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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A类-人民币(968022)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4253199
基金代码 968022
公告日期 2025-01-13
编号 1
标题 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关于修订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信息全文 本公告为重要文件,敬请即时关注。本公告包含有关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
票基金的销售文件的信息。如投资者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寻求独立专业财务意
见。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
球股票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就本公告所载内容于发出之日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
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尽其所知所信,未遗漏会导致本公告的任何陈述具有
误导性的其他事实。
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股票基金
关于修订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对《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
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50%调整为80%。
据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中银香港投资基金-中银香港环球
股票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及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作出以下修订:
1. 《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有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引述
均修改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2.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内地销售占比”)上限由“50%”修改为
“80%”。为了确保本基金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达到
或超过72%时,基金管理人将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本基金的内地
销售占比达到或超过80%的,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其在内地的销售,直至本
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基金管理人发出暂停销售公告前所收到的内地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8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决定将采用公平的
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工作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全部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80%的上
限限制。
3. 本基金若因香港基金份额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占比达到或超过
72%,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可立即停止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直至本基
金的内地销售占比重新回到72%以下,基金管理人方可视乎情况在合理、合规及可行的
时间内恢复接受本基金在内地的申购申请。
此外,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于2024年10月2日更新,对受托人的资质要求进行
修订。因此,《招募说明书》亦对受托人资格条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的情
况描述进行更新。
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www.bocim.com)查询,以
及可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免费
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前,请仔细阅读登载在本基金内地代理人网站
(www.bocim.com)的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信
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并确保遵循其规定。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其投资运作、风险收益特征、法律法规
适用与内地基金产品不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本基金法律文件及公告(包括当
中的风险揭示内容),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代理人如下途径咨询有关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021-38834788 400-888-5566
客服传真:021-68680676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
1. 投资涉及风险(包括可能会损失投资本金),基金份额净值可升可跌,过往表现并不可
作为日后表现的指引。投资前请参阅本基金适用于内地销售的《招募说明书》、《产
品资料概要》及《信托契约》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告所载详情,包括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
地销售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受市场和汇率波动及一切投资的固有风险所影响。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在内地
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3日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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