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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之江凤凰ETF(512190)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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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52257 | ||||||||
基金代码 | 512190 | ||||||||
公告日期 | 2025-03-20 | ||||||||
编号 | 2 | ||||||||
标题 |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指数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公告 为降低投资者的理财成本,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5年3月21日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指数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内容。本次调整后,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指数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范围 基金全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浙商之江凤凰ETF 512190 二、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调整情况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中的有关内容,并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已履行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修订内容自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http://www.stocke.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指定网站(http://www.stocke.com.cn)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5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附件: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二、《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计费公式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2)具体计费方式 1)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 ①本基金应支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②本基金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3.5万元。 2)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每个计费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本基金当季存续天数计算。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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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调整费用,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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