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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养老目标2030一年持有混合发起(FOF)(01357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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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107164 | ||||||||
基金代码 | 013571 | ||||||||
公告日期 | 2024-10-2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 ||||||||
信息全文 |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重要提示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2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351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11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因此本基金对于在退休期间提供充足的退休收入不做保证,并且,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随市场波动,即使在临近目标日期或目标日期以后,本基金仍然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下跌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投资人在退休或退休后面临投资损 失,请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权益类投资比例 逐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3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从其 规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若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可为零,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价 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 调整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 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招募说明书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6 第二部分释义..........................................7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43 第十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6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0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88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92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10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51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3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154 第一部分绪言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 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养老目标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养老目标 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8年2月11日颁布并实施的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中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的规定,将80%以上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22、被投资基金、子基金:指依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基金指引》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上市基金: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基金 64、非上市基金: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 仅通过其他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其基金管理人官网列示的、及其不时更新的销售 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转入)、赎回(转出)的基金 65、基金平台:指为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提供便利服务的,具有提供基金市场 信息,支持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功能,处理基金资金结算和分红收入归集, 基金确认信息传递,基金分析报表等功能的平台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目标日期:指2030年12月31日 68、最短持有期限:规则如下: (1)本基金对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前每一笔的认购和申购,分 别计算“1年持有期限”,1年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可提出赎回申请。 a.认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年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如该年无此对日,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b.申购份额的“1年持有期限起始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1年持有期限到 期日”为申购申请确认日的1年对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如该年无此对日,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1年持有期 限起始日”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1年,持有期限为从申购申请确认日至目 标日期,持有期限到期日为目标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且持有期限到期后无固定持有期限 (2)2031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首席财务官。 杨东海先生,副董事长,本科。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管理部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黄辰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分析员、 经理,Barclays Capital Asia Limtied投资银行经理,J.P.Morgan Securities(Asia Pacific) Limited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 经理、副总裁,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耿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新华闻投资 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经理,宝矿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融产结合工作推进办公室负责人,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高阳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孟路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国际部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长安支行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行长助理,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行长,中国民生银行轨道交通部总经理,贵州银行行 长助理兼贵阳管理部总经理,福建海峡银行首席投资官兼上海金融业务研发中心、 资产合作管理部总裁,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裁。现任上海铁林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车浩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清华大学 法学院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黄卓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长聘副教授、副 院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 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 兼北京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 兼融产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资产管理总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总经理、监事。 刘春雷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南山集团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分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常务副 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高 级产品经理,现任公司产品部负责人、券商业务部执行总经理。 薄贺龙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基金运营部副 总经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基金运营业务副总监。 周娜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阳先生,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本公司总经理。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固定收益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 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国信证券、北京证券、嘉实基金、工银瑞信基金 等,历任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 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经济学家。 常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个人 金融处处长,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部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201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高端客户业务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聂挺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 部总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3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本科。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 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华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2006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内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 刘荣逵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北京 淘宝科技有限公司)淘宝基础平台技术部高级技术专家,北京思德泰科科技发展 有限公司技术研发部总监,北京每日优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商城业务部高级技 术总监,2022年7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马文辉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审计师、审计经理、高级经理,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助理。