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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金融地产ETF(15993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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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31708 | ||||||||
基金代码 | 159933 | ||||||||
公告日期 | 2024-12-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关于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跨市 场股票ETF“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业务方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国投 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代码:159933,场内简称: 国投金融地产ETF)新增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并对《国投瑞银沪深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国投瑞 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作出相应修改。 本基金的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将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开通,在此期间, 本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 业务正常运行。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的业务规则 在增加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后,本基金将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 回” 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两种申赎模式。 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 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理。 本基金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模式的相关业务规则如下,并将在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 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24年12月30日开始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内须有 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 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 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 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 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 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 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 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 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 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 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 现金” 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 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 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 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 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 、“允许” 和“必须” 。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允许” 和“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替代。 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必须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 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 1)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 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 形。 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 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 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 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 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 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 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 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 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 n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 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i?1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 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计算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 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2)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登记结算机构对设置可以现 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 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 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 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 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 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 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完成上 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 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 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 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 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 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 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 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 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 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一般适用于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 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原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的 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固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 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价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5、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 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T日预估现金差额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 参考价确定。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 和现金替代之差。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 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 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金地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3 标的指数代码 000914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是否开放申购 X 是否开放赎回 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申购现 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赎回现 金 替代 保证 金率 申购替 代 金额 赎回替 代 金额 挂牌市场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业务的代理券商 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业务的代理券商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详见附件。 四、其他事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对本基金《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4、 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ubssdic.com)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 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一: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基金合同表述 第二部分 释义 1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 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和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 1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19、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33、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3、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 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T+1日进 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 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 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 代和预估现金差额。 T+1日,基金管理人对 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 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 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 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 金差额。 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 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者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 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 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请参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 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 关业务规则。 T+1日,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 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 况下, 投资者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 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 现金替 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 收,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 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于确认 失败的申请, 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 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 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 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 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 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 置; 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 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 投资者进行赔偿。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 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登记结算机构 的结算规则,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傅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廖林 第十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 从而由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为跟踪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召开事由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从而由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为跟踪标的 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 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 务。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附件二: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托管协议表述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傅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廖林 七、 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数 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3、T日的申购赎回发生的证券交收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收市后完成, 基金托管人应在T+2日开盘前核对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的证券余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 差额的清算于T+1日办理, 基金托管人根 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或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依据登记结算机构的最新规则于 T+2日起办理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相 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则按最 新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 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 方式。 (四)申购、赎回的证券交收、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3、 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交收 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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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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