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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泰利债券I(51964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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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575966 | ||||||||
基金代码 | 519648 | ||||||||
公告日期 | 2016-07-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519675,I类:519648;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14年8月6日成立。 根据《银河润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二年,自2014年8月6日(含)起至2016年8月8日(含)止(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由于2016 年8月6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8月8日)。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经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决定,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并决定聘请中合中小企业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此,基金管理人对银河润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修订以及本基金进 入第二个保本周期涉及事项进行了适应性修订。 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中“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保本”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 制” 、“保本周期的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对“基金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的投 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的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 行了的更新; 四、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新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 本周期)》(见附件)。 投资者可访问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查阅修订后的基 金合同全文及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对基金合 同的修订事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并已按照基金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监管机构进行 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涉及基金合同的上述修订的相关内容 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可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0860)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构,并说明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敬请投资人注 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 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 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保证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7】月【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 签署: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6786 电话:021-38568888@ @ @传真:021-38568800@邮编: 200122 担保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2层 法定代表人:周纪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85096X 电话:010-56508788@ @ @ @ @ @ @传真:010-56508799@ @ @ @ @邮编:100034 鉴于: 在《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约 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 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以下简称 “本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冲突,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本基金为第二个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 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 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 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 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核算确认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 1.3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二 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该部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4.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4.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 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4.9@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及/或《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张 权利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通知 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以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5.2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 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 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 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保 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其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金额, 前述款项 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项应付未付部分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 五)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还款计划,并获 得担保人的认可同意。 还款计划中应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且基金管理人应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前述款项应 付未付部分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以及担保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追偿产生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还款计划 或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还款计划未获得担保人认可, 或基金管理人未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赔偿给 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 担保费的收取 7.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7.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7.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首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7.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为: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日历 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自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市,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于股指期货,担保人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签署的《风险监控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9.2@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9.3@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公告的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9.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双方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本保证合同终止。 9.5@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双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9.6@因担保人发生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继 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且经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担保人可能丧失履行本保证合同下 的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保证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 本保证合同解除当日。 本保证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报监管部门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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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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