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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014438)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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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4085966 | ||||||||
基金代码 | 014438 | ||||||||
公告日期 | 2024-09-30 | ||||||||
编号 | 1 | ||||||||
标题 | 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 ||||||||
信息全文 | 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19日 证监许可[2021]3695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恒生科技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或非成份 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6、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目的 代表最大30家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2)选股范畴 包括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不包括第二上市的外国公司和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 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 (3)候选资格 1)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2)业务要求 被分类为以下其中一项恒生行业分类系统的行业类别: 代号 行业 10 工业 23 非必需性消费 28 医疗保健业 50 金融业 70 资讯科技业 3)主题要求 与以下其中一项科技主题高度相关: 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或智能化 4)创新筛选要求 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 a.利用科技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 b.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或 c.年度收入同比增长>=10% (4)成份股挑选准则 1)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3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2)成份股数目固定为30; 3)排名36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24名或以上的证券将加入指 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30。 4)快速纳入机制 如新股在首个交易日之收市市值排名,在现有指数成份股中前10,该新股将被纳入指 数。新股加入一般于该公司上市后的第10个交易日收市后实施。 5)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有,以最近一次定期检讨中排名最高的合资格证券代替被临时剔除的成份股。 (4)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比重上限非外国公司成份股:8%(个股);外国公司成份股:4%(个股); 10%(合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schi。 7、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和境外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9、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 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 违约风险等。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 11、本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13、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4、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5、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7、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8 第二部分释义...........................................................9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15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29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44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45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67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90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4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96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101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0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33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5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77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80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8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83 第一部分绪言 订立本招募说明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或者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和更新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 基金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63.联接基金:指本基金,即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4.目标ETF: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7、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不含认购费),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76.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第三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 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基金 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巨额赎回监测及应对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方面均明确了管理机制,在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客户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审慎确认申购赎回申请并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全面应对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凭证),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拟投 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当遇到极端市 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 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 公司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随之调 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需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 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 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8、投资于目标ETF基金带来的风险 由于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所以本基金会面临诸如目标ETF的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 标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目标ETF的技术风险等风险。 (二)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 货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者 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时,可以抵 消部分损失。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 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 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 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三)港股通机制下,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目标ETF、标的指数以及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 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 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同时,在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以进行替代复制。对于同时有A股、H股的指数成份公 司,如果该公司A股长期停牌,组合无法买入该股票时,可以买入该公司H股进行替代。当 同一公司A股和H股股价及走势出现大幅偏离时可能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 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 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 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 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 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 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 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 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 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 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 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 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四)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出借人在出借证券后,除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提前了结的科创板约定申报外,其他情形 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当委托人拟赎回安排与投资人策略安排之间存在期限 偏离,或当市场变化导致投资人员策略显着调整与前期合约期限安排不匹配时,可能存在由 于出借证券无法及时收回并变现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2、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存在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证券到期不能按时或足额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 不能支付等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3、市场风险 转融通出借收益按照证券当日收市后市值、融出日(或展期日)费率和实际出借天数计 算,因此可能面临证券市值波动、费率变动而导致的市场风险。 4、提前或延迟了结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 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终止上市等情况,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 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对于指数型组合,当组合发生大额赎回或市场大幅波动时,存在由于转融通出借证券无 法提前了结并变现,单一股票占比被动上升而导致组合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6、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投资者通过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 润,这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判断失误 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7、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资格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投资者也可能面临由 于自身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 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8、强制平仓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 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 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9、操作风险 融资和转融通业务具体实施过程中,在投资决策、交易等环节,可能面临由于操作人员 操作失误、系统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操作风险。 10、法律合规风险 在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存在由于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组合合规指标超标且 无法进行调整的风险,以及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操纵价格、利益输送等法律合规风险。 (五)其他资产投资风险 1、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 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 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程序。 