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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01022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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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63415 | ||||||||
基金代码 | 010222 | ||||||||
公告日期 | 2024-11-05 | ||||||||
编号 | 1 | ||||||||
标题 | 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 年9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09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 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10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0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3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5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8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2 第一部分绪言 《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基 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 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徐许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股权结构为: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获得本科和研究生学位,并在乔 治敦大学取得法律学位。曾在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伦敦、香港和东京办公室以 及众达律师事务所(Jones Day)的东京办公室担任律师。高杰文(Todd Coltman)先生2004 年加入摩根士丹利,负责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不动产业务(MSREI)的不动产收购融资。 2007年担任MSREI日本业务首席运营官,2009年担任MSREI亚洲(包括日本)业务首席运 营官。他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自2016年起至今担任摩根士丹利在亚洲的所有 投资管理业务(MSIM)首席运营官。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黄敏女士,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学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纽约)和穆迪投资者服务 (纽约)。2006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总监及 中国区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及资产管理业务亚太区负责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4年4月加入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目前担任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投 资管理业务大中华区负责人。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北京大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博士,芝加哥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9年曾任美国奥本海默基金公司高级基金经理,2009年10月至2023年 8月期间,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资深总监,中美联泰大都会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23年10月加入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曾 任副总经理。现任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先生,西班牙巴塞罗那自治大学经济学学士,宾夕法 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大通曼哈顿银行(纽约办公室)、瑞银集团菲 利普斯&德鲁(伦敦办公室),1993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曾任摩根士丹利欧洲有限公 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兼并与收购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 利西班牙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瑞士信贷集团董事总经理、亚太区金融机构部主管,摩根士 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和摩根士丹利中国首席营运官。目前担任新黄河资 本有限公司创始人及首席执行官、LIVALL IBEROAMERICA LLC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董 事。 Thaddeus Thomas Beczak先生,美国乔治城大学国际关系学学士,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1974年9月至1997年7月任职于摩根大通,曾任摩根大通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总 裁,1997年至2013年,先后曾任嘉里集团副主席,野村证券董事会主席,华兴证券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2014年1月退休。目前兼任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太平洋网络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Arnhold Holdings Limited独立非执行董 事、非营利性组织The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Forum Limited董事长。现任基金管理 人独立董事。 蒋松涛先生,南京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曾任上海无线电八厂厂长兼党委 副书记,上海电子元件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信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 2009年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总裁助理兼战略发展部经理、副总 裁。2010年至2018年任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兼任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至2017年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8年5月退休。目前担任上海福赛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基金管理人独立 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ZHOU WENTONG(周文秱)先生,总经理、董事,简历同上。 ZHOU HAN(周涵)先生,塔夫茨大学博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中国邮电部北京电 信局工程师,美国富达投资集团网络技术总监,Codent Networks,Inc.副总裁,InfoGlyph USA,Inc.中国区经理,Loci Software Inc.总经理,Fidelity(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交付副总裁,FIL(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技术部负责人,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摩根士丹利管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执行董事等。2024年5月再次 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首席信息官。 何晓春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经济学博士,25年证券期货行业从业经历。曾任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 监、研究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深圳市吉富瑞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执行董事、投资经理等职;2017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曾任助理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 监,现任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备中国法律职业资格,12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督察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顾问、合伙人。2024年3月加入基金管理人,现任督察长。 徐许女士,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15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 TCL多媒体控股有限公司印度子公司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伟创力研发(深圳)有限公司财务 部财务经理、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2009年6月加入基金管理 人,历任财务管理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助理总经理兼财务管理部 总监兼行政管理部总监,现任财务负责人。 (三)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同亮先生,清华大学数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债券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首席债券分析师。2014年12月加入基金管理人,历 任固定收益投资部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 作)、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年1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丰裕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担任 摩根士丹利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担任摩根士 丹利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灵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李轶女士,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9月管理本基 金。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何晓春,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副主任委员:施同亮,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委员: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余斌,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功舜,交易管理部总监;洪天阳,多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秘书:王大鹏,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五)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 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 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 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 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 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 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 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 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 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 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 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 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 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 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 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 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 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 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 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 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 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 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 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 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 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 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 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 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101 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7%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 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 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 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 年金和养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 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 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 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银行”奖。