2018年4月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帆先生,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理财子筹备组投资经理,2021年9月7日加盟本公司。现任本公司 基金经理。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天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天弘永裕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天弘永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天弘旗 舰精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天弘养老目标 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天弘永丰平 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天弘养老目标 日期2045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天弘睿享3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庆昌先生,任职时间:2022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29日。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高阳先生:本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聂挺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姜晓丽女士: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监、基金经理,兼任固定收益部、混合 资产部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昌俊先生:本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童建林先生:本公司督察长、风控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列席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3)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5)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8)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3)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内 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 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 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91.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 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 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2人,全部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98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2、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2】35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2年8月17日至2022年 11月16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480,002.89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2,980.46 元人民币,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 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3,482,983.35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2年11月1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最短 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即:最短持有期限 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在目标日期之后,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且 对目标日期之后的申购不设最短持有期限。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 的时间可能不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3年2月13日开放日常申购、定投业务,本基金首个赎回起 始日为2023年11月20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价格。 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持有期限到期日之前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的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为无效申请。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最短 持有期限到期日起(含当日),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 换转出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 该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登记机构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顺序赎回; 5、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登记机构只办理最短持有期限届满的到期 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提交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基金份额中有部分未 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要求,登记机构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请将确认为无效;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 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问题解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 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 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 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0% 100万元≤M<200万元 0.20% 20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含当日)之前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一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目标日期之后,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N≥365日 0 本基金目标日期之后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该日)且 少于9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该日)且少于180日(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 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该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目标日期之前,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可得到97,450.69份基金份额。 例4:假设目标日期之前,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600=9,433,018.8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018.8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5:目标日期之前,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1万份,持有时间为一年, 该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6:目标日期之后,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30日,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目标日期之后,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持有时间为30日,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2日内完成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第7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暂停上市、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延期办理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 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或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最短持有期 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 人只接受其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 请延期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九、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依照下滑曲线进行大类资产配置,通过合理控制投资 组合波动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根据本基金下滑曲线模型,本基金在采用目标日期策略投资的不同时间段内, 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 中权益类资产中混合型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超过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投资比例遵从下表要求: 时间 权益中枢 权益上限 权益下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12/31 25.91% 30.00% 10.91% 2023/1/1-2023/12/31 24.57% 30.00% 9.57% 2024/1/1-2024/12/31 23.27% 30.00% 8.27% 2025/1/1-2025/12/31 21.50% 30.00% 6.50% 2026/1/1-2026/12/31 19.52% 29.52% 4.52% 2027/1/1-2027/12/31 17.75% 27.75% 2.75% 2028/1/1-2028/12/31 15.63% 25.63% 0.63% 2029/1/1-2029/12/31 13.93% 23.93% 0.00% 2030/1/1-2030/12/31 12.81% 22.81% 0.00% 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 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配置策略,包括确定生命 周期内的各类资产的平均风险敞口以及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第二个层次是底层 资产的投资策略,包括基金精选、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以及其他投资策 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定生命周期内的各类资产的平均风险 敞口,核心是设计下滑曲线(GlidePath),并据此确定各个时间阶段的各类资产 的平均风险敞口,以确保基金风险水平与距离到期日的时间相匹配;二是资产配 置的动态调整,围绕各个时间阶段的各类资产的平均风险敞口,针对宏观环境、 资本市场形势的具体变化,确定产品中各类资产的实际配置比例。