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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优选(16190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7126
基金代码 161903
公告日期 2005-05-23
编号 2
标题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83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简称:天同公用,基金代码:161903)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及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4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10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销售代理人
销售人 指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天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天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68644577
传真:021-68533888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业内独树一帜,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为投资者提供系列指数化投资产品;同时注重发展其它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完善公司的基金产品线。公司注重投资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进投资模型的应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运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投资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公司强调团队整体能力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倡团队精神,鼓励业务创新,是国内一家独具特色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久事公司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40% 20% 20% 20%
其中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久事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况如下: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前身为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3612亿元 。综合类证券公司,在全国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各项指标均名列前茅。
上海久事公司,是上海市国资委100%控股的大型国有投资公司,注册资本60.5亿元。曾参与投资了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上海地铁和轻轨、上海国际赛车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并积极参与证券类业务,拥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其前身是吉首酒厂,是始建于1956年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现有 30多个经济实体,形成了以酒业为龙头,集制药、陶瓷、彩印、包装、证券和信息于一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烟台张裕酿酒公司,是始建于1892年的中国第一个工业化生产葡萄酒的厂家。 公司现在已发展成为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的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柳亚男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管处副处长、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等职。2002年至今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志刚先生,1967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主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至今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张建伟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新沪玻璃厂副厂长、上海光通信器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策划部、资产运营部经理等职。2002年至今任上海久事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曲为民先生,1957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烟台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科长、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科长、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秘。
董事傅光明先生,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曾任湘西自治州审计事务所副所长、所长职务。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孙健先生,1953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教授。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副教授、教授、管理工程系主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工业部部长顾问组顾问、政策法规委员会委员、人教司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教授。
独立董事王晓冬女士,1961年生,大学本科法学士。历任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总干事助理、新加坡发展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现任职于中环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辉先生,194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山东菏泽商业局会计科长、山东经济学院院长等职。
独立董事李方先生,1954年生,中共党员,硕士,讲师。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等职。现任职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杨波先生,1957年8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经济师。曾先后担任吉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吉首市副市长。现任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王慧英女士,1963年生,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二轻厅工艺美术总公司财务部主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总部总经理。
监事孙江先生, 1965年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上海上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上海久事公司。
监事张虹霞女士,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财务科、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等职。现任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监事兼企业审计处处长。
监事刘国华女士,1970年生,博士。曾在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国际融资转租赁、外汇信贷等工作。现在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
3、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柳亚男先生(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总经理:马志刚先生(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张健先生,1966年生,管理学硕士。1988年1992年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技部、资金计划部工作;1992年至1993年,就职于北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业务部负责人;1993至2002年,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存款证券处、基金托管部,先后任部门经理、副处长、处长等职。2002年3月至今,就职于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等职,现分管综合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工作。(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已聘任张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任职资格近期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朱顺平先生,1964年生,北京大学理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3年11月,就职于美国GAMS开发公司;1995年1月至1998年4月就职于IBM 环球管理咨询公司,担任高级管理咨询顾问;1998年5月至2002年2月分别担任美国金融债券担保集团副总裁、高盛投资银行副总裁;2002年2月担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现分管监察稽核部、投资理财部工作。(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已聘任朱顺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任职资格近期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人督察长:甘世雄先生,1963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博士研究生在读。曾任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从事股份制改造及股票发行、购并重组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2004年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已聘任甘世雄先生担任公司督察长,其任职资格近期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4、本基金基金管理小组
基金经理:蔡立辉,工商管理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读,获得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专业资格,是国际内部审计师联合会个人会员,2003年通过CFA第一级考试。先后供职于铁道部第四设计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和资产管理总部,2004年4月进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从事公用事业行业研究,具有近五年证券投资和研究经验。
基金经理助理:傅友兴,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3年基金从业经历。2002年2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从事数量分析、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等工作。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马志刚
委员:张健,朱顺平
马志刚先生,现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健先生,现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朱顺平先生,现任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并引进美国晨星公司(Morningstar)的技术和方法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风险识别: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使用风险管理系统量化具体的风险指标级别。
