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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研究精选混合A(45001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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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2632 | ||||||||
基金代码 | 450011 | ||||||||
公告日期 | 2024-07-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 ||||||||
信息全文 |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9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2年5月22日生效。为符合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关于不同基金类别所适用投资比例的规定,根据《中国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自2015年8月8日起,国海 富兰克林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 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 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 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7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7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9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94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9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0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6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1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1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20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42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6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 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经中国证监会【2011】1949号文批准的富兰克林 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 8日起,本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规定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 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 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2015年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 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管理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 中国:就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体: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件 和因素,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销售服务费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西 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易 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 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 普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广西 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 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 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 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 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酬 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部 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 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司、 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证 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兰 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技术 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 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 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 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鼎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投 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投 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顾 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 太区高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 席执行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海信 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 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 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 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 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 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 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计部 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 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 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 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 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 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 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六)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 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七)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CFA,CPA(非执业),律师(非执业),中央财经大学经 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截至本招募 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 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自2010年9月29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4年2月21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5月22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4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价值成 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8月3日起任富兰克 林国海优质企业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 13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中国A股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何景风先生与徐荔蓉先生 共同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 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九)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 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 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 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 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 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 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 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 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1032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 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5678 传真电话:021-6887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朱杰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2)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27)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刘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4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起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7)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88911818-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 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6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4)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 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 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联系人:王曦语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17160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tures.com/ (7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7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瑞豪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81)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8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3)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8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8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91)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93)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www.hexinfunds.com (9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56992409 传真:010-56992426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9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96)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9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东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肖燕 电话:021-3855 5610 传真:021-6888 3050-561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8日,本次募集的净销 售额为752,280,792.42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2,561.89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46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752,280,792.42份,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132,561.89份,两项合计共752,413,354.31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2年5月22日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22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 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 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中 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2012年6月25日起开始办理。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规定媒 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在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自T+2日起(含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至1年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5% 2年(含2年)以上 0.0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 份额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7天)至30天 0.50% 30天(含30天)以上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期限超过7天 但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2,500.00-62.50=12,437.50元 (五)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十)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基金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规定 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 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规定媒体刊登 公告,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 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 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2周(含2周),则在暂停期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 处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 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按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 执行。