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七)境外投资风险 1、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 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 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 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 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 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 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 的债务。 (4)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 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使 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 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 的额外税项。 (8)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10)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业务的费率、价格、交割等环 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1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12)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 情况下,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 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导 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 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 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 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八)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 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三、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恒生科技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方便特定的客户群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本基金不参 与目标ETF的投资管理。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其目的是为 了使本基金在保障日常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不超过0.35%,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基金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申购赎回目标ETF,也可 部分在二级市场买入目标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投资组合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三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目标ETF开放申购赎回后,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申购赎回目 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ETF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份额的交易。本基 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ETF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 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ETF。 3)特殊申购:在目标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本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目标ETF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灵 活选用上述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3、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基 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 购目标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 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 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成份股的其他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债券投资者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 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 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可 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进行有效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 资。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 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 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 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 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7、非成份股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股票以及其他股票。 8、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 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股 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 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 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将关注国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该衍生工具,本基金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 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9、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品类、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10、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和充分考虑风险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战略配售股票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 (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 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9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科技指数代表经筛选后最大30间与科技主题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ETF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同时,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指数基金,跟踪恒生科技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还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或非成份 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八、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除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原因外,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 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 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 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73,057,291.94 90.8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257,491.05 7.07 8 其他各项资产 6,257,881.56 2.08 9 合计 300,572,664.55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博时恒生科技ETF(QDII) ETF 开放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3,057,291.94 94.17 3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6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期货投资 HSTECH Futures Sep24 -68,222.83 -0.02 注: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备付金已包括所 持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金融衍生品投资项下的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结算暂收款 (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相抵消后的净额为0,因此此处公允价值实为公允价值变动金。 10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博时恒生科技ETF(QDII) ETF 开放式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3,057,291.94 94.17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说明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362,040.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08,915.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986,925.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257,881.56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五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时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1.12.21-2021.12.31 -0.01% 0.00% 2.78% 1.58% -2.79% -1.58% 2022.01.01-2022.12.31 -19.75% 3.00% -19.01% 3.23% -0.74% -0.23% 2023.01.01-2023.12.31 -8.37% 1.90% -6.91% 1.91% -1.46% -0.01% 2024.01.01-2024.06.30 -4.71% 2.08% -4.53% 2.08% -0.18% 0.00% 2021.12.21-2024.06.30 -29.94% 2.41% -26.03% 2.54% -3.91% -0.13% 博时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 期间 ①净值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1.12.21-2021.12.31 -0.01% 0.00% 2.78% 1.58% -2.79% -1.58% 2022.01.01-2022.12.31 -20.36% 3.00% -19.01% 3.23% -1.35% -0.23% 2023.01.01-2023.12.31 -8.63% 1.90% -6.91% 1.91% -1.72% -0.01% 2024.01.01-2024.06.30 -4.81% 2.08% -4.53% 2.08% -0.28% 0.00% 2021.12.21-2024.06.30 -30.74% 2.41% -26.03% 2.54% -4.71% -0.13% 第六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济帆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浙江省国贸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持有股份2%。注册资本为2.5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江向阳先生,博士。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EMBA。 1986-1990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年就读于中国 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1997年8月至2014年1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历任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至7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 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5年7月至2020年10月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4月15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董事长职务。 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4日代为履行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自 2020年4月1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自2020年4月15日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德林先生,现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招商银行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 理兼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 张东先生,硕士,总经理。1989年至2024年先后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从事零售金融、 财富业务和财务会计等工作。2024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自2024 年7月5日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立女士,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从业资格,高级经济师。现任招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 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外运长航集团财务部资金主管、中外运长航财务 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招 商局集团财务部(产权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智君先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0年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会 计、信贷员、人事教育处科员、副主任科员。