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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优选(1619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137
基金代码 161903
公告日期 2005-05-23
编号 3
标题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目 录
一、前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五、基金备案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十、基金的托管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销售 十六、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十七、基金的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三、违约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六、其他事项 附录: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前言
(一) 订立《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天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天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四)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外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3、 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场内认购的起止日期与场外认购的起止日期完全相同。
4、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外认购: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但最多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 基金的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场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1.00%。场外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适用的认购费率
M<50万 1.00%
50万≤M<500万 0.60%
M≥500万 0.10%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认购:投资者场内交易需缴纳发售费用。会员单位可按照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四)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外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份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但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2、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这一比例时,应最迟于新的比例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8、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9、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10、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三)场内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也将采用这种方式,并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同”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被解散、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管理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也可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若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做注册登记人,应与注册登记人签订注册登记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 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注册登记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买入、卖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遵守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收益稳定且现金流充沛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可稳定分享城镇化推动的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对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进行质地分析和优选,挖掘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发挥增强型指数化投资与公用事业行业投资相结合的优势,伴随公用事业上市公司业绩较长时期内的稳定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通过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衡量基准=80%×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收益率+20%×同业存款利率。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如下:
(1)公允性。本基金定位于较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同时始终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上述基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也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关于以巨潮公用事业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巨潮公用事业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公司依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界定标准而编制的混合行业指数,编制方法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3)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银行同业存款利率的权重的确定依据: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基金股票投资的平均仓位接近80%。现金类资产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为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增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股票,长期平均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六)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波动度还较高、缺乏股指期货等规避市场风险工具的情况下,实施适度的资产配置有利于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增值,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本基金可依据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适度将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现金类资产。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①股票组合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为主要的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沪深市场的水、电、气、污水处理、环境保护、收费公路、桥梁、城市公共卫生和社区医疗体系、新城开发、城市公共交通、机场、港口、铁路、航空、电讯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互联网络及其他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供给特性和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②股票组合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基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的盈利状况、分红水平、价值评估等方面作为研究因素,实施指数增强投资管理,寻找高质量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力求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稳健的资本增值。指数增强投资方法包括:
A、行业权重调整
本基金通过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和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适度的调整。行业权重调整主要利用天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行业评级系统IRS系统完成。研究员定期收集相关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水平、行业盈利前景等方面数据,并将其输入行业评级系统,经系统处理后得出各个行业的推荐权重。经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协商讨论后,对各个子行业的推荐权重进一步调整,得出各个行业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权重。为保持基金组合的分散化,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差进行限制。B、个股优选
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调研和分析,本基金可适度对指数成份股作进一步的优选。对指数成份股的优选主要通过天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个股优选系统SSM完成,其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①通过财务指标分析确定个股优选范围。主要考核的财务指标包括价值性指标和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包括:股票价格/每股收益(P/E)、股票价格/每股销售收入(P/S)、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P/B)、股票价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F)、每股分红/股票价格(D/P);成长性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和净现金流量增长率。通过上述指标分析可将符合选择标准的公司分为高质量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成长型公司,并将其纳入优选股票库。
②优选股票库公司的投资价值研究。对进入优选股票库的公司通过实地调研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完成财务预测模型和价值评估模型。在此过程中重点考核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核心竞争力(如产品定价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如股权结构、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公司价值评估指标(如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股息率)。此外,本基金还将考虑情景特征选股模型给出的投资建议。情景特征选股模型主要考察的是股票价格的正常和异常波动,对包括行业差异、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最后,根据上述分析过程最终得出确定投资的优选股票。
此外,投资成份股的剔除可由于以下原因:
l 个股半年累计涨幅超过100%;
l 成份股中出现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其投资价值严重降低的上市公司;
l 成份股中因流动性太差而导致无法按照指数标准权重建仓的个股;
l 存在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
此外,本基金可将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对于指数成份股以外的上市公司,利用价个股优选系统对个股的价值、成长特征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从竞争优势、股票估值、流动性和市场趋势预测等做进一步分析,确定所投资个股和比重。
(七)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利率走势;
3) 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2) 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研究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分析,提出资产配置、组合投资预案。
3) 监察稽核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可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对研究发展部、监察稽核部的投资预案,确定本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
5)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在研究发展部的资产配置方案、宏观经济、投资策略等分析报告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方案,做出具体的投资操作。
6)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小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3、投资评估
本基金采用半拟合偏离度评估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半拟合偏离度的公式为:
(<)
和分别为基金净值和业绩衡量基准在交易单位时间t日的收益率,半拟合偏离度描述基金组合在效益评价期间与基准指数(<,即当基金组合日收益低于基准指数日收益时)的日均偏离程度。相对于衡量标准指数基金通常采用的拟合偏离度指标,本基金采用该半拟合偏离度指标着重衡量基金组合相对基准指数的负偏差,严格控制基金的负偏差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获取超越基准指数的正收益。
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定为0.6%。如果跟踪误差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销售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人签订《销售服务代理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应依照《基金法》、《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费率为1.3%。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5%。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2、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这一比例时,应最迟于新的比例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注册登记人目前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名称 基金收益的构成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基金 1.买卖证券差价; 2.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原则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 股票型基金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的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上市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五)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附录: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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