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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优质成长混合(398001)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64
基金代码 398001
公告日期 2004-08-13
编号 1
标题 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息全文   基金发起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重要提示
  本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 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
  收益分配:   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多分红四次;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 1.00元人民币
  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认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认购时缴纳,认购费用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用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3%。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时缴纳。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2%。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申购费用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代销网点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50000元(含认购费)
  单笔申购金额: 代销网点最低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元。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自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
  基金单位净值:  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0.0001元,舍去部分归属基金资产,并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的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会计期间: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发起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注册登记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销售机构: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合法代销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签署日期: 二OO四年八月八日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
  国联优质成长基金产品说明(概要)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发起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
  投资理念:
  高品质的成长更持久,高成长的回报更丰厚。
  投资策略:
  品质过滤,成长精选。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采用: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75% + 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若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超过80%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可能对本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风险管理工具:
  本基金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事前风险识别与预警、事中监控和事后风险评估相结合,实行全程风险管理体系。使用以VaR指标为主,其他风险指标为辅的风险度量体系来衡量和防范市场波动风险。
  目  录
  一、绪 言 1-5-7
  二、释 义 1-5-7
  三、基金的设立 1-5-10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1-5-10
  五、销售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 1-5-11
  六、本次募集安排 1-5-14
  七、基金的成立 1-5-17
  八、基金的投资 1-5-18
  九、风险揭示 1-5-23
  十、基金资产 1-5-25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1-5-26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1-5-2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3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5-31
  十五、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5-32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5-4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5-4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5-43
  十九、基金管理人 1-5-45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5-53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1-5-56
  二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5-62
  二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1-5-62
  二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1-5-7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71
  备查文件 1-5-71
  附录: 《基金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附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认购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 《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 指 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暂行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发起人: 指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
  直销机构: 指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成立日: 指 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 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 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详细查阅《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起人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  话:021-68419966
  传  真:021-68419525
  联 系 人:林洁超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  话:021-68419966
  传  真:021-68419525
  联 系 人:林洁超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方诚国
  电  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842
  联 系 人: 王玮
  五、销售机构与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525
  联系人:应慧尔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王玮
  (2)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2833551
  传真:0510-2833321
  联系人:赵勇 顾俊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7228
  联系人:王序微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洪汉
  (6)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9)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731-4451087
  传真:0731-4458115
  联系人:王锡谷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福州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潘峰
  (1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张雪谨 袁红彬
  (12)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24、25层
  法定代表人:吴克龄
  电话:0755-26936388
  传真:0755-26936223
  联系人:姚文强
  (1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 021-62568800-3019
  传真: 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云
  (1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栋22-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引
  电话:023-6378618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李昆
  (16)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凤起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何燕华
  (二)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电话:021-68419966
  传真:021-68419525、021-68419526
  联系人:林洁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21楼
  法定代表人:王玲
  电话:021-63852299
  传真:021-63865660、021-63865770
  经办律师: 王建平、王恩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区旺庄路52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惠兰
  电话:0510-5888988 5887801
  传真:0510-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 沈岩、李建
  六、本次募集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包括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合法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如果达到本基金成立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未达到成立条件,基金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设立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立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以上 0.8%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费率
  Y<1年 1.3%
  1年≤Y<2年 1.0%
  2年≤Y<3年 0.8%
  3年≤Y<4年 0.6%
  4年≤Y<5年 0.4%
  Y≥5年 0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元。
  (1) 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100=9,903元
  认购份额=9,900/1.00=9,9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3份基金单位。
  (2)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3)/1.00=10,0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3份基金单位。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基金的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在代销网点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不分机构和个人),1000元以上不设认购金额级差;在直销网点的认购金额起点为5万元(不分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3.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的条件下,则本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代扣利息税后)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成立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失败,不能成立。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债券,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长期增值和股息红利收益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物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的重点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具有品质保障和发展潜力的持续成长类公司。(三)投资理念
  高品质的成长更持久,高成长的回报更丰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基于如下的分析判断并结合《基金合同》中的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限制来确定、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1)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来把握宏观经济发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方向和力度,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风险收益特征;
  (2)根据基金投资者对开放式基金的认识程度,以及基金行业的管理经验,判断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2、股票组合的构建
  (1)选股标准