2000年2月至2008年5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副处长、处长。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22年2月历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党委 书记。2022年2月至今历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总经理级干部、 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复旦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2009年起,加入交通银行,历任交行上海 分行市南支行、大客户二部、授信部、宝山支行行长助理等职位,主要负责营运及个人金融 业务。2011年起,调入交通银行投资部,担任高级经理,负责交行对外战略投资及对下属 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2015年,加入上海信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工作至今,历 任高级投资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同时兼任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金公司执行董事(法人代表)、上海永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负责公司整 体运营。2018年,出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卸任。自2022年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邹月娴女士,香港大学博士,新加坡归国学者。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鹏城实验室兼职教授,中国计算机学会语音对话与听觉专委 会委员,中国自动化学会模式识别与机器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人工智能学会常务副 理事长兼秘书长;荣获深圳市地方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曾获中国 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开发一等奖;在国际顶级期刊和旗舰会 议发表高水平论文300多篇,入选全球前2%顶尖科学家榜单。 陆海天先生,法学博士。现任香港理工大学内地发展处总监、可持续技术基金会会计及 金融学教授。历任香港理工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计及金融学院副院长、纽约大学斯特恩商 学院客座研究教授。香港理工大学终身教授。 张博辉先生,2008年8月参加工作,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金融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 生学历,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8年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工作,历任金融系讲师、 副教授、国际金融中心副主任、教授。2017年至今在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工作,历任深 圳高等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经管学院执行副院长,现任经管学院执行院长、校长讲座教授、 深圳数据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与社会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艳君女士,经济师。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系,取得学士学位;后取得中 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硕士学位。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产权部)副部长。历任招商 局集团财务部总监,曾就职国家财政部。 蒋伟先生,硕士。2011年3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任办 公室外事处一级业务员、业务副主管、业务主管。2017年5月至2020年7月就职于香港长 城罗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行政总监/执行董事。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历任中国长城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六部副高级经理、一级业务主管。2024年7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六部高级经理。 李兴春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2007.07--2023.07先后在天 津港欧亚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天津港东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科员、副科长、科长、项目投资经理、综合业务经理等岗位(期 间2021.07--2022.07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投资部挂职干部);2023.07--今,任天津港 (集团)有限公司投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任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车宏原先生,工学硕士。1985年至1989年在四川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1989年至1992年在清华大学计算机系学习,获得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5年深圳市天元 金融电子有限公司任技术部负责人,1995年至2000年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南方软件开发中 心担任副总工程师,2001年至2003年在太极华清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 年至2014年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总监,2014年至2015年任中财国 信(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2022年3月16日起任董事总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23年8月15日起任董事总 经理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2024年4月2日起任首席数字官(总经 理助理级)兼人工智能实验室主任。 严斌先生,硕士。1997年7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质增效办主任。自2015年5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何京京先生,硕士研究生,2004年8月至2006年3月在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作,任会计、审计。2006年3月20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运作部基金清 算会计。2013年7月1日起任基金运作部高级清算会计。2014年10月20日起任基金运作 部TA资金清算组主管。2015年11月30日起任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兼TA资金清算组主管。 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任登记清算部总经理。2024年3月7日起任审计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张东先生,简历同上。 吴慧峰先生,硕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96年至2023年先后在中 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诚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公司管理等工作。2023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CAD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主管IT、指数与量化投资、养老金、基金零售等工作,兼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 事长和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琼女士,硕士。2004年起先后在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7年9月29日-2019年9月5日)、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5年6月8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6月8日-2019年10月11日)、博时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30日-2022年5月27日)、博时上证自然资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6月8日-2022年7月7日)、上证自然资源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8日-2022年7月7日)、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1月19日-2023年3月8日)、博时中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3月20日-2023年3月8日)、博时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3日-2023年3月8日)、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4月2日-2023年3月8日)、博时纳斯达克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022年7月26日-2023年9月25日)的基金经理。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助理兼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标 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0月8日—至今)、博时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8月1日—至今)、博时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19年12月30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1年3月18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5月11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2021年5月17日—至今)、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2021年6月8日—至今)、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2021年12月21日—至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1年12月28日—至今)、博时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2年1月10日—至今)、博时中证港股 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3月3日—至今)、博时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2023年4月19日—至今)、博时纳斯达克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9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黄健斌先生。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年金投资部总经理于善辉先生。 首席基金经理过钧先生。 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研一体化总监、权益投资四部总经理、境外投资部总经理曾鹏先生。 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三部投资总监蔡滨先生。 行业研究部总经理魏立先生。 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行业研究部研究总监金晟哲先生。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总监赵云阳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21]369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17日期间,基金份额共募集份(含 利息结转的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户。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 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和更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2年1月2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定期定额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 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该类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某一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得低 于1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将不受此限制,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将该类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单笔赎回申请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4、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目标ETF的投资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目标ETF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ETF延迟支付 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 规则有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 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 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本基金A、C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表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少于7天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20%)=395,256.92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374,296.3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可得到374,296.33份A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11、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 12、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本基金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赎回申请。