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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A(018047)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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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77126 | ||||||||
基金代码 | 018047 | ||||||||
公告日期 | 2024-11-12 | ||||||||
编号 | 2 | ||||||||
标题 |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4年11月12日起对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22585),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4年11月12日起,本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上述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新增C类基金份额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相应的A类基金份额,业务规则及费率结构保持不变。 1、C类基金份额费率情况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新增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场外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率和赎回费率标准如下: 份额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 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 0.20% 赎回费率 N<7日 N≥7日 1.50% 0.00% 注:上表中N为持有期限。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自2024年11月12日起开始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适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相应业务规则。 3、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目前仅包括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新增销售机构,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等事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的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11月12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告发布日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披露;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 节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修改前 无 无 修改后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 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 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 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 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 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 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 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 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 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 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 外的前述第一条约定的其他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基金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申万菱信安泰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估 值 和 会 计 核算 十一、 基 金 费用 原文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的形式提供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 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 金管理人将双方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的形式提供至相关信息披露媒 介。 2、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 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 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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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 ||||||||
公告来源 | 证券时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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