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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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问讯  公告日期:2024-04-10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3-10-17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马晨山、杨云峰、赵斌、鲁炳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3]218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二、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马晨山、杨云峰、鲁炳波、赵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9-27
标题*ST新联: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9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23.65亿元至亏损24.15亿元。4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32.45亿元至亏损32.95亿元,且新增预计2022年度净资产为-7.05亿元至-7.49亿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4月28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4.16亿元,净资产为-7.42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2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未预计净资产为负值,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晨山、总经理杨云峰、财务总监赵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9-25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5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8-22
标题*ST新联:关于控股子公司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文件批号[2023]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152号
批复原因经调查,你(单位)于2016年3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旅游度假区建设的香水湾大酒店项目一期5栋高层住宅楼含512套房屋及地下室,建筑总面积为73949.88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面积为59391.31平方米,地面以下面积为14558.57平方米
批复内容没收海南省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旅游度假区香水湾大酒店项目一期5栋高层住宅楼(建筑总面积为73949.88平方米,含512套房屋及地下室)。
处理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10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9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4-22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1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4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9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1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09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9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作为北京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股东,你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4,792万股新华联股份,占新华联总股本的2.53%,减持金额合计1.1亿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新华联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新华联股份的总数超过新华联总股本的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0-31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042号
批复原因根据新华联于2022年7月30日、8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新华联控股于2022年7月28日至8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被动减持4,792万股新华联股份,占新华联总股本的2.53%,减持金额合计1.1亿元。新华联控股未在首次减持新华联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新华联股份的总数超过新华联总股本的1%。
批复内容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9-09
标题关于对蒋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2]177号
批复原因蒋赛: 经查,你担任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你的儿子彭孜于2022年8月15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8-20
标题新华联:关于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独立董事蒋赛女士之子彭孜先生近期买卖了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蒋赛女士和彭孜先生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彭孜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彭孜先生没有可上缴的收益。2、独立董事蒋赛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亲属在未充分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听从其本人叮嘱的情况下开立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所致;本次交易是彭孜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彭孜先生未将其开立个人证券账户的事实告知蒋赛女士,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蒋赛女士本人的意见,蒋赛女士并不知晓其子已开立证券账户,亦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蒋赛女士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彭孜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进行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情况发生后,蒋赛女士及其亲属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蒋赛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彭孜先生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3、公司董事会已向蒋赛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30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31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18
标题新华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批复原因新华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云峰涉嫌短线交易‘新华联’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北京证监局对杨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7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9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6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上述事项的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5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9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新华联:关于公司有关人员协助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苏波因个人问题正在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批复内容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确认。
处理人公安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6-25
标题新华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京调查字19025号
批复原因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获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云峰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19025号),通知书内容为“因你涉嫌短线交易‘新华联’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5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杨云峰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09号
批复原因杨云峰: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于2018年10月29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你作为新华联副总裁,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116,400股,买入金额490,303元;2018年10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29,100股,卖出金额120,519.84元,同日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买入金额4,20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3.8.14条、第3.8.15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规范买卖股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0-20