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342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550.6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 念,严格控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 以落实到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 统、动态、主动、有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 高级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 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 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 工如下:总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 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 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 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 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 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 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 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 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 理中心是资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 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 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 有力保证。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 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 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 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龙紫岚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87986888 传真:(010)87986889 (3)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杨琪昊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上门服务。 2、销售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6367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0层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张正岳 联系电话:021-23262719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https://interbank.nbcb.com.cn (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联系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1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1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9号投资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6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刘志斌 联系电话:0755-82558323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0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秦阳 联系电话:010-57672231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 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3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corp.5irich.com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联系电话: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42)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4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47)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5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5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5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6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联系电话:15608193006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6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陆欣 联系电话:021-33768132、15821788773 客户服务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3)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经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市中心A座5层洪泰家办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刘星彤 联系电话:18817361027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swhysc.com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层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ZHOUWENTONG(周文秱) 联系人:柏斌 电话:(0755)8831871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7080 联系人:仲文渊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仲文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20】2094号文件 准予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1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22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13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349,770,324.5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 折合167,997.5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7,727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相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21年1月2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申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起(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 存在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其 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公司旗下基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含), 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元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除非该账 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 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举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非养老金客户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 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 申购费用为793.65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4,482.24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即: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800.00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可查询申购确认情况,T+1日的次年年度对日(若该日历年度实际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 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如该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投资机会,以及参与可转换债券转股、股票市场交易等权益类投资工具类资产的投资机会。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主要普通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 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经济因素进行研究分析,判断 经济运行的周期特征,在当前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预测将来一段时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趋势,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进而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 变动趋势。在市场利率水平上升前降低普通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规避利率风险,下降 前提高组合的平均久期,以获取额外的资本利得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根据利率预测的结果,通过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的分析检验,把握收益 率曲线变动的周期特征和结构特征,在当前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基础上预测将来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据此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债券的合理配置,建立不同类型的组合期限构成(子弹型、 哑铃型或阶梯型等),以获取风险优化的超额期限结构收益。 (3)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参考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根据经济、行业和发行机构的现状和前景,重点 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对各种有信用风险债券的发行机构及 证券本身进行信用评估,分析违约和损失的概率变化趋势。同时,本基金结合信用利差的历 史统计数据,判断当前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相应地优化投资组合的信 用质量配置,选择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通过信用利差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 (4)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构建信用债投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券评级跟踪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外部债项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及无债项信用等 级的信用债,主体信用等级应为AA及以上)。 本基金不同信用等级债券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1)持有信用等级为A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30%-100%; (2)持有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70%; (3)持有信用等级为AA的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20%; (4)本基金不可主动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的债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 析此类政策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的影响,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资产 负债率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券的信用评级和跟踪策略 本基金认为,发债企业良好的行业背景、可控的资产负债率及良性的可支配现金流是其 偿还债务的最重要基础。本基金在行业选择的基础上,对发债企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 考虑企业所在行业背景、行业地位、经营持续性、资产负债率、长短期负债配比及可支配现 金流等情况,以及股东、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管理能力,理性分析定价信用利差,实现信用债 较好的风险收益。 对于含有附加期权债券,本基金采用期权调整后的利差(OAS)的方法对债券进行合理 估值。 (5)回购杠杆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包括期限较长或同期限不同市场的逆回购),以获取额外收益。 (6)其它辅助策略 除了以上所述的主要投资策略外,本基金积极寻找债券市场其它有吸引力的辅助投资机 会,在考虑投资组合总体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方法获取额外的增强收益。 可利用的辅助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骑乘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的情况下购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顶端的债券,通过随期限缩短、 收益率下降而导致债券价格的上涨获取额外资本利得。 2)跨市场套利 利用同一债券在不同市场(银行间或交易所市场、一级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差异套 利。 3)跨品种套利 通过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某些特性(市场供需、流动性或赋税等)不同而导致的收益率 差异套利。