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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证红利指数C(00780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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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214656 | ||||||||
基金代码 | 007801 | ||||||||
公告日期 | 2024-12-12 | ||||||||
编号 | 5 | ||||||||
标题 | 关于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关于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4年12 月13日起,对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Y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 的基金份额类别。 2、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一致,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万 1.20% 50万≦M 0.80% 200万≦M 0.50% M≥500万 1000元/笔 Y类基金份额与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一致,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 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 0.50% 1年≤T 0.25% 2年≤T 0% 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 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即管理费率为0.375%/年,托管费率为0.075%/年。 3、Y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发生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 4、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根据《暂行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媒介定期发布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 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 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一、前言”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的第2条增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2、《基金合同》“二、释义”中 (1)增加: “16、《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 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原第51条修改为“52.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暂行 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相关序号一并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九)基金份额类别”修改 为: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 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 的费率优惠。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 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 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 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 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证监会要求相关流程后,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增加: “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第1条增加: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3)“(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增加: “5、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4条增加: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①更新“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②增加“9.当本基金发生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③更新“发生上述除第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修改为: “本基金A、C、E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 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 的五折设置。” (2)“3.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变更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6、《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的 相关内容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相 关内容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1)“(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中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 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 (2)“(三)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变更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及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 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 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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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分级,基金法律文件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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