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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债券I(51964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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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76046 | ||||||||
基金代码 | 519648 | ||||||||
公告日期 | 2016-07-27 | ||||||||
编号 | 4 | ||||||||
标题 |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 | ||||||||
信息全文 | 合同编号:【ZH-G-GF2016013】 中合担保 CHINA UNITED SME GUARANTEE CORPORATION 第 2 页,共 8 页 本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7】月【8】日在北京 市西城区签署: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6786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邮编: 200122 担保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周纪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5096X 电话:010-56508788 传真:010-56508799 邮编:100034 鉴于: 在《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以下简称“本保证合同”或“《保 证合同》”)。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第二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第 3 页,共 8 页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过 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 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 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 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 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31 亿元人民币。 1.3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 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 4 页,共 8 页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 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 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少; 4.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修改的除外。 4.9 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及/或《保证合同》 的约定主张权利的。 五、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 担保人通知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第 5 页,共 8 页 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5.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 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 5.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 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证合同上述条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请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 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 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 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第 6 页,共 8 页 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 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还款计 划,并获得担保人的认可同意。还款计划中应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且基金 管理人应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 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担保人 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还款计划或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还款计划未获 得担保人认可,或基金管理人未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 担保费的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7.2 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7.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为: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日历天数。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 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北 京市,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他条款 9.1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 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 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第 7 页,共 8 页 9.2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9.3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9.4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双方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保证合同终止。 9.5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双方另行签署保证合 同。 9.6 因担保人发生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且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 担保人可能丧失履行本保证合同下的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 方面提前终止本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本保证合同解 除当日。 9.7 本保证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报监管部门贰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第 8 页,共 8 页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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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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