通过遵守各类 资产的平均风险敞口,来获取资本市场的β收益,通过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努力 获取超额收益,提高产品的长期回报。 1、生命周期内的各类资产的平均风险敞口 本基金运用目标日期策略,将目标退休日期设定为2030年12月31日,定 位于退休日期为2030年或邻近年份的个人养老投资者及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偏好 的投资者。 本基金选择使用最大化退休日财富的期望效用模型来制定下滑曲线,该模型 约束灵活、易于测算。考虑到国内退休人群较低的风险偏好,我们选择“Target- To”型的下滑曲线。 在资产价格模拟部分,结合股票和债券的历史收益率进行相关参数估计,并 使用蒙特卡洛模拟产生上万条资产价格走势;而人力资本方面,结合经济增长预 测和国内储蓄习惯,对投资者不同年龄的收入和储蓄率进行假设;在下滑曲线模 拟部分,设置投资者在一定置信度下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幅度,将生成的资产价 格走势代入计算,从而得到若干条符合条件的下滑曲线。 对于以上得到的下滑曲线进行期望效用评估,选择其中能实现财富期望效用 最大化的作为目标下滑曲线。在对财富期望效用进行测算时,选择常用的风险厌 恶效用函数。在目标下滑曲线基础上,设置下滑曲线区间,形成下滑曲线通道, 下滑曲线区间上限为向上浮动10%,下限为向下浮动15%。实际投资以平均风险 敞口的方式进行管理。平均风险敞口是以下滑曲线为基础计算出的下行阶梯。 最终按照下滑曲线指引设置的各阶段平均风险敞口见下图: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 曲线进行调整,实际投资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 2、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以各个时间阶段的各类资产的平均风险敞口为参照基 准。针对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的具体变化审慎决策。调整依据是本公司资产 配置决策系统(包含宏观因素、估值等因素)。资产配置的动态调整主要考虑4 个方面: (1)深入分析宏观政策与经济数据,审慎把握投资面临的宏观环境; (2)基于历史统计,把握宏观变量对各类资产的影响; (3)深入分析各类资产基本面,把握盈利等因素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4)计算各类资产估值的历史分位数,当资产被严重低估时增加资产配置 比例,当资产被严重高估时减少资产配置比例。 (二)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重点选择风险可控并有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 基金作为底仓配置,选择风格稳定的基金配合风格配置。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 投资基金外,本基金还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当参与股票 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部分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益。基 金精选具体包括定量筛选、定性评估、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1)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的能力和风格进行定量分析。根据不同基金的风险收 益定位,将基金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 不同将基金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中包含综合类基金和风格类基金两类。两类产品的筛选 方式有所不同。 综合类基金筛选时重点关注基金不同时间维度的风险类指标、综合类指标和 能力类指标。其中,风险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指标等;综合类指标包括P 指标、夏普比率、信息比例等;能力类指标包括选股能力、择时能力指标等。 风格类基金关注的风格主要包括大小盘、价值成长风格,筛选时重点关注风 险类指标以及基金目标风格的突出性、稳定性、风格收益能力等情况。其中风险 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风险指标等。 主动管理债券型基金的筛选重点关注基金不同时间维度的风险类指标和综 合类指标,其中风险类指标包含最大回撤、下行风险指标;综合类指标包括P指 标、夏普比例等。 被动管理类基金是资产配置的工具类产品,在基金筛选中更关注流动性以及 跟踪误差,对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增加增强效果的评估。 在实际投资中,原则上会参考以上量化标准进行基金筛选,但会根据资本市 场变化、证券基金研究投资实操情况做适当调整。 (2)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尽职调查进行定性评估,了解基金经理 的投资风格特征,与定量分析的结果进行交叉检验。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 经理的投资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 尽职调查主要就公司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研团队、风险管理框架与方法、 投资策略等角度展开。 (3)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目前天弘基金池包含三 级基金池---基础池、重点池、核心池,其中核心池从属于重点池,重点池从属于 基础池。基金池又按照投资场景不同分为两类---综合能力基金池和风格基金池。 其中,综合能力基金池由各方面能力相对均衡稳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能获取 超额收益的基金构成;风格基金池由具备稳定突出风格的基金构成,具体风格包 括各行业、主题的赛道类、成长和价值类等。为使得基金池中的基金符合定量和 定性筛选标准,对入池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并及时调整。 建立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对基金池及 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相关投研人员共同商议,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 对于基金核心池与重点池基金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关注近期风险,确保基金符合 投资标准。 (4)基金投资 权益类基金的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从上述基金池中 优选基金构建组合。其中,核心部分主要选取基金池中具有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 综合型权益基金、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赛道类基金。卫星部分,主要根据中短期资 本市场走势、行业景气度,配置宽基和赛道类权益指数基金,此类基金以成本低、 流动性高为特点,主要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 任务。 固收类基金的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通过分析债券市场 收益率和信用等级利差的变化趋势,确定固收类资产的期限结构和信用配置策略。 并在此基础上,优选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业绩稳定性更高的固收类基金开展配置。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并结合定性分析甄选出最终的投资 标的。 (1)定量分析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红、价值三类因子。 1)风险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个季度、半年、一年的股价波动率。 2)分红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年、三年、五年的股息增长率、最近一年的股息率等。 3)价值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定性分析 1)成长性。考察公司的业绩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考察公司的业绩增长质量 和行业竞争优势。 2)盈利能力。考察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规模和盈利稳定性。 3)治理结构。考察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4)创新能力。考察公司在产品、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侧重 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所处的成长阶段、盈利模式、管理团队、创新 能力等核心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选出优质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 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 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 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 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 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 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 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 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 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 资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 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本 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当 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 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3)、(4)、(16)、(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 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根据本基金长期资产配置情况,选定沪深300 指数和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随着目标日期 的临近,本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降低,而非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步上升。因此,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X*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0%-X)*中债新综 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其中X的取值如下表列示: 年份 权益类资产占比 X值(%)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12/31 10.91%-30.00% 25.91% 2023/1/1-2023/12/31 9.57%-30.00% 24.57% 2024/1/1-2024/12/31 8.27%-30.00% 23.27% 2025/1/1-2025/12/31 6.50%-30.00% 21.50% 2026/1/1-2026/12/31 4.52%-29.52% 19.52% 2027/1/1-2027/12/31 2.75%-27.75% 17.75% 2028/1/1-2028/12/31 0.63%-25.63% 15.63% 2029/1/1-2029/12/31 0.00%-23.93% 13.93% 2030/1/1-2030/12/31 0.00%-22.81% 12.81%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债新综合财富(总 值)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 转债以外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可流通债券,是一个反映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价 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 场的整体收益,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债券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 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 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目标日期FOF,随着目标日期期限的接近,权益类投资比例 逐渐下降,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日期基金中基金,2030年12月31日为本基金的目标日期,风险 和收益水平会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逐步降低。