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性。 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 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结合相 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资产配置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市场投资。在构建股票市场股票投 资组合时,本基金将采取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国内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政策取向,深入分 析此类政策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的影响,结合行业景气分析,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国家 政策扶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认为,上市公司持续的利润增长和稳定的现金流收益,是推动股票价格上涨的核 心动力。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从估值水平、现金管理、盈利能力和资 金周转四个方面,理性的分析挖掘价值低估的、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股票,争取最大程度地 赢得比较稳定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 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 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因 此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 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 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 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风险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9)、 (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 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 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 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 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 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 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又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应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0月22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4,003,728.92 21.22 其中:股票 144,003,728.92 21.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19,091,921.70 76.51 其中:债券 519,091,921.70 76.5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543,336.67 1.55 8 其他资产 4,852,775.59 0.72 9 合计 678,491,762.8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163,641.00 4.19 C 制造业 63,013,216.56 12.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196,770.00 4.79 E 建筑业 9,138,821.00 1.8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277,217.00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884,275.36 1.56 J 金融业 8,329,788.00 1.6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4,003,728.92 28.48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00 长江电力 439,000 13,191,950.00 2.61 2 601088 中国神华 283,000 12,338,800.00 2.44 3 001965 招商公路 816,300 10,277,217.00 2.03 4 002463 沪电股份 209,700 8,421,552.00 1.67 5 000423 东阿阿胶 124,300 7,669,310.00 1.52 6 600941 中国移动 67,600 7,415,720.00 1.47 7 000625 长安汽车 389,100 5,789,808.00 1.15 8 600426 华鲁恒升 199,500 5,224,905.00 1.03 9 003816 中国广核 1,137,500 5,118,750.00 1.01 10 601985 中国核电 430,400 4,798,960.00 0.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987,824.18 13.8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2,485,461.41 30.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25,100.55 1.41 4 企业债券 110,775,158.36 21.9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6,212,325.00 3.21 6 中期票据 129,855,707.30 25.6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9,775,445.45 7.8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9,091,921.70 102.6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024 22附息国债24 400,000 46,666,163.93 9.23 2 242400020 24交行永续债01BC 400,000 39,764,558.90 7.86 3 102382011 23益阳交投MTN001 300,000 31,976,628.49 6.32 4 2128045 21中国银行永续债02 300,000 31,731,773.77 6.28 5 102280503 22宜昌城发MTN002 300,000 31,548,259.73 6.2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因此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 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获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 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 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115.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689,659.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52,775.59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56 中特转债 11,364,186.70 2.25 2 128136 立讯转债 10,827,517.66 2.14 3 110085 通22转债 5,794,572.06 1.15 4 127027 能化转债 3,650,137.28 0.72 5 110089 兴发转债 2,218,394.52 0.44 6 113052 兴业转债 2,189,186.30 0.43 7 127025 冀东转债 1,494,052.55 0.30 8 113623 凤21转债 1,137,686.30 0.23 9 127083 山路转债 1,099,712.08 0.22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9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7% 0.10% 2.94% 0.12% -0.87% -0.0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6.58% 0.24% 0.67% 0.13% -7.25% 0.1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4.35% 0.22% 3.12% 0.09% -7.47% 0.1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24年9月30日 -5.52% 0.21% 13.28% 0.11% -18.80% 0.1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摩根士丹利民丰盈和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年1月26日至2024年9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6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 按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 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投资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 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 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证券发行人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 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及证券市场也将呈现周期 性变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 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 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 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5)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或者证券发行人经营不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 益变化。 (6)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收回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收回固定收益证券本息以及回购到期后进行再投资时,面临 获得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8)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证券市场可供投资的证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 影响证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10)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11)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整体投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进行回购操作 时,可能存在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同时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回购比例越高,风险 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或是为应对投资者赎回,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人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 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当本基金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较大的情形时,若上述投资者集 中大额赎回本基金,亦可能引发巨额赎回的情形。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A.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此外,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因基金运作特点导致的费用计提、计入基金资产 的赎回费以及基金持仓证券价格波动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极端情况下可 能会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 B.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延期办理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投资 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的风险。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 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该投资者可能面临当日的部分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的风险。 (2)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 的部分证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或是处于跌停板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若存在证券停牌的情形,资产可能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或者,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 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股票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股票品种停牌或交投不活跃的情况;大部分 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存在部分债券品种停牌或是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但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 性和投资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 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 施前端控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 常的,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等处理措施,本基金可能因上 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流动性,亦有可能导致基 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 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 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 临损失。 