6月8日,海印股份在本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海印转债”,代码“127003”)。海印股份在其《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每年的付息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海印股份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2017年6月7日为“海印转债”第一次付息债权登记日。根据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海印股份应于可转债派息前3至5个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付息公告,但海印股份迟至2017年6月9日才披露相关公告。
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财务负责人温敏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海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海印股份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海印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兼总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潘尉、财务负责人温敏婷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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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03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252号),深交所对公司相关事项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复核后,对《关注函》中所列关注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主要内容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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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8-29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8月29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74号,对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就与某账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某账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自查。经核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明、邵建佳、邵建聪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关注函所提某账户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并就该事项签署了《关于关联关系自查的说明》。 |
处理人 | 深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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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9-27 |
标题 | 海印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10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9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10号,对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1.11.3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相关公告出具监管意见,要求公司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
批复内容 | 2013年10月11日,公司遵照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10号的要求,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广州海印国际商品展贸城有限公司获得政府补贴的事宜进行了公告(2013-45号)。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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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3-20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3号——关联交易》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62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3月20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3】第62号,对公司拟与控股股东进行资产置换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说明关于置出资产,大股东无相关炭黑业务,对此请补充披露公司不出售给第三方而出售给大股东的原因,及大股东购入相关资产后的计划、安排,对交易定价、交易的必要性做出说明。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出售环星炭黑后,是否还有炭黑类业务。要求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补充披露评估情况,独立董事按要求发表意见。《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公告格式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3号——关联交易》完善公告内容。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照交易所要求回复说明,不出售给第三方主要是,炭黑业务持续下滑,尚无合适的投资者。对大股东购入相关资产后的计划、安排,对交易定价、交易的必要性一一回复说明。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要求,补充披露了相关信息,并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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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10-26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10月26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84号,鉴于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收购能鑫矿业“先斩后奏”,海印股份并购对象“集体失踪”》的报道,质疑公司收购能鑫矿业以及公司此前在广西进行的多笔矿产企业收购均存在疑点,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媒体质疑情况进行了逐一回复,并进行了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严格履行了对能鑫矿业收购的决策程序,并在收购过程中切实锁定了交易风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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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1-09-13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53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9月13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153号,关注到公司筹划北海高岭收购能鑫矿业100%股权重大交易期间,相关账户大幅交易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交易所要求进行了核查和汇报。《相关账户名单》中所列账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其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本次交易标的合浦能鑫矿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其董事、监事、高管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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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12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44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8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44号,要求公司核实北海高岭收购能鑫矿业100%股权相关交易事项,并准确、完整披露。 |
批复内容 | 针对新闻传闻事项,公司经认真核查,按要求进行了回复说明。并在相关公告中特别提示了收购存在的风险。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及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评估。按要求删除相关公告中不合适的描述。补充披露了交易标的的信息、探矿权证。将本次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了相关内幕知情人信息。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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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0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30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6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30号,对公司未按要求提交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要求公司在指定日期前披露公告并复牌。 |
批复内容 | 2011年6月22日,公司遵照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30号的要求,公告《重大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申请股票复牌。复牌后,公司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履行了相关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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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10-28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64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10月28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64号,关注到公司股票在公司披露2010年三季报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前2个交易日大幅上涨近20%,要求公司董事会核查相关情况并书面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要求进行了回复,除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未发现2010年三季报及业绩预告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存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或泄漏内幕信息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接待投资者活动均依法依规进行。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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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7-01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13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7月1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113号,对公司拟以400万美元认购加拿大KAL公司35%股权事项中知情人的股票买卖行为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相关当事人认真进行自查,提交专项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经自查子公司总经理配偶购买股票300股,公司独立董事之女购买2200股。公司通过召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会,将事件向与会者进行通报,同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制度的辅导和培训;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加强其家属的管理及教育工作,防止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将不定期以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温馨提示,提醒相关知情人员恪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内幕交易。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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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02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98号 |
批复原因 | 2010年6月2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0】第98号,对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前9个交易日公司股价累计涨幅超过26%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要求对投资项目的时间、筹划过程、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了回复说明,并提交了相关人员的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股东代码卡号码信息。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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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11-11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215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11月11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215号,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购买大股东全资子公司广东总统数码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统数码港”)及总统数码港物业持有人广州海印数码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港置业”)100%股权事宜表示关注,要求海印股份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 |
批复内容 | 公司按要求进行了逐项回复说明。数码港置业已完成总统大酒店负一至四层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完成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海印股份购买的数码港置业100%股权已不存在瑕疵资产。独立董事就评估相关情况出具了意见。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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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9-03-30 |
标题 |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53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3月30日,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09】第53号,对公司股票大幅上涨事项表示关注,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说明。 |
批复内容 |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内幕交易等情形。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按照《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并严格按照该制度及程序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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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3 |
标题 |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函[2007]652号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审计落实不到位。
(二)、部分工作制度有待修订和完善。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不够规范。
(四)、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够详细,没有讨论过程的记录。
(五)、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公司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董事的任期、责任追究等内容。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2007年9月11日至14 日对我公司开展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针对公司检查的情况于2007年10月9日向我公司下达了《关于通报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情况的函》(广东证监函[2007]652号)(以下简称 “函”),要求我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接到函后,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并针对函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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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内部审计落实不到位。
(二)部分工作制度有待修订和完善。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不够规范。
(四)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够详细,没有讨论过程的记录。
(五)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六)公司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董事的任期、责任追究等内容。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本着规范发展、严格自律、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本次整改工作为契机,认真贯彻广东证监局《关于通报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检查情况的函》文件精神,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把海印股份建设成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外部形象诚信可靠的现代化的上市公司。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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