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及其他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 且实时关注境外托管人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 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基金、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值 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ETF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 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或者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境外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衍生品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未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1、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 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相应日期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机构及登 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 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 等); 5、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基金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 际发生的费用(含out-of-pocket fee);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代表基金投资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4、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 1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6、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 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 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变更目标ETF; 24.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8.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 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 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七)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八)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 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二十)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二十一)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二十二)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 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 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 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将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 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将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侧袋账户 资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 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 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 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将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 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于1996年,是中国第一家主要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也是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一家现代金融企业。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代码: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2005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的商业银行。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H股股票(代码:01988)在香港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以来,中国民生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大力推进改革转型,持续创 新商业模式和产品服务,致力于成为一家“让人信赖、受人尊敬”的上市公司。 2、主要人员情况 崔岩女士,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全球托管业务、托管业务运作、银行信息管理等工作,具有多年金融从 业经历,具备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营销专家。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97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6%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 布了“爱托管”品牌,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 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 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 到各界的充分认可,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 自2021年以来,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20年度企业年金和养 老金产品信息报告工作优秀管理机构”奖,连续三年蝉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获评《金融理财》颁发的“第十三届金貔貅奖2022年度金牌 资产托管银行”。2023年度,本行先后荣获《金融时报》“年度最佳资产托管银行”,《证 券时报》“2023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以及《新浪财经》“养老金融服务创新 银行”奖。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民生银行托管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343只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规模13,757.1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法 律性文件的审定,对业务开展进行合规检查并督导问题整改落实;总行审计部对全行托管业 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产托管部共同 制定声誉风险应急预案。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合规管理中心是资 产托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 开,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定期组织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 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我们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我们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 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我们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 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 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 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风险合规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检查。 总行审计部不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 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投资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美国北美信托银行(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办公地址: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南拉萨尔街50号 (50 South LaSalle Street,Chicago,Illinois,U.S.A) 法定代表人:Michael O’Grady(Chairman&CEO-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成立时间:1889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美国北美信托银行是 北美信托集团的主要子公司。北美信托在全球范围为公司、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 资产管理服务,北美信托的主要业务均通过北美信托银行开展。 北美信托由拜伦史密斯先生于1889年创立,自创立起就开始提供信托和托管服务。当 美国职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在1974年推出后,北美信托将托管业务确立为主营业务。从1981 年开始,北美信托开始提供全球托管业务,并于1985年在伦敦建立了全球托管运营中心以 支持全球业务的发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为企业、机构和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务、资产和基金 管理,以及信托和银行服务方案的金融机构。随着不断增长,北美信托已在全球26国家和 地区拥有服务机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美信托托管资产达到15.4万亿美元(含行政管理资产), 管理资产达到1.4万亿美元。托管资产和管理资产水平逐年提高,标普长期信用评级为AA -。北美信托具有雄厚的财务实力,资本充足率达14.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11.4%。 二、托管业务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财富管理部,北美信托重点服务两类客户:公司与机构服务部 负责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部负责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 信托、托管和理财服务。这些业务均由运营与信息技术部和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支 持。运营与信息技术部提供让北美信托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所必备的持续可靠的全球基础设施。 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各种资产类型的投资管理。 北美信托在美国25个州建有办公室,在加拿大、欧洲、中东以及亚太地区等27个地方 设有分支机构,全球全职员工达到23000多名,客户遍及全球53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全球 99个市场拥有一个完整的托管网络。北美信托在阿布扎比、阿姆斯特丹、班加罗尔、北京、 芝加哥、都柏林、格恩西岛、香港、泽西岛、利默里克、伦敦、卢森堡、纽约、墨尔本、新 加坡、东京、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斯德哥尔摩和多伦多等地都设有服务和产品中心, 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资产服务和资产管理。 北美信托于2005年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于2010年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北京分行目 前主要为境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提供全球托管客户服务,包括涉及会计核算、绩效评估、 投资指引合规监察和证券借贷等有关问询。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资产保管 ?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清算和估值 ?收入托收 ?收入税预扣及退税 ?公司行动 ?现金管理 ?货币兑换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质条件说明 北美信托拥有本土化的客户服务团队,除了在托管运营上依托我行全球一体化的服务模 式外,我行北京客服团队直接向北京分行行长汇报,不再设有区域客服管理团队,真正意义 上做到了中国客户由本地客服团队来服务,在华业务由本地管理团队来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 的本土化服务。 北美信托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运营与信息技术部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公司与机构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日运营处理 以及系统技术创新。该部门分两条线管理,分别是地域线和功能线。我们通过这种管理方法 确保全球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更好地来了解客户投资的市场以满足客户特别的 要求。地区线管理主要按照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进行区分。我行在芝加哥、伦敦、 新加坡和印度的班加罗尔均设有全球托管运营中心。北美信托伦敦分行负责所有全球托管及 相关活动;新加坡分行负责处理亚太地区投资管理人的交易;芝加哥分行负责所有北美地 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班加罗尔分行通过为各地区处理中心提供备份来加强我们的全球业 务连续性。功能性管理主要是从资产服务、每日估值和客户报告、数据管理、资本市场运营、 技术应用和客户解决方案、技术构建和运营这几方面来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资质要求。 北美信托建立了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贯穿从董事 会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业务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和合 规监控活动提供董事会层面上的政策与督导。在执行层面,企业风险委员会对风险管理活 动提供方向和管理。该委员会由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政策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信 托风险委员会、合规监控委员会组成。此外,由风险管理专家及业务经理组成的工作组,也 将风险管理政策纳入到日常业务操作中。 我行采用许多企业层面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例如:员工流失率、关键风险岗位数量、 所确定的重要审计点数量、合规问题、风险与控制状况、损失事件历史、关键风险问题的评 估等。这些指标连同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官员的意见,均包含在“业务部门风险概况”报告 中。 为了控制和防范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点,公司为每一参与层开发了最佳流程模 式。