(2)风险分析:检查存在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3)风险度量: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4)风险处理: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6)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经营特点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内控防线。
(3)监察稽核部门、督察长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江永珍
联系电话: 021-58408846
交通银行简介: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下设托管运营处、内控综合处、客户服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委托处5个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管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余人。
3、主要人员情况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职务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等基金,托管了1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约87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部门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部门巡查监督相结合,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部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还聘请了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4、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江永珍
网址:www.bankcomm.com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962503
公司网址:http://www.htsec.com
(3)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电话:010-55458569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服电话:021-962588
公司网址:http://www.gtja.com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刘方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6)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 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联系电话:0531-5689888 、5689777
传真电话:0531-6029668
联系人:罗海涛
客服电话:0531-5689690
公司网址:http://www.ttstock.com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8)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袁红彬
电 话:(025)84457777-721
邮政编码:210002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9)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2024147 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公司网址:http://www.qlzq.com.cn/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1)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邮政编码:518001
注册资本:2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 话:0755-82130833-2181
传 真:0755-82133302
(二) 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 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 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 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83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五)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节只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认购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外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5年5月26日-2005年6月24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场外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
M<50万 1.00%
50万≤M<500万 0.60%
M≥500万 0.10%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净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 = 100000/(1+1%)=99009.90元
认购费用=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 = (100000-990.099+10)/1.00=9901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9019.90份基金份额。
4、场外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仅针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
1、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场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但最多不能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5)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3)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1%)=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 / 1.00=10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5、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详情请参看《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可代理基金份额的场内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设立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代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法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在场内买入、卖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的申购、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购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 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销售代理人的名称、住所等详细信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5、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限制
1、申购、赎回的限制
基金名称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1000 500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帐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额为5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500份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自动赎回余额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所有,作为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
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适用的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500万 0.80%
M≥500万 0.20%
3、 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帐户中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注:
(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2年,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上述申购、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该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场内申购、赎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也将采用这种方式,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遵守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 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收益稳定且现金流充沛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可稳定分享城镇化推动的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强化投资研究的基础上,坚持对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进行质地分析和优选,挖掘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发挥增强型指数化投资与公用事业行业投资相结合的优势,伴随公用事业上市公司业绩较长时期内的稳定增长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通过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衡量基准=80%×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收益率+20%×同业存款利率。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如下:
(1)公允性。本基金定位于较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同时始终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上述基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评估,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也可以比较公允的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2)关于以巨潮公用事业 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股票部分的理由:巨潮公用事业指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公司依据证监会行业分类和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界定标准而编制的混合行业指数,编制方法科学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3)关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银行同业存款利率的权重的确定依据: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基金股票投资的平均仓位接近80%。现金类资产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为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指数增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股票,长期平均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五)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在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波动度还较高、缺乏股指期货等规避市场风险工具的情况下,实施适度的资产配置有利于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增值,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本基金可依据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和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适度将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等现金类资产。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①股票组合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为主要的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沪深市场的水、电、气、污水处理、环境保护、收费公路、桥梁、城市公共卫生和社区医疗体系、新城开发、城市公共交通、机场、港口、铁路、航空、电讯运营商、有线电视网络、互联网络及其他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供给特性和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②股票组合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基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的盈利状况、分红水平、价值评估等方面作为研究因素,实施指数增强投资管理,寻找高质量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构造股票投资组合,力求实现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稳健的资本增值。指数增强投资方法包括:
A、行业权重调整
本基金通过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的调研和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适度的调整。行业权重调整主要利用天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行业评级系统IRS系统完成。研究员定期收集相关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水平、行业盈利前景等方面数据,并将其输入行业评级系统,经系统处理后得出各个行业的推荐权重。经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协商讨论后,对各个子行业的推荐权重进一步调整,得出各个行业在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权重。为保持基金组合的分散化,本基金对行业在股票组合中的权重相对于其在基准指数中基准权重的偏差进行限制。
B、个股优选
通过对个股基本面的调研和分析,本基金可适度对指数成份股作进一步的优选。对指数成份股的优选主要通过天同基金管理公司开发的个股优选系统SSM完成,其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①通过财务指标分析确定个股优选范围。主要考核的财务指标包括价值性指标和成长性指标,价值性指标包括:股票价格/每股收益(P/E)、股票价格/每股销售收入(P/S)、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P/B)、股票价格/每股经营现金流(P/CF)、每股分红/股票价格(D/P);成长性指标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和净现金流量增长率。通过上述指标分析可将符合选择标准的公司分为高质量价值型公司和高质量成长型公司,并将其纳入优选股票库。
②优选股票库公司的投资价值研究。对进入优选股票库的公司通过实地调研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完成财务预测模型和价值评估模型。在此过程中重点考核的指标主要有:公司核心竞争力(如产品定价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如股权结构、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公司价值评估指标(如公司自由现金流量、股息率)。此外,本基金还将考虑情景特征选股模型给出的投资建议。情景特征选股模型主要考察的是股票价格的正常和异常波动,对包括行业差异、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力求准确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最后,根据上述分析过程最终得出确定投资的优选股票。
此外,投资成份股的剔除可由于以下原因:
l 个股半年累计涨幅超过100%;
l 成份股中出现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其它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其投资价值严重降低的上市公司;
l 成份股中因流动性太差而导致无法按照指数标准权重建仓的个股;
l 存在重大违规嫌疑、被监管部门调查的上市公司。
此外,本基金可将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对于指数成份股以外的上市公司,利用价个股优选系统对个股的价值、成长特征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从竞争优势、股票估值、流动性和市场趋势预测等做进一步分析,确定所投资个股和比重。
(七)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利率走势;
3) 股票市场走势、行业分析和上市(包括拟上市、发债)公司基本面研究。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研究需求。
2) 研究发展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研究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利率和通货膨胀预期、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分析,提出资产配置、组合投资预案。
3) 监察稽核部验证分析投资预案,并通过风险测算后提出可行性结论,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对研究发展部、监察稽核部的投资预案,确定本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
5) 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总体投资计划和投资原则,在研究发展部的资产配置方案、宏观经济、投资策略等分析报告基础上,制定投资组合方案,做出具体的投资操作。
6)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小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组负责审核风险监控报告。
3、投资评估
本基金采用半拟合偏离度评估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半拟合偏离度的公式为:
(<)
和分别为基金净值和业绩衡量基准在交易单位时间t日的收益率,半拟合偏离度描述基金组合在效益评价期间与基准指数(<,即当基金组合日收益低于基准指数日收益时)的日均偏离程度。相对于衡量标准指数基金通常采用的拟合偏离度指标,本基金采用该半拟合偏离度指标着重衡量基金组合相对基准指数的负偏差,严格控制基金的负偏差风险,力求实现基金获取超越基准指数的正收益。
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定为0.6%。如果跟踪误差超过了其控制目标,风险控制小组应将分析报告和调整方案上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组合调整方案交基金经理执行。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估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名称 基金收益的构成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1.买卖证券差价;
2.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原则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
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
4.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指定媒体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时,基金管理人将为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收益分配方式。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费率为1.3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作为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
2、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500万 0.80%
M≥500万 0.20%
3、赎回费率: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25%
T≥730天 0
注:
(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2年,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上述申购、赎回费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开始执行。在该执行日之前的相关费率仍然按照原有的标准执行。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的上市交易;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上市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八、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三)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七)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四、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408846
传真:021-58880559
联系人:江永珍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1.0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一)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设的“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 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六) 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5.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与登记过户人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红利转基金份额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获得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客服周刊、客服月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地址的投资人,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或通过callcenter@tt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六)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021-68644599
客户服务传真:021-68531888
2、公司网站: http://www.ttasset.com
本公司网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二十三、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解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t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募集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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