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7-05 |
标题 | 新疆海螺受到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乌自然告[2020]第422号 |
批复原因 | 因新疆海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酒店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责令交还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9.88亩土地;按照20元/平米标准处以13.17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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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11 |
标题 | 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2021]343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2月16日,安徽证监局下发《关于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21]343号) |
批复内容 | 2022年1月12日,公司根据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向安徽证监局报送了《芜湖海螺型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管关注函〉整改情况的汇报》,就相关监管关注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汇报。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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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5 |
标题 |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宗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及操纵市场案中,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其控制使用其亲属证券账户买卖“海螺型材”、“神剑股份”等共计132只股票,盈利约为452万元。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朱炜明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中通过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法,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0只股票,并在公开荐股前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约为43万元。朱炜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其中,其对“利源精制”等10支股票先行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卖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证券法》第199条、第203条、第233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朱炜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朱炜明违法所得约452万元,并处以约1358万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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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未签字;
2、四届八、九、十次董事会资料保存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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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从整改效果来看,公司“三会”会议资料的保存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公司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水平得到提升。今后,公司将继续保持,并不断提高要求,防止类似问题复发,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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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3 |
标题 |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等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242号 |
批复原因 | 1、部分董事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未签字;
2、四届八、九、十次董事会资料保存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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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关于公司治理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认识也得到进一步提高,对自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促进了企业的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在以后的工作中,公司将在前期公司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监管部门的整改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企业的健康运行。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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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3-12-03 |
标题 |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3]18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及《公司章程》不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不完善;近年关联交易金额巨大;募集资金核算及披露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合肥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下称“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2003年9月23-27日对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本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皖证监函字[2003]180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收到通知后,公司高度重视,专门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分析与讨论。针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并于2003年11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第四次董事会,对《通知》中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部署了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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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合肥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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