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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恒混合A(00184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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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724439 | ||||||||
基金代码 | 001845 | ||||||||
公告日期 | 2017-04-12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794,184,400.2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3月10日)本基金总份额的82.6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794,184,400.2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4月11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4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事项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管理费率从0.80%调整至0.60%,将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从0.30%调整至0.10%,并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三、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本基金由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前言 第二部分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释义 第二部分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第二部分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第二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释义 第三部分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五、基金存续期限 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0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发售时间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24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208,853,713.72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29日生效。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54号),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2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54号),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稳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4)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除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删除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增加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证券和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E×0.60%÷当年天数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销售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增加 (十三)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调整后相关事项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2017年4月11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和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并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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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持有人大会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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