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指数 ----.--- --.---% 深证成指 -----.--- --.---% 上证基金 ----.--- -.---% 深证基金 ----.--- -.---%

读取中...

-.----

-.---- (-.----%)
--/--/-- --:--:--
最新净值: -.----昨日净值: -.----累计净值: -.----
涨跌幅: -.----涨跌额: -.----五分钟涨速: -.----
国寿安保稳恒混合A(00184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62477
基金代码 001845
公告日期 2015-12-30
编号 1
标题 关于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于2016年1月4日起对旗下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份额
自2016年1月4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份额。A类份额和C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845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表:本基金A类份额申购费率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具体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表:本基金A类份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C类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002309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0.5%
N≥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信息披露
2016年1月4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等于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增加:
“4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赎回时,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4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费率水平及其他具体规则,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部分,增加“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2、“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内容变更为: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五)《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为“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七)《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
1、“四、估值程序”内容修改为: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2、“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A类或C类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3、“五、估值错误的处理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中: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为: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内容修改为: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九)《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内容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内容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中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3、“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中涉及上述修改的地方也一并修改。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不作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咨询有关详情。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0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上海证券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