  本基金投资对象是优质成长企业的权益类证券。优质成长即注重上市公司品质和成长性的结合。主要从三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品质:①、财务健康,现金流充沛、业绩真实可靠;②、公司在所属行业内具有比较竞争优势;③、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从如下两个方面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①、公司应具有较强的潜在获利能力和较高的净利润增长率;②、公司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总量不断扩大。
  (2)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备选股票库通过以下两个阶段构建:
  第一阶段:品质与历史成长性过滤
  本基金运用GOQ模型 (Growth On High Quality Model)对所有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禁止投资的股票除外)的品质和历史成长性进行过滤。主要通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价。通过相对市场份额、超额毛利率等指标对行业竞争优势进行评价。通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历史成长性进行评价。GOQ模型根据上述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初步筛选出30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作为股票备选库(I)。
  第二阶段:成长精选
  针对第一阶段筛选的股票备选库(I),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对其进行成长精选。
  国联α公司评级系统由4个大的指标分析单元和50个具体评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性评分指标30个,主观性评分指标20个。国联α公司评级系统4个大的分析单元分别是:企业成长的行业基本情况评价,企业成长的政策等非市场因素评价,企业成长的内在因素深度分析,企业成长的盈利与风险情况评价。
  国联α公司评级系统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结合的评价原则,评级系统中可量化客观性指标的设置保证了选股过程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与一般的主观评级系统相比较,这种主客观结合的指标体系既充分保障了评价结果的全面与客观可比性,又有利于引导研究员对目标公司做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度。
  本基金运用α公司评级系统的评价结果,对备选库(I)中的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形成15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股票备选库(II)。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内部、外部的研究报告以及自己的综合判断,特别是通过对公司管理团队的考量以及公司竞争力的全面分析,对股票备选库(II)中的股票做出合适的投资判断,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股票投资组合,并进行适时的调整。
  3、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在对利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建立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设立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投资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投资部和交易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组合
  1、股票资产为基金资产总值的30%-80%,债券及现金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总值的20%-70%,其中现金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3%,国债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于国债资产的比例不作规定时,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总值的比例可以超过80%,届时本基金将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在投资中若进行下列关联交易,除按正常投资审核程序进行外,还应提请董事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同意通过(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1)基金投资于关联人已持有该股票流通股5%以上但不足10%的股票;
  (2)基金与基金托管人之间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债券交易;
  (3)基金购买关联人主承销(已过承销期)的新股、配股、增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证券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4)基金购买关联人为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票的金额超过基金净值的5%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建仓期完成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型的股票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品种。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
  (九)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采用: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75% + 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若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超过80%时,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可能对本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8、投资于关联人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0、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11、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12、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1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遭遇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应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交通银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国联优质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国联优质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股票分两种情况:未上市流通的属于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估值日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3、未上市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止应计利息额计算;但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未上市的其它证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5、派发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至估值日为止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6、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的增值额为零;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1至6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如有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赔偿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赔付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其他有关责任方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利得的权利。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中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成立前所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分配四次,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报告义务,如遇基金成立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单位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营业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含T+2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的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日15:00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向其申购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赎回申请资金通常在T+5日内(最迟不超过T+7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但在直销网点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申购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是基金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用)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以上 1.0%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费率
  Y<1年 1.5%
  1年≤Y<2年 1.2%
  2年≤Y<3年 1.0%
  3年≤Y<4年 0.8%
  4年≤Y<5年 0.6%
  Y≥5年 0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Y<3年 0.3%
  3年≤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价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假定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5万元、500万元,用于申购本基金。
  (1) 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 2
  申购金额(A) 50,000 5,000,000
  适用费率(B) 1.2% 1.0%
  申购费用(C=A×B) 600 50,000
  净申购金额(D=A-C) 49,400 4,950,000
  申购份额(=D/1.100) 44909.09 4500,000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单位:元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A) 5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A/1.100) 45454.55 4545454.55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为1.1000,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3%=130元
  赎回费用=(12000-130)×0.5%=59.35元
  赎回金额=12,000-130-59.35=11810.65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5%=165元
  赎回费用=(12000-165)×0.5%=59.18元
  赎回金额=12,000-165-59.18=11775.82元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发起人依据《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发行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 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以及公开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 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4、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6、基金经理更换;
  7、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8、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0、 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2、基金费用的调整;
  1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4、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6、重大关联交易;
  17、基金终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总经理:雷建辉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横店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2004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其中,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横店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1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家股东在业内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及市场声誉。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八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发展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市场部参与基金新产品设计,负责市场开发及销售、客户服务等工作。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的注册登记、交易记录、清算、基金会计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和公司财务工作。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华伟荣,董事长。39岁,本科,会计师。1996年8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11月起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02年1月起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李德宏,董事。36岁,硕士研究生,博士在读,会计师,经济师。2000年5月至2001年2月任北京亿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任横店集团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5月起任横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启亚,董事。50岁,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94年2月至1996年9月任昆都商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深圳兴云信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3年3月起任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
