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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稳恒混合A(001845)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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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4981 | ||||||||
基金代码 | 001845 | ||||||||
公告日期 | 2015-09-10 | ||||||||
编号 | 3 | ||||||||
标题 |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信息全文 |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 3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12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20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21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23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30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 31 九、争议的处理 ......................................................................................................... 33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34 3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幢 30630630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盈泰商务中心 号盈泰商务中心 2号楼 11 、12 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成立时间: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3]1308 [2013]1308[2013]1308[2013]1308[2013]1308 [2013]1308[2013]1308[2013]1308号 注册资本: 5.885.88 5.88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经营 电话: 4009 -258 -25825825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 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字 [2003]105[2003]105 [2003]105 [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和长贷办理 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买卖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买卖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买卖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买卖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买卖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险 业务;提供 业务;提供 业务;提供 业务;提供 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贷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贷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贷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保险箱业务;外 汇存款贷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贷币兑换国际结算同 4 汇拆借;外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款担保结、售买卖汇拆借;外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款担保结、售买卖汇拆借;外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款担保结、售买卖汇拆借;外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款担保结、售买卖汇拆借;外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款担保结、售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币有价证券;自营汇客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券投资基金托管信公司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券投资基金托管信公司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券投资基金托管信公司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券投资基金托管信公司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券投资基金托管信公司 资金信托管业务;专项委中比产投基全 资金信托管业务;专项委中比产投基全 资金信托管业务;专项委中比产投基全 资金信托管业务;专项委中比产投基全 资金信托管业务;专项委中比产投基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农村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6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7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8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14)对于上述(4)、(7)、(8)、(9)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新增及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本基金存续期间,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终止清算;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5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6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17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8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0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法律规允许前提酌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法律规允许前提酌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不需要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1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3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市场的深入分析,采用主动投管理策 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在约定投资比例下配置股票、债 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在约定投资比例下配置股票、债 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在约定投资比例下配置股票、债 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在约定投资比例下配置股票、债 略,把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在约定投资比例下配置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为投人获取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为投人获取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为投人获取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为投人获取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融工,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和其他经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权 等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等固定收(包括国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等固定收(包括国益类金融工具,债 券等固定收(包括国、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 券、次级债企业公司中期票据短融资超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中小企业私募证公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中小企业私募证公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中小企业私募证公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中小企业私募证公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中小企业私募证公司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交回购银行存款等) 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以及法律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融工具(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该品种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该品种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规或监管机构该品种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影响的前提下,若未规定须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影响的前提下,若未规定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可不召开份额持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其做出相应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其做出相应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其做出相应 如果法律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其做出相应 调整,并以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注重将定性和量进行有机结 合,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中股 合,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中股 合,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中股 合,根据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确定不同阶段基金中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的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的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的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的 比例,追求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比例,追求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比例,追求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比例,追求绝对收益回避市场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24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于优选行业中绩。将通过全球视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于优选行业中绩。将通过全球视 野选择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和估值合理的股票。价取向上,采用合适的股票估值模型与分析系统选,择具有投资价行业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 性分析并结深入的面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 性分析并结深入的面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 性分析并结深入的面构造投资组合。本基金认为,通过定量和 性分析并结深入的面实地调查研究,最后通过横向和纵比较估值分析可筛选出那些获利能力强、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具体策略 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具体策略 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具体策略 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具体策略 成长性高、财务健康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具体策略 如下: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 的行业精选 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行景气 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行景气 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行景气 策略建立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产业政行景气 度分析、行业 生命周期和竞争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度分析、行业 生命周期和竞争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度分析、行业 生命周期和竞争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定性评价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估值模型分别筛选出在短、中长期内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根据各行业所 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的相投资 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的相投资 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的相投资 处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景气度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各的相投资 价值进行 动态跟踪 分析, 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分析, 挑选优势行业和景气使资产配置在优选行业间轮 动。在此基础上,通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和分析实现对行个股的精选。 2)个股精选策略 ①个股定量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剔除A股市场中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风险高的股票品种,在此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进行打分、排序和筛选,从而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其中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估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 ②个股定性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从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运营状况、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核心竞争力等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以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中的地位,关注公司是否在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具备行业领先地位,及其是否在所在行业地位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 25 运营状况:关注公司是否治理结构完善、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稳定良好,公司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并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内控有力。 公司管理水平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否具有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是为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保证企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基础和前提,而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协调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使得公司管理能使以企业规模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现长期的战略发展。 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现有核心竞争力,判断公司在现有规模、资源、技术、品牌、产品服务和创新等方面是否具备竞争对手长期内难于复制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关注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在行业中的地位,包括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是否具备成本优势,体系和团队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③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主要包括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横向比较分析指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分析指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策略主要包括:属配置、期限结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策略主要包括:属配置、期限结构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策略主要包括:属配置、期限结构 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策略、证券 选择回购套利可转换债投资,对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固定品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 的利率趋 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差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差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差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差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差 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组合类属产 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组合类属产 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组合类属产 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组合类属产 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数。 (2)期限结构策略 26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证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交易结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交易结 合起来, 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风险和流动性可控前提下合起来, 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风险和流动性可控前提下合起来, 管理人将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风险和流动性可控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的不断滚动套信用债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的不断滚动套信用债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 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所处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情况并投资具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情况并投资具 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情况并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潜在风险;其次对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潜在风险;其次对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潜在风险;其次对 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潜在风险;其次对 中小企业 私募债发行人 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司治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 分析;最后,结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 私募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 27 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选择与收益相匹配 品种进行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选择与收益相匹配 品种进行置。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8)证券公司短期债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债的信用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债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等方面的因素, 适当投资 证券公司短期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投资作为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辅助手段。管理人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确定权证的合理价值,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价差策略等,追求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8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9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财产买卖、托及其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证券承销期内 承销期内 承销期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基金管理人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规或监管部门取消变更上述禁止性定,基金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为准。 30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1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32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33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34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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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基金契约(修改)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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