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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688190.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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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云路股份(688190)
云路股份:章程(2024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3-3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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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公司章程(2022年6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14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适当时候设立工会组织,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2021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2021]3302 号文件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 7 号,邮政编码 266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精神,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公司 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切实维护公司员工 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 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磁材料及衍生品、金属材料及衍生品的制造、 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 备;设备租赁、委托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其中人 民币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为9,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9,000.00万股股票,公司发起 设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比例为: 序 法定代 出资 持股数量 持股 出资人 住所/住址 号 表人 方式 (万股) 比例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1 高炳欣 净资产折股 3,420.00 38.00% 有限公司 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 2 李晓雨 - 净资产折股 2,498.40 27.76% 19 号 1007 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 26 3 郭克云 - 净资产折股 2,493.00 27.70% 号 310 户 青岛多邦企业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 4 庞靖 净资产折股 450.00 5.00% 咨询有限公司 硕辉苑 9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平阳路 5 江志俊 - 净资产折股 138.60 1.54% 401 号甲 3773 户 合 计 9,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 优先股的除外。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 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9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10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关联担保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 还应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除本章程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涉及前述(一)至(六)项所述指标,应当对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 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物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2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3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股东。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15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16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17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18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19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20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通知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 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 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的提名程序为: 22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3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环节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24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5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6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股东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27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8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29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 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增资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30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规 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独 立董事 4 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1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上述人员的业绩考核、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32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 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 具体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上市需要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即“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事先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3 300 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董事 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 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 34 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 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 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必须由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35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其报酬方案; (二)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 考核提出意见;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监督与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 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核定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薪酬结构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 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36 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 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37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38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9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40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41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42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程中所提及的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4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45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 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46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 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 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47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 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 事会决议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 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项 48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49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50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51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52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党的组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 53 党的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 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国资委、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党组、中国航 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组织等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配 合采取的重要措施; (六)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 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党支部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 作责任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 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党建工作应依法、依党章,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全体股 54 东利益、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国际化、全球化发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党组 织的讨论和意见应作为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和总经理会议决 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 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5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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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08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在适当时候设立工会组织,开展 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2021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2021]3302 号文件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Yunlu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村镇鑫源东路 7 号,邮政编码 266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精神,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不断提高公司 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切实维护公司员工 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 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磁材料及衍生品、金属材料及衍生品的制造、 开发与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金属材料、机械设 备;设备租赁、委托加工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00 元。 3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设立股份公司,其中人 民币9,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为9,0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1元。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9,000.00万股股票,公司发起 设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比例为: 序 法定代 出资 持股数量 持股 出资人 住所/住址 号 表人 方式 (万股) 比例 中国航发资产管理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1 高炳欣 净资产折股 3,420.00 38.00% 有限公司 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 2 李晓雨 - 净资产折股 2,498.40 27.76% 19 号 1007 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 26 3 郭克云 - 净资产折股 2,493.00 27.70% 号 310 户 青岛多邦企业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 4 庞靖 净资产折股 450.00 5.00% 咨询有限公司 硕辉苑 9 号楼 3 单元 402 室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平阳路 5 江志俊 - 净资产折股 138.60 1.54% 401 号甲 3773 户 合 计 9,00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当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期间,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 优先股的除外。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6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 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 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五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9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关联担保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 还应参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11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除本章程及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涉及前述(一)至(六)项所述指标,应当对 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 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物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12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 他具体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3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股东。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4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15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17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18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19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20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通知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 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 21 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采取其他方式时优先提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 事的提名程序为: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 提名议案。单独或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 式选举产生,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22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环节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23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提交股东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外,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自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24 (八)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25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股东有关情况。 26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 3 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27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董 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28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出现本章程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 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或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三)、(四)、(六)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29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 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增资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 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独 30 立董事 4 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31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 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 具体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上市需要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即“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事先审议 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2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本 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 2/3 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董事 长或总经理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33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 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 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 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4 (六)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 董事、监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 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必须由会计专业独 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其报酬方案; (二)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 考核提出意见;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监督与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 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 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核定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薪酬结构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35 方案和制度等;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 或方案;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 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 36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 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37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38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9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40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1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2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 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程中所提及的财 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44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分配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归还借款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归还借款 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3、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 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盈利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规划及以前年度的利润 分配情况等提出、拟定。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求、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利润分配 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6 3、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 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5、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决策及执行程序进行监督。 6、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者 利润分配预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的,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方能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公司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董 事会决议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公司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 有必要调整或变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做出 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但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47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 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48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及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 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49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50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1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52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党的建设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建立党的工 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的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党务工作者的待遇和奖惩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选举产生后报 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党支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 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国资委、集团党组等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党支部讨论和决定公司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公司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所配 53 合采取的重要措施; (六)其他应当由党支部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党支部的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遵循民主集 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健全并严格执行党支部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党支部切实承担、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党建工 作责任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 分工抓好党建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党建工作应依法、依党章,兼顾效率与公平,维护全体股 东利益、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国际化、全球化发展。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释义: 54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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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路股份:云路股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1-25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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