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 |
---|
-.-----.---- (-.----%)--/--/-- --:--:-- | 最新净值: -.---- | 昨日净值: -.---- | 累计净值: -.---- |
---|---|---|---|
涨跌幅: -.---- | 涨跌额: -.---- | 五分钟涨速: -.---- |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519087) 基金公开信息 | |||||||||
---|---|---|---|---|---|---|---|---|---|
流水号 | 7825 | ||||||||
基金代码 | 519087 | ||||||||
公告日期 | 2005-07-2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重要提示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15号文 核准日期:2005年7月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后,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直销机构: 指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楼 3、设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4、法定代表人:蒋钢 5、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楼 6、电话:023-63710818 7、联系人:李学军 8、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蒋钢先生:董事长,46岁,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执业律师。历任重庆有价证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宏宇先生:董事,40岁,硕士。历任深圳市体改委企业处科长、深圳市证管办公司部负责人、深圳市经纬投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总经理、深圳市新产业创投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枝来先生:董事、总经理,37岁,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明生先生:董事,35岁,大专,会计师。历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厂科长、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小苏打厂科长,现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长。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34岁,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45岁,硕士,教授。历任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教授。 黄林芳女士:独立董事,50岁,学士,副教授。历任南京梅山工程指挥部机修厂工人、书记、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秦刚先生:监事长,31岁,研究生。历任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预算、分析主管、集体企业财务主管、成都方恒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李永华先生:监事,31岁,大专,会计师。历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厂职员、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化工公司职员,现任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科长。 李学军先生:监事,36岁,硕士。历任重庆造船厂研究室技术员、重庆第二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研究所项目经理、重庆华侨实业总公司投资管理项目经理、重庆有价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现就职于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 徐子兵先生:副总经理,39岁,研究生。历任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业务经理、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投资副总经理、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资产管理副总经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姚西先生:副总经理,47岁,研究生,经济师。历任重庆市纺织工业局局长办公室主任科员、重庆有价证券公司办公室主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秘书、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灿先生:副总经理,35岁,硕士,历任中国创业新技术投资公司证券部(山东)副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山东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直销主管,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32岁,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管理部职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畅先生:基金经理,34岁,硕士,证券投资从业经验10年。先后供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科长、富国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部基金汉盛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基金汉博基金经理、研究部行业分析员,期间主要从事证券分析、研究和投资管理等工作。现就职于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孙枝来先生、投资总监蒋畅先生、研究总监俞涛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监察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监察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合规监察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规监察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研究策划部;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③研究策划部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成立日期:1979年2月 (恢复)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路甲23号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49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基金托管部总经理。42岁,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45岁,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记者。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王勇先生: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50岁,大学,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处长、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总经理,现任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内设运行处、核算管理处、市场开发处、客户服务处、综合管理处、监督处和境外资产托管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 年12月31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如下: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天同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及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开放式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402.75亿份基金份额。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内部控制的对象有: 1、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处业务处理办法; 2、基金托管部各处职责设置和处内岗位职责设置; 3、基金托管部业务流程和处内操作规程; 4、员工职业道德的遵守; 5、其它控制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监督处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不受各处和个人干涉。监督处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处改进工作的依据。 在内容上,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分健全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健全性检查是对基金托管部和各处制定的业务规章、办法的健全性进行检查。符合性检查是指对基金托管部各处在本处范围内的分工和对员工操作权限的授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追踪阶段。 1、准备阶段。成立检查小组,掌握被查部门的基本情况,收集有关资料,通知被检查单位。 2、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检查有关证据,询问有关人员,或进行操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3、报告阶段。撰写评价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并将批准后的结论和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有权要求复查。 4、追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意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同时记录工作日志。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直销中心: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联系人:李霞 电话:010--58873456 传真:010—58873455 2、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3)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代销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电话:(010)65178899-86073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5)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6)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义 联系电话:(010)66423531 传真:(010)66423543 联系人:戴荻 网址:www.xsdzq.cn (7)代销机构:西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民族北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9号 法定代表人:姜巍 联系电话:010-64975999 0951-6024716 传真:010-64989777 0951-6030195 联系人:杨晓东 网址:www.nws.com.cn (8)代销机构: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联系电话:0531-5689690 传真电话:0531-568990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cn (9)代销机构: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电话: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hx168.com.cn (10)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25层 法定代表人:张引 联系电话:(023)63786240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陈国才 网址:www.swsc.com.cn (11)代销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 0833-2181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网址:www.guosen.com (12)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网址:www.huaans.com.cn (13)代销机构: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阳 电话:0471—6980744 传真:0471—6980743? 联系人:吴夕芳 网址:www.cnht.com.cn (14)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网址:www.qlzq.com.cn (15)代销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电话:0351-868670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16)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联系人:范雪玲 网址:www.lh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振纲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201 联系电话:010-84533895 传真:010-84533895 联系人:赵理义 经办律师:赵理义、高战胜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74号 法定代表人:付思福 联系电话:023-63651239 传真:023-63651161 经办注册会计师:石义杰、张凯 联系人:石义杰 六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15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5年7月4 日。 (二)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的相关信息 1、募集方式 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以直销和代销的方式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2、募集期限 本基金于2005年 7 月 28 日—2005年 8月 26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基金募集期内继续销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具体募集方案,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 4、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 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本基金募集最低规模为2亿份,但不设定预期目标募集规模。 6、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元 (2)认购价格:面值+认购费用 (3)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1.5%,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为1%,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1.0%=50元 认购份额=[(5,000+3)-50]/1.00=4,95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4,953份基金份额。 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3)/1.00=5,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5,003份基金份额。 