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21,459.08 10.95 其中:股票 1,821,459.08 10.95 2 基金投资 13,097,838.19 78.76 3 固定收益投资 812,492.05 4.89 其中:债券 812,492.05 4.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0,197.38 5.35 8 其他资产 7,867.51 0.05 9 合计 16,629,854.21 100.00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6,812.24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9,524.00 0.38 B 采矿业 72,380.00 0.46 C 制造业 1,517,521.42 9.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0,115.00 0.5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106.42 0.5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14,646.84 11.4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6,812.24 0.04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地产业 - - 合计 6,812.24 0.04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680 山推股份 29,500 273,465.00 1.72 2 600160 巨化股份 6,800 164,084.00 1.03 3 300502 新易盛 1,300 137,215.00 0.87 4 002317 众生药业 11,700 133,731.00 0.84 5 002991 甘源食品 2,100 127,365.00 0.80 6 600887 伊利股份 4,400 113,696.00 0.72 7 688628 优利德 2,783 91,198.91 0.58 8 300573 兴齐眼药 500 82,000.00 0.52 9 000034 神州数码 3,500 80,115.00 0.51 10 600131 国网信通 4,600 77,602.00 0.4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12,492.05 5.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2,492.05 5.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244 国债2316 8,000 812,492.05 5.1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77.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3.03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336.51 7 其他 - 8 合计 7,867.5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2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持有份额(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是否属于基金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 1 008647 天弘增利短债C 契约型开放式 2,331,904.67 2,615,930.66 16.50 是 2 006662 易方达安悦超短债债券A 契约型开放式 2,436,114.67 2,481,670.01 15.65 否 3 009610 天弘永利债券C 契约型开放式 2,058,982.76 2,216,700.84 13.98 是 4 007824 天弘弘择短债C 契约型开放式 1,487,940.37 1,691,936.99 10.67 是 5 010169 天弘安利短债C 契约型开放式 1,452,892.23 1,614,453.85 10.18 是 6 003034 平安日鑫A 契约型开放式 593,206.75 593,206.75 3.74 否 7 004120 国富安享货币 契约型开放式 446,127.66 446,127.66 2.81 否 8 014064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C 契约型开放式 202,764.81 287,398.84 1.81 否 9 019894 天弘通利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18,558.33 233,322.79 1.47 是 10 020503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C 契约型开放式 143,926.87 209,384.81 1.32 否 13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项目 本期费用2024年04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产生的费用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元) - -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元) 592.08 -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元) 5,313.49 4,013.29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管理费(元) 14,296.33 8,431.88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托管费(元) 3,291.21 2,115.45 当期交易所交易基金产生的交易费(元) 16.47 - 注: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销售服务费、应支付管理费、应支付托管 费按照被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已作为费用计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上 表列示金额为按照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实际持仓情况根据被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约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得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 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 费,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 基金的托管费。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 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其中申购费、赎回费在实际申购、赎回时按上述规定执行,销售服务费由本基 金管理人从被投资基金收取后返还至本基金基金资产。 14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重大影响事件。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1月1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06月30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2/11/18-2022/12/31 -1.10% 0.16% 0.53% 0.22% -1.63% -0.06% 2023/01/01-2023/12/31 -2.43% 0.22% 0.72% 0.20% -3.15% 0.02% 2024/01/01-2024/06/30 0.31% 0.39% 3.18% 0.20% -2.87%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20% 0.28% 4.47% 0.21% -7.67% 0.0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 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是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于被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 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进行估值。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条款进行 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 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 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估值计算中涉及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其他货币 与人民币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 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被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 红,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通过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相同;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自主披露产生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包括因本基金所投债券违约等事项进行追索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等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其他基金而产生的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等相关费用,但法律法 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0、基金平台收取的基金交易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 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二)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 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三)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 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 务费等销售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去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 基金部分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 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就基金的信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被投资基金的 选择标准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相关情况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后第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内,在规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报告期基金 的资产配置比例,并说明是否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存在差异。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被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对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须将对被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意见予以披露。