标题新华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杨云峰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116,400股,成交均价4.212元/股,成交金额490,303.00元,在本次买入前其持有公司股票0股;后于2018年10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9,100股,成交均价4.142元/股,成交金额120,519.84元,交易亏损2,037元,本次卖出后其持有公司股票87,300股。2018年10月19日,杨云峰证券账户再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4.20元/股,成交金额4,200.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8,300股。 杨云峰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14条、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1、公司知悉上述事项后,对杨云峰先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其进行深刻检讨。杨云峰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承诺今后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再出现此类违规行为,并加强自身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约束自身及相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行为,同 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2、根据规定,杨云峰先生须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公司董事会;根据收益计算方法,此次交易的收益计算如下:(卖出均价4.142元/股—买入均价4.212元/股)*卖出数量29,100股=-2,037元,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杨云峰先生没有可上缴的收益。 3、公司董事会已向杨云峰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0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5年发布)》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7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 2018年3月2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受让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拟以自有资金1.21亿元受让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联控股”)持有的新华联儿童乐园有限公司(下称“儿童乐园”)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将持有儿童乐园100%股权。同日披露的儿童乐园审计报告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宁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宁置业”)、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置地”)在2017年及2018年1-2月对儿童乐园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资金拆借行为。截至2018年2月末,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儿童乐园及其控股子公司净拆出资金余额为6,691,721.71元。经督促,你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回上述款项。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在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银川新华联购物中心于2017年3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你公司对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项目原账面价值为662,111,015.58元,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第729号)确定的公允价值为803,400,200.00元,评估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141,289,184.42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该金额占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比例超过10%,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5年发布)》第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严格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09
标题关于对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吴一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2号
批复原因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于2018年1月8日披露了2017年度业绩预告。你作为新华联的监事,于2018年1月4日买入新华联股票13,000股,成交金额76,050元。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7
标题新华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批复原因近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287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上述问询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03-30
标题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亲属买入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杨先生之母杨婉云女士于窗口期买入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徐杨先生及其亲属己深刻认识到本次行为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要求杨婉云女士所购买的股票在6个月内不得出售,并向徐杨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2-21
标题新华联: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证公司发[2011]242号
批复原因2011年6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变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销售。北京证监局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30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2月21日对发行人下发了《关于对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京证公司发【2011】242号,以下简称《意见》)。
批复内容接到监管意见后,公司董事会立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对照监管意见制定了专项整改工作计划,形成了《关于北京监管局现场检查监管意见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递交北京证监局后,北京证监局未提出异议。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8-11-20
标题关于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截止2008年10月31日,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一、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李红旗(兼总经理)、熊学峰、仲林森、白玉书、龚鹏、李向文、吴晓根、栗广广、孙伟、缪国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监事杜坤、丁尚民、王玉京(兼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云波、李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独立董事张俊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要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违法  公告日期:2006-02-25
标题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前身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喜生系利用伪造的市政府会议纪要骗取了牡丹江热电厂的二号发电机组,原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王喜生的行为涉嫌诈骗。
批复内容2006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牡丹江市公安局《关于牡丹江热电厂二号发电机组被诈骗案件侦查工作阶段性结论》,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对牡丹江热电厂二号发电机组被诈骗案件作出阶段性侦查结论:本公司前身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喜生系利用伪造的市政府会议纪要骗取了牡丹江热电厂的二号发电机组,原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王喜生的行为涉嫌诈骗。同时,本公司还收到了牡丹江市公安局的《发还财产清单》,告知本公司二号发电机组属涉案赃物,已经被发还受骗单位牡丹江热电厂(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处理人牡丹江市公安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5-05-27
标题关于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就此特向投资者致歉。今后,本公司决心进一步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5-04-25
标题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及其他犯罪行为
批复内容
处理人牡丹江市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1-09-08
标题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虚假陈述本公司资产问题、公司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
批复内容 一、日前,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本公司前身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牡石化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   1999年11月3日,牡石化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的方案》,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查,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上海圣方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1日才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仅占公告的10%)。   牡石化及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八名董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   (二)处罚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牡石化(现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在董事会上签字的原董事长荣英林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签字的其他七名原董事武建伟、仲林森、李志、曹玉海、王效清、于忠涛、李宝顺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二、同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到证监罚字[200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规事实   西安圣方在本公司的资产问题上虚假陈述。   1999年12月,西安圣方出资20,941.3万元收购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股权,1999年12月3日西安圣方在受让股权的公告中称:“截止10月底,本公司总资产为6亿元,净资产为4.5亿元”。   经查,西安圣方1999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的4.5亿元净资产中包括1999年8月“受馈赠”的2.4亿元无形资产,但这部分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是2000年3月出具的,其中1.7亿元的无形资产是1999年11月才通过技术签定,公告当时不能确认为资产。因此在1999年10月底,西安圣方的实际净资产不超过2.1亿元(仅占其公告数的47%)。   西安圣方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所述虚假行为。   西安圣方上述虚假行为的责任人为王大中、刘晓卫。   (二)处罚决定   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西安圣方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0万元;对王大中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刘晓卫给予警告,处以罚款3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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