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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LOF)C(0131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993158
基金代码 013120
公告日期 2024-08-16
编号 1
标题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8月)
信息全文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8月)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
诚沪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
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
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沪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
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
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财务报告无重
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50%的证券;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300名的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
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4年7月31日,基金管理人信息根
据截至本次信息披露日的情况进行了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
日(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20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0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3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57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20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29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30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32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32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信
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
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场所
29.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40.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
指数,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41.日/天: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或场内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通过场外或场
内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1.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6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6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
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
部投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
行部战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
二部高级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
管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
务官、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
负责人及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Tiong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
运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HoldingCo.,Limited董事、
CTICapitalFinanceLimited董事、ChinaMerit(CaymanGP)Limited董事、CTICapital
Prosperity(BVI)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
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
一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
理局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
和置业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Asia
FortuneInvestmentLimited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信达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保
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王欣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内审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
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
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首席市场官、北京分公
司负责人。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
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
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
官、投资经理。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刘业伟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理
财业务处副处长,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兼总经理助理,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
公司总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营销总监。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
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HAN YILING先生,计算机学硕士、信息技术硕士。曾任职于澳大利亚国立信息通信技术
研究院,担任研究员;于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师;于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部投资经理。2016年6月重新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量化二部副总监。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中信保诚沪
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
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信保诚国企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黄稚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产品经理;于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产品经理。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
融工程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
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信保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
居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国
企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吴雅楠先生,自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27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5月21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9月14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孙浩中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义萨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席行懿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岚女士,基金经理;
杨穆彬先生,基金经理。
(3)QDII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顾凡丁先生,基金经理;
李争争先生,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
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
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杂
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
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2)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发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成。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5日《关于核准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72号)的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
至2012年1月18日期间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部函[2012]42号),《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沪
深300A份额与信诚沪深300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
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
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沪深3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一日
正式生效,《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
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届时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
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原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基金份额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
资人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
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
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元,则可得到4,380.0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0=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
9,64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0=9,881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0=44,326.24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7天,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7
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3.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率为1.5%。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C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Y 1.50%
Y≥7天 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原
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8项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
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且相关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开展本基金与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21年2月3日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
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
二级市场卖出。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通过对沪深300指数的跟踪复制,为投资人提供一个投资沪深300指数的有效
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
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按照沪深300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组成及
在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
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
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
法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代: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选取一揽子标
的指数成份股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验: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
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组合与被替代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
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中证系列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
股名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名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与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
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基金经理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管理流程
(1)每日跟踪分析:本基金跟踪指数,因此指数跟踪的偏离度和风险分析尤为重要。数
量分析组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每日跟踪测算,并提供数量风险分析报
告。投研部行业研究员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变化、流动性变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
风险分析报告。运营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供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参考。
(2)基金经理根据数量风险分析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
控制股票组合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3)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组合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
交易。
(4)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基金经理依据申购赎回和成份股停牌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管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
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6)、(17)、(18)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
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核
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1,548,486.49 92.94
其中:股票 61,548,486.49 92.9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586,491.09 6.93
8 其他资产 88,353.70 0.13
9 合计 66,223,331.28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82,059.20 1.19
B 采矿业 3,767,394.70 5.71
C 制造业 32,128,422.67 48.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00,885.01 4.40
E 建筑业 1,383,862.33 2.10
F 批发和零售业 158,320.53 0.2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16,927.11 3.5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65,701.39 4.19
J 金融业 13,621,709.57 20.65
K 房地产业 568,976.14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5,094.04 0.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91,506.04 0.7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7,627.76 0.2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548,486.49 93.33

1.2.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积极投资股票。
1.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2,215 3,250,268.85 4.93
2 300750 宁德时代 9,200 1,656,276.00 2.51
3 601318 中国平安 37,475 1,549,966.00 2.35
4 600036 招商银行 43,015 1,470,682.85 2.23
5 600900 长江电力 42,613 1,232,367.96 1.87
6 000333 美的集团 16,968 1,094,436.00 1.66
7 601899 紫金矿业 57,300 1,006,761.00 1.53
8 601166 兴业银行 50,627 892,047.74 1.35
9 000858 五 粮 液 6,757 865,166.28 1.31
10 002594 比亚迪 3,123 781,530.75 1.19

1.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如
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
局处罚(金罚决字[2024]30号、深金罚决字[2023]81号、深外管检[2023]42号)。
对前述发行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长期跟踪研
究相关投资标的的经营状况,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前述发行主体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
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
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前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处罚。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51.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83,101.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88,353.70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6月30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4.69% 1.10% -4.85% 1.11% 9.54% -0.01%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8.65% 1.21% -20.58% 1.22% 1.93%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9.39% 0.80% -10.79% 0.80% 1.40%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0.84% 0.85% 0.88% 0.85% -0.04% 0.00%

2021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22.18% 1.02% -32.00% 1.03% 9.82% -0.01%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LOF)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1年8月26日-2021年12月31日 4.52% 0.75% 0.84% 0.79% 3.68% -0.0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8.98% 1.21% -20.58% 1.22% 1.60% -0.01%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9.75% 0.80% -10.79% 0.80% 1.04% 0.00%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0.64% 0.85% 0.88% 0.85% -0.24% 0.00%
2021年8月26日-2024年6月30日 -23.08% 0.97% -27.93% 0.98% 4.85% -0.01%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LOF)A
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LOF)C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估值价;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估值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在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根据1.(1)确定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按照前述的计算方式确定,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为基金财产及基金运作所开立账户的开户费和维护费;
1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基金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计算方
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
5.除管理费、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前述所列之外
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后,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根据《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在上市交易前或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
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
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
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
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
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
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
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
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
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
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
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
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
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
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a.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
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
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
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
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
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b.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c.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
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
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d.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e.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实施侧袋机制等;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f.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
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因此沪深3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沪深3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
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指数复制风险
本基金采用全复制的方式来复制沪深300指数,能否有效地复制指数并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可
接受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收益将产生影响。当复制方法由于市场条件受到限制或者替代股的选择
存在错误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能存
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
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的,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
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终止
上市的可能。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
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
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
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
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除投资于一般金融工具所普遍面临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股指期货的投资过程中,
基金资产将可能面临如下特定风险。
(1)基差风险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
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
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
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
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
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
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
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
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
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
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本基金可变更或根据相关
的法律法规取消本条限制,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定义见下文第(五)项;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7)、(14)、(16)、(17)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
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
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
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本基金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
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变更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登录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
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查
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交易、在线咨询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自2023年8月1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8月),2023年
08月18日;
2.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08月18日;
3.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08月18日;
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2023年08
月26日;
5.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2023年08月26日;
6.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2023年08月26日;
7.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08月26日;
8.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08月26日;
9.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8月29日
10.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08月29日
11.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3
年08月29日
12.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2023年10月24日;
1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10月24

14.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2024年01月19日
15.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01月19

16.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03月28日
17.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03月28日
18.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2024年04月19日
19.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04月19

20.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06月28日
21.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4
年06月28日
22.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2季度报告,2024年07月18日
23.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4年07月18

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原《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原《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五)《中信保诚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六)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6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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