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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A(012403)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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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99122 | ||||||||
基金代码 | 012403 | ||||||||
公告日期 | 2024-08-26 | ||||||||
编号 | 4 | ||||||||
标题 |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
信息全文 | 经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协商一致,自2024年8月27日起,新增招商银行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销售基金及业务范围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开通业务 1 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020946 开户、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 2 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020947 3 东方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021478 4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009456 5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012539 6 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012540 7 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 012403 8 东方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C类 012404 备注: 1、东方享誉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0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30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6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销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募集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和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自2023年12月1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元以上(含100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含100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3、自2024年6月2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暂停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转换转出及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4、后续产品上线及业务开通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常的申购费率相同。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4、业务办理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以上述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相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以上述机构网站或平台的最新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orient-fund.com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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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增加代销机构,基金间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 ||||||||
公告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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