主要模式之一是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这一模式包括七步流程,以保证风险被正确地 辨别和管理,并不与控制措施脱节。 五、托管业务主要制度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 内部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有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 和灾难处置系统。 北美信托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控内部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引。此外,我们 还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进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操作运营部门进行不定期审查。北美信托拥有一个由财务、运营、信 息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芝加哥、都柏林、伦敦、洛杉矶、迈阿密、新加坡 和班加罗尔都有人员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主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分析控制环节的充 足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管理层和专门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遵循 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九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联系人: 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 王晓琳 电话: 010-899373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联系人: 曾鸣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江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高迎欣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联系人: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0)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4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1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海秀路2028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马登魁 电话: 0755-25189619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4001961200.com (1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 96899(重庆)、400-70-96899(其他地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4)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 徐晓军 联系人: 葛晓亮 电话: 0512-63969209 传真: 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 956111 网址: www.szrcb.com (15)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 029-88992881 传真: 029-889928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崔庆军 联系人: 吴骏 电话: 0512-69868373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 陈臣 电话: 010-84489488-8702 传真: 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8-5050 网址: www.9ifund.com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 吕柳霞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2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2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 谭广锋 传真: 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2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403028 传真: 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网址: www.duxiaomanfund.com (2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德英 联系人: 崔丹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0-5568 网址: www.boserawealth.com (24)瑞银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2701及2702、2703A、2704B 办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T2写字楼2701及2702、2703A、2704B 法定代表人: 何秀鸿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80123 网址: weubs.com.cn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联系人: 黄欣文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howbuy.com (2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 王珺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www.5ifund.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鑫理财)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丛瑞丰 电话: 15069421014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95305 网址: www.huayuanstock.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jijin.com (3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 孙亚超 联系人: 刘晖 电话: 021-60206991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3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俊 联系人: 张蜓 电话: 021-20219988-35374 传真: 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g.com.cn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 010-62675768 传真: 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4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联系人: 何源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43)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室 法定代表人: 戴媛 联系人: 郭佶欣 电话: 151350804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767 网址: www.xintongfund.com (4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联系人: 董亚芳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4层、5层 (邮寄填写4层) 法定代表人: 吴志坚 联系人: 焦金岩 电话: 010-63156530 传真: 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总部A座4层A428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4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李楠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5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刘弘义 电话: 15608193006 传真: +86 21 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张静怡 电话: 010-880663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梁美娜 电话: 021-80365243 传真: 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钟伟镇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https://www.gtja.com (5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陈海静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5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于智勇 电话: 0755-81981259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5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3081954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cmschina.com/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杜杰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5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6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33388999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6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6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孙越 电话: 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6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2 网址: http://www.wlzq.cn (6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6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3861692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956066 网址: http://www.ewww.com.cn (6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伟 电话: 0755-226608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6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6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7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s://www.dwzq.com.cn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祝瑞敏 联系人: 王薇安 电话: 010-8325217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7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胡创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gzs.com.cn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7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魏熠珲 电话: 021-53686278 传真: 021-536868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7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7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70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8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电话: 021-38632136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8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孙懿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82)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8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8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8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8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军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6283372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956080 网址: https://www.gszq.com/ (8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梁丽 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2309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8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单晶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9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http:// www.jyzq.cn (9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9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张吉安 电话: 029-87211668 传真: 029-87406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95582.com/ (9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 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祁建邦 联系人: 周鑫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 95368/400689888 网址: http:// www.hlzq.com/ (95)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联系人: 赵晓棋 电话: 0755-233754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9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54967656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9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付佳 电话: 021-23586603 传真: 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http://www.18.cn (9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100)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D座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联系人: 张晓黎 电话: 010-57672186 传真: -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10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0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0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李鹏 联系人: 布前 电话: 010-68080680 传真: 0592-2079228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10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盛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1-962-502 网址: http://www.ajzq.com (105)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客户服务电话: 95390 网址: http://www.crsec.com.cn (10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王雅薇 电话: 027-8710753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5000/ 95391 网址: http://www.tfzq.com/ (10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郭成林 联系人: 史蕾 电话: 010-67017788-89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 (10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电话: 029-88365809 传真: 86-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 95325 /400-860-8866 网址: http://www.kysec.cn/ (10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 路昊 联系人: 张爽爽 电话: 021-68595976 传真: 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5818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11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电话: 021-50701053 传真: 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8208 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1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10 网址: http://fund.sinosig.com/ (112)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望江东路59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 刘苗 电话: 95347 传真: 0571-87788818 客户服务电话: 95347 网址: http://www.zjtlcb.com/ (11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 顾敏 联系人: 白冰 电话: 89959999-3306 客户服务电话: 95384 网址: http://www.webank.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层301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电话:010-65171166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佀方方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陈轶杰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或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开通人民币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 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 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由于目标ETF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 金; (8)调整基金销售币种及相应业务规则; (9)由于目标ETF申赎或交易模式进行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相应变更或调整的;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持有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 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 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 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 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1)、(2)、 (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 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 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1)-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六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须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 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基金管理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十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披 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 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账户。境外 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 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 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 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 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 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 账户,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6.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 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 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 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 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 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 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 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 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 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2、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 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的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基金、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 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基金份额净 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ETF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或者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 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境外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衍生品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未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1)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值日中国人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 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 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或登记结算公司或指数编制机 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正常开放期,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3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2个工作日后通 过博时一线通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 长途话费)订阅。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 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如基金认/申购、 定投、转换、赎回、赎回转申购及分红方式变更等。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 公司网站查询。 2、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功能进行在线咨询。也可以在“您问 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 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综合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修改、传真 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本公司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办理基金的 赎回、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客服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2024年8月3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4年中期报告》; (二)、2024年8月2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三)、2024年8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兴业银 行钱大掌柜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2024年8月17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网上交易 平台基金转换等业务费率优惠的公告》; (五)、2024年7月20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民生 银行基金代收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告》; (六)、2024年7月1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4年第2季度报告》; (七)、2024年6月26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博时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A)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博时 恒生科技ETF发起式联接(QDII)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八)、2024年5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告》; (九)、2024年5月1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中期 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十)、2024年4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通联支付网 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北京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上海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 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4年第1季度报告8》; (十二)、2024年4月13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十三)、2024年3月2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年度报告》; (十四)、2024年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十五)、2024年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4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交易类业务 的公告》; (十六)、2023年11月2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与上海富 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作开通平安银行借记卡直销网上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公告》、《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使用平安银行直联快捷支付服务办理直销网上交易部分业务的公 告》; (十七)、2023年11月1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十八)、2023年10月25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十九)、2023年10月9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2023年9月2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2023年9月8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二十二)、2023年9月1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注册的文件 (二)《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 同》 (三)《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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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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