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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00956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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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334503 | ||||||||
基金代码 | 009567 | ||||||||
公告日期 | 2025-02-28 | ||||||||
编号 | 2 | ||||||||
标题 |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信息全文 |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基金信息披露......................................................................................................23 十一、基金费用..........................................................................................................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8 十五、禁止行为..........................................................................................................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0 十七、违约责任..........................................................................................................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4 二十、其他事项..........................................................................................................3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6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山证资管)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436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座 法定代表人:谢卫 成立时间:2021年11月0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00号 经营范围:证券业务(证券资产管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衍生品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 品; 2)本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超过基金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本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14)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的,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六)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 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 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 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等细则。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 版),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 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 少15年。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 电子指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交通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 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 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 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 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和APP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和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 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 权限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 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签署人签署,若由授权签署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如授权通知中所载 生效时间早于电话确认时间,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 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 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 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 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 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 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预留印鉴不符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 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充足的时间,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 修改,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 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字,若由授权签署 人签字,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 形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 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 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及变更。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 称、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 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 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 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办理。 信用衍生品信用事件发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 负责办理信用事件的处置,并将信用事件处置结果和结算安排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仅负责办理结算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 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或邮件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即T日)应收资金(包括T-2日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 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T-3日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 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 可抗力或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 项。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至少更新 一次并在指定媒介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 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 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 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本协议规定的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发起 资金认购份额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其他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 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 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 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 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 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应文件。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 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承担未审核指 令的责任,如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管理人也应 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部门两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注 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为《山证资管裕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 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年月日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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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托管协议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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