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 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报、中期报、季报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 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若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评估被投资基金价值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 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 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 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 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 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 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 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 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 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 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 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 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 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上述资产市场容量大,通常情况下 流动性情况良好,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 资目标。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 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 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满足所 有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 资者赎回和/或申购的成本。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在开放期内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 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 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 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养老目标基金的特定风险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 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 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2)持有期锁定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 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3)资产配置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出现差异的风险 在目标日期到达前即2030年12月31日前(含该日),本基金是采用目标 日期策略的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下滑曲线 模型确定权益类资产与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当经济 形势、人口结构、资本市场等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后,本基金会对下滑曲线进行适 度调整,本基金实际投资比例与下滑曲线预设的配置目标比例可能存在差异。 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从其规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持有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 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 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4、持有基金收取相关费用降低本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ETF除外)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 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高。 5、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 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 可能会较晚。 6、流动性风险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所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7、商品基金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 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8、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和/或LOF基金等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买卖 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 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9、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 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 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 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 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 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 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 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可直接或 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 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 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六、基金投资特定品种可能引起的风险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可为零,因此,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八、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九、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 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 税费成本。 十一、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十二、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三、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转型与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转型与合并 (一)基金的转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31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目标日期前发布转型的相关公告,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进行上述转型。上述转型的相关事项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转型方案 1、基金类别、运作方式与申购赎回开放时间 自变更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 自变更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式。 自变更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方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投资目标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为: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3、投资范围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 围不变。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混合型基金 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 混合型基金;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注重自上而下的分析与判断,重点把握各大类资产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在能力范围内依据宏观环境、资本市场形势把握各类资产大的变 动趋势,展开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2)底层资产投资策略 在底层资产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重点选择风险可控并有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 基金作为底仓配置,选择风格稳定的基金配合风格配置。具体的投资工具除证券 投资基金外,本基金还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适当参与股票 及债券等的投资。 1)证券投资基金精选策略 基金精选部分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基金筛选并完成组合构建,以获取基金精选层面的α收益。基 金精选具体包括定量筛选、定性评估、基金池管理和基金投资。具体为: ①定量筛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经理的能力和风格进行定量分析。根据不同基金的风险收 益定位,将基金划分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货币类基金等。依据管理方式 不同将基金进一步区分为主动管理和被动管理。 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中包含综合类基金和风格类基金两类。两类产品的筛选 方式有所不同。 综合类基金筛选时重点关注基金不同时间维度的风险类指标、综合类指标和 能力类指标。其中,风险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指标等;综合类指标包括P 指标、夏普比率、信息比例等;能力类指标包括选股能力、择时能力指标等。 风格类基金关注的风格主要包括大小盘、价值成长风格,筛选时重点关注风 险类指标以及基金目标风格的突出性、稳定性、风格收益能力等情况。其中风险 类指标包括最大回撤、下行风险指标等。 主动管理债券型基金的筛选重点关注基金不同时间维度的风险类指标和综 合类指标,其中风险类指标包含最大回撤、下行风险指标;综合类指标包括P指 标、夏普比例等。 被动管理类基金是资产配置的工具类产品,在基金筛选中更关注流动性以及 跟踪误差,对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增加增强效果的评估。 在实际投资中,原则上会参考以上量化标准进行基金筛选,但会根据资本市 场变化、证券基金研究投资实操情况做适当调整。 ②定性评估 对于符合定量筛选标准的基金,通过尽职调查进行定性评估,了解基金经理 的投资风格特征,与定量分析的结果进行交叉检验。尽职调查重点在于分析基金 经理的投资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 尽职调查主要就公司投资理念、投资流程、投研团队、风险管理框架与方法、 投资策略等角度展开。 ③基金池管理 对于符合定量和定性筛选标准的基金将进入基金池。目前天弘基金池包含三 级基金池---基础池、重点池、核心池,其中核心池从属于重点池,重点池从属于 基础池。基金池又按照投资场景不同分为两类---综合能力基金池和风格基金池。 其中,综合能力基金池由各方面能力相对均衡稳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能获取 超额收益的基金构成;风格基金池由具备稳定突出风格的基金构成,具体风格包 括各行业、主题的赛道类、成长和价值类等。为使得基金池中的基金符合定量和 定性筛选标准,对入池基金产品进行持续跟踪并及时调整。 建立完善的基金池管理制度,规范基金池的出入池标准和程序。对基金池及 基金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相关投研人员共同商议,确保基金投资风险可控。 对于基金核心池与重点池基金进行定期跟踪分析,关注近期风险,确保基金符合 投资标准。 ④基金投资 权益类基金的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从上述基金池中 优选基金构建组合。其中,核心部分主要选取基金池中具有长期稳定超额收益的 综合型权益基金、基本面长期向好的赛道类基金。卫星部分,主要根据中短期资 本市场走势、行业景气度,配置宽基和赛道类权益指数基金,此类基金以成本低、 流动性高为特点,主要承担资产配置快速执行、短期择时、应对大额赎回等临时 任务。 固收类基金的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通过分析债券市场 收益率和信用等级利差的变化趋势,确定固收类资产的期限结构和信用配置策略。 