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嘉实中创400ETF(159918)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997377
基金代码 159918
公告日期 2018-03-22
编号 1
标题 关于修改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要求,为推动产品持续良性发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基金投资限制、申购赎回限制、信息披露条款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基金的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达成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备案。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600-88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
1、《<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无 释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元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6)、(7)、(8)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
无 (十)临时报告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0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安奎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00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创4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h、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i、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f、h、i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