7、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5年 7 月 28 日—2005年 8月 26 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如果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者当地代销机构的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正式宣告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直销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1万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代销机构首次认购起点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首次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销售机构受理,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5)本基金募集期间内不设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8、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并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9、募集期间的资金保管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投资者认购的基金满足上述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为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经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网点即代销机构销售网点。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含)内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同一基金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当日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确认单,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 (1)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各代销网点单笔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其在某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巨额赎回、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数量的限制,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发行在外基金份额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份额净值于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发生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暂停申购申请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重新开放,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申购的处理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认定;经认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已接受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赎回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或部分延迟赎回。 (1)接受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时,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的价格确定、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有关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并提供稳定的分红。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0%—90%;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0%-80%。其中本基金实时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采用战术型资产配置策略。即不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以调整投资组合中的大类资产配置,从变化的市场条件中获利。本基金一方面动态地考察中国宏观经济和制度变革带来的国内金融资产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根据国内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对政策等因素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对无风险收益率、股权风险溢价进行分析,在比较收益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综合确定股票、债券和其他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策略 动态研究行业基本面、景气周期变化形成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参考国际竞争力比较因素,形成行业配置。 3、股票优选策略 在财务分析和上市公司调研的基础上,寻找品质优异且有分红潜力的高成长型上市公司及分红能力强的价值型上市公司,构建股票库。并辅助以国际竞争力比较,提高选股的有效性,寻找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股票,增强最终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5、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全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60%*中信标普300指数+40%*中信全债指数。 2、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信标普300指数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样本股涵盖中国A股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涉及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考虑到品种的覆盖面和市场的代表性,因此选择覆盖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的中信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中信标普300或中信全债指数停止了编制或更改了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6)《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所有的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应以支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若涉及重大决策时,如拟对上市公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应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备投资决策委员会后,指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行使决议事项,并填写会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固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以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提供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加值为零。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列,不计入成本。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本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不选择时,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当基金已实现收益比例超过分红点的10个交易日内必须实施分红。分红点定义如下: 分红点 =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 对分红点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发生变化后,15个交易日内公告一次。 7、每年分红次数最多不超过6次,每次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80%。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年度分红次数6次后,如果再次达到分红条件,可分配收益滚存到下一年度实施; 9、满足收益分配的其他原则,但基金已实现收益未达到分红点时,本基金也可能实施分红。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第(3)项至第(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前端认购费率按金额分类,后端认购费率按时间分类。 1)、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表: 认购金额(记为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 100≤M <200万元 0.8% 200≤M <500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后端认购费率表: 持有期(记为T) 认购费率 T ≤1年 1.20% 1年<T≤3年 0.80% 3年<T≤5年 0.40% T>5年 0 2)、认购费用的计算公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则计算公式 :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则计算公式 :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其中,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前端或后端收费的形式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认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后端申购费率按时间分类。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申购金额(记为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20 % 100≤ M<200 万元 1.0 % 200≤M < 500 万元 0.7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后端申购费率表: 持有期(记为T) 申购费率 T ≤1 年 1.70% 1年 <T≤ 3年 1.20% 3年<T≤ 5年 0.60% T >5年 0 2)、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则计算公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或=固定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则计算公式: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3)、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或后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 1年≤ T<2年 0.3 % 2年≤ T<3年 0.1 % T≥ 3年 0 2)、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财产。 (4)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的价格确定、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有关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按规定在中国证券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对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定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本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予以公告;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本文件的存放及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时间查阅上述文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而产生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面临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中国的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此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管理人变现产生困难,从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可能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及上市公司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因为开放式基金运作中的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的故障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收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因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30)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的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业务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5)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的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出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终止,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2、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3、基金财产清算方式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蒋钢 成立时间:2004年12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2月(恢复)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338.65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购置足够的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2) 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如果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或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一切事项均适用在协议订立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性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管理人上门服务标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由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对首次购买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上门服务标准为:异地500万元,同城100万元。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账户信息。 2、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评级,以电子(Email)或书面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分红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从托管账户划出的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传真、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持有人专设“会员专区”服务平台。基金持有人自动成为新世纪会员,输入基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直接在基金客户窗口登录。非基金持有人,使用注册用户注册登录。 “会员专区”服务平台为基金客户提供帐户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投诉建议、专家咨询、研究报告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客户也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可享受在线咨询、表格下载等在线服务项目。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5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八)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基金管理公司会认真听取,并以尽快回复投资者,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
||||||||
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招股说明书 | ||||||||
公告来源 | -- |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