为了控制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 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等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基金份额或如期进行基 金投资的风险。 4)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定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可能会加大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 基金份额净值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价格。 5)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 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以及最终变现价格均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1)、2)、3)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 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既能投资股票, 亦能投资债券,因此股票、债券等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者投 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因此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将面临在最短持有 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以及无法退出的流动性风险。此外,当基金净值在运作过程中 发生较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投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内而无法赎回, 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主要存 在以下风险: A、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标的指数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 差。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由于期货与现货间价差的波动,可能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B、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 证金不足将存在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并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 能得以实现。 C、杠杆风险:由于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效应,因此放大了基金财产波动 幅度。 D、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 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 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E、流通量风险:是指因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可能导致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 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尽管基金管理人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投资,但仍面临以下风险: A、信用风险:若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B、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C、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D、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 面临再投资风险。 E、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5)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 的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证券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因此,投资者 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估值方法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或基金持有人人数不足等原因,导致基金终止。 9、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 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 台市场)的交易中,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 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 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 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10、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产生的风险,以及由此致使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不能按正常时限完成而产生的风险; (7)其他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 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 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 计提。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 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若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ZHOU WENTONG(周文秱) 成立日期: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2)、 (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 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 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 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 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 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 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 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信息查 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自2022年7 月25日起不再接受新开户、认购、申购(包括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申请,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继续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包括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https://etrade.morganstanleyfunds.com.cn)享有账户查询、账单查询、资料修改等 多项在线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如需查询通过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交易及持有基金的有关信息,可 7×24小时通过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自助语音查询,或工作日8:30-11:30、13:00- 17:00期间通过身份验证后由客服人工查询,亦可直接通过办理开户及/或交易业务的所在 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具体查询途径与方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则。 (三)服务产品的定制及发送 投资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订阅或取 消对账单服务及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还可通过发送邮件、短信进行业务咨询。 1、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投资人需求,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或月度短信账 单。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向基金管理人主 动定制月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提供年度短信账单。对于未订阅账单服务、且有邮件联系方式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将默 认提供月度电子邮件账单。 若投资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8-668(免长途话费)按“9”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 持有基金名称、购买销售机构、购买金额等,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将通过平信方式 为投资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发送规则如下:如投资人成功定制电子邮件账单或短信账单,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送。 2、免费定制信息:投资人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视窗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邮件或短信方式向投资人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四)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通过“在线客服” 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 等服务。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人可通过该 电话查询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服务投诉 及获得其他业务咨询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具体渠道见以下服务联系方式)。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 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 日内回复。 (七)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 客服电子信箱:msim-service@morganstanley.com.cn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摩根士丹利基金 客户服务中心 邮编:518048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1月2日 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 2024年1月19日 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1月19日 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1月23日 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分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4年1月24日 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公司官网、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客服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月26日 1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直销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4年2月5日 1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3月11日 1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 2024年3月22日 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3月28日 1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3月28日 1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4月2日 1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4月19日 1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数量起点的公告 2024年4月19日 1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 2024年4月19日 1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日 2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年5月16日 21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4年5月31日 22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6月14日 23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7月18日 24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7月18日 25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完善身份资料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2024年7月26日 26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警惕不法分子冒用本公司员工名义进行不法活动的公告 2024年8月9日 27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为销售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8月23日 28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8月29日 29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8月29日 30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服务的公告 2024年10月11日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organstanleyfunds.com.cn)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摩根士丹利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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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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