并在此基础上,优选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业绩稳定性更高的固收类基金开展配置。 2)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量化分析构建备选股票池,并结合定性分析甄选出最终的投资 标的。 A.定量分析 量化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红、价值三类因子。 ①风险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个季度、半年、一年的股价波动率。 ②分红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一年、三年、五年的股息增长率、最近一年的股息率等。 ③价值因子 主要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B.定性分析 ①成长性。考察公司的业绩成长性和可持续性,考察公司的业绩增长质量和 行业竞争优势。 ②盈利能力。考察公司的盈利模式、盈利规模和盈利稳定性。 ③治理结构。考察公司制度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考察公司的激励机制。 ④创新能力。考察公司在产品、渠道、技术等方面的创新能力。 3)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侧重 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上市公司所处的成长阶段、盈利模式、管理团队、创新 能力等核心要素进行综合判断,选出优质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①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 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 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②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③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④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5)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 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 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 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 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 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 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 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 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8)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 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 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5、投资比例限制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根据定期 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 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 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 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3)、(7)、(14)、(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目标日期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沪深300指数 收益率+90%*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7、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8、基金费用与税收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适用基金合同“第十 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约定。 9、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收益与分配适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约定。 10、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其他条款适用基金合同的相应内容。 (三)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被投资基金所产 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被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投票权利; (1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基金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天 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每日开放申购赎回的情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不包括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 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情形;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本基金目标日期到期后自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执行的情形;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该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 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 关投票权利。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或要 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香港互认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准予注册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其中对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且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目标日期之后(即2031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范围延续目标日期之前的投资范 围不变。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组合比例如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混合型基金 是指根据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 混合型基金;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 应保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 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其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除外)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 (7)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资产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 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 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3)、(4)、(16)、(20)、(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目标日期之后(即2031年1月1日),本基金将自动转换为天弘安泰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进行一年持有期控制。 天弘安泰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比例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根据定期报 告,最近四个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10%,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的,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流通受 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 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3)、(7)、(14)、(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本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不属于前述 重大关联交易,但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 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未 按要求及时提供交易存款银行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中的权利 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此处所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积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及承诺 的认购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金或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我司客服电话(95046)订制电子对账单(短 信账单或邮件账单)或其他类型的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 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 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 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传真:(022)83865564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2023年09月01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1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0月25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1月22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2月06日 天弘基金将严格落实《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两融”融券业务有关情况答记者问》相关要求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3月29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3月3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4月22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6月28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7月19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02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20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08月30日 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 六、《天弘养老目标日期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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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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