  雷建辉,董事、总经理。36岁,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94年10月至1999年5月任江苏省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1999年5月至2001年7月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2001年7月至2004年2月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夏斌,独立董事。53岁,硕士研究生,研究员,教授。1982年至1993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处长、副所长,1993年2月至1993年7月任中国证监会交易部主任兼信息部主任,1993年7月至1996年1月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1996年6月至2002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司长,2002年10月起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
  陈瑛明,独立董事。40岁,硕士研究生,三级律师。1993年12月至1995年11月任香港史密夫律师行法律顾问,1995年12月至1996年12月任福建江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7年1月至1998年5月任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8年5月起任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钟朋荣,独立董事。50岁,硕士研究生,研究员。1988年至1993年任中共中央办公厅调研室副研究员,1994年起任北京视野咨询中心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杨承佳,监事长,38岁,研究生学历。1998年6月至1999年6月任汕头市伟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1999年7月至1999年9月就职于云南亚太会计师事务所,1999年9月起就职于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盛超明,监事,44岁,本科。1982年7月至1996年6月任浙江财经学院财经系教研室主任,研究所副所长,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华能集团浙江公司投管部副经理,1997年7月至2002年6月任金通证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2年7月起任浙江凡思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晓宏,监事,39岁,博士研究生。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任金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所研究员,1999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中信证券上海管理总部研发部研究员,2000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基金与机构服务部副经理、研究员。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员
  顾建国,副总经理。42岁,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起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中保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中保信托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兼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山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朱文革,副总经理。37岁,本科,经济师。1993年6月起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研发部总经理。
  宋宇,督察员。39岁,本科,经济师。1993年6月起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张岚,总经理助理兼研究发展部总监。39岁,挪威奥斯陆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经济师。1997年1月至2004年3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市场研究部经理、宏观研究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彭焰宝,基金经理。38岁,清华大学学士,经济师。1994年4月至1999年12月历任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交所场内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负责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国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负责海外证券市场投资。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销售基金单位,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 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 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7)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9) 委托和更换销售服务代理人,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0)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赎回;
  (11)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3) 于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8) 依法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9)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按约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按约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5)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 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 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18)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19) 及时、充分、完整、有效地向投资者提供相关基金资料。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暂行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人更换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联”的字样。
  二十、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过程中的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公司构建了包括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文化、控制严密、运行有效的内控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一) 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二)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三)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四)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五)制度建设是基础;
  (六)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三、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一)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二)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审议基金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三)督察员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五、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一)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二)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三)公司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四)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五)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六)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七)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八)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九)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十)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十一)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十二)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十三)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六、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一)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二)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LTD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2、发展概况: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二)部门设置
  交通银行总行设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托管运营处、内控综合处、客户服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委托处5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分行设立四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交通银行拥有先进的技术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管快捷处理系统,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规范安全运行。
  (三)主要人员情况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十九只,分别是: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规模逾500亿元。
  (五)基金托管人受处罚情况
  最近三年内基金托管人及其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工商、财税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6)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8)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0) 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1)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更换基金托管人的;(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托管人更换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政策方针的贯彻落实,围绕交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有效地发现风险、量化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交通银行风险与内部控制的职能部门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银行总行的7个相关部门组成,其委员包括各相关部门的经理,工作重点是对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风险与内控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建立起交通银行总行部门间的横向监督和制约体制。交通银行总行各部门负责自己分管系统内控管理的组织实施,建立起交通银行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督和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有督察员,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监察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自1998年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交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准则》、《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共13项规章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门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十)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四、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送达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季度交易对账单,记录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部门将向所有基金持有人送达账户状况对账单。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具体方法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及网路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拨打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9788)或登陆公司网站(www.glfund.com )查询基金账户状况、余额、交易记录、盈亏统计和其他相关基金知识以及进行投诉。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招股说明书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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