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 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三、投资理念 坚持研究创造价值、研究驱动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利用公司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自下而上精选个股,配以适度的资产配置,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谋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科学、规范的选股方法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同时辅以“自上而下” 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的股票选择策略,旨在依托本公司的研究平台,综 合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深入调查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精 选出具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杰出的成长潜质、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有 合理估值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在股票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盈利质 量、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核心竞争力 本基金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的考察主要分析公司的品牌优势、销售和其他网 络的可复制性、资源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环境等因素。 ?品牌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在所属的行业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是否有良好的市场 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是否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销售和营销网络的可复制性 分析公司在销售渠道及营销网络等方面是否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 难以模仿的显着优势。 ?资源优势 分析公司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资源,是否在某些领域拥有独占性的优势。 ?技术创新能力 分析公司的产品自主创新情况、主要产品更新周期、专有技术和专利、对 引进技术的吸收和改进能力。 ?竞争环境 分析公司所在行业的内部竞争格局、公司议价能力、公司规模经济、替代 品的威胁和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业的壁垒等因素。 2、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 ?盈利能力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 ?盈利质量 本基金不仅关注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关注公司盈利的质量,包括公司 盈利的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盈利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公司的盈利模式 和扩张方式等方面。 3、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分析 ?公司治理水平分析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本基金主要从股权结 构的合理性、控股股东的背景和利益、董事会构成、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 性、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 协调和平衡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分析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4、估值分析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业务模式,运用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估值模型 相结合,并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全市场横向比较,评估 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选择股价尚未反映内在价值或具有估值提升 空间的上市公司。 (二)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行业配置,即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国家 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度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合行业盈利趋 势预测、行业整体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进行综合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在本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将持续跟踪影响行业投资价值的各方面因素, 并及时更新行业投资价值的评估,从而对行业配置进行适时调整。 (三)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国家经济 政策、证券市场流动性和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 类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 券、短期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重点考察宏观经济状况、资金流动性、资产估值水 平和市场因素这四个方面。 ?宏观经济状况:重点关注反映国家经济增长情况及通胀水平的宏观经济 指标、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等; ?资金流动性:主要考察货币环境变化对利率、汇率等关键金融变量的影 响,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产市场间的流动,包括货币供应量、商业银 行信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资产估值水平: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 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市场因素:主要分析反映投资者情绪和市场动量特征等方面的指标来判 断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 本基金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 和配置比例。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 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 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 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研 究主管和风险管理主管参加。风险管理主管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 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 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 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国债总指数 (全价)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债国债总指数(全价)衡量基 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权威、更科 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5)、(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24 年4月18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0,099,498.90 91.36 其中:股票 110,099,498.90 91.3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465,828.82 5.37 其中:债券 6,465,828.82 5.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861,228.82 3.20 8 其他资产 90,594.51 0.08 9 合计 120,517,151.05 100.00 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605,185.90 70.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538.66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57,314.95 2.2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388,164.72 3.66 J 金融业 18,430,000.00 15.3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88.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006.67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0,099,498.90 91.77 2.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37,000 7,035,920.00 5.86 2 300059 东方财富 500,000 6,445,000.00 5.37 3 002050 三花智控 270,000 6,407,100.00 5.34 4 002648 卫星化学 340,000 6,290,000.00 5.24 5 002142 宁波银行 300,000 6,189,000.00 5.16 6 603288 海天味业 150,000 5,911,500.00 4.93 7 600036 招商银行 180,000 5,796,000.00 4.83 8 603899 晨光股份 160,000 5,756,800.00 4.80 9 300751 迈为股份 51,000 5,395,800.00 4.50 10 300782 卓胜微 50,000 5,079,500.00 4.23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465,828.82 5.3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465,828.82 5.39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693 22国债28 64,000 6,465,828.82 5.39 6.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4年4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权证。 9.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 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 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2024年3月31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56,893.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3,700.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0,594.51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 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5月22日 — 2012年12月31日 2.40% 0.98% -2.10% 0.97% 4.50% 0.01% 2013年1月1日 — 2013年12月31日 8.50% 1.25% -7.02% 1.12% 15.52% 0.13%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2月31日 33.21% 1.28% 41.85% 0.97% -8.64% 0.31% 2015年1月1日 — 2015年12月31日 11.42% 3.70% 6.65% 1.99% 4.77% 1.71%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3.71% 2.38% -9.00% 1.12% -14.71% 1.26%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2.32% 0.88% 15.98% 0.51% -3.66% 0.3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6.70% 1.38% -19.70% 1.07% 3.00% 0.31%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55.73% 1.18% 28.50% 0.99% 27.23% 0.19%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60.01% 1.49% 21.66% 1.13% 38.35% 0.3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3.66% 1.30% -3.43% 0.94% 27.09% 0.36%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7.34% 1.36% -17.36% 1.02% 0.02% 0.34%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9.23% 0.96% -8.68% 0.67% -10.55% 0.29% 2012年5月22日- 2024年3月31日 129.57% 1.70% 36.84% 1.09% 92.73% 0.61% (二)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4月19日-2023年12月31日 -16.89% 0.97% -13.89% 0.68% -3.00% 0.29% 2023年4月19日 — 2024年3月31日 -21.29% 1.10% -11.38% 0.71% -9.91% 0.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三)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 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 计提利息。 (七)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八)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一)-(七)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九)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当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八)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当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本部分第一条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部分第一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股指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 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和本招 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 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九)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 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股票投资风险。股票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所投资 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 于其他基金。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 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 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面临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 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 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 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 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 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 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 科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 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 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 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 带来政策影响。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当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时,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 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和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60%-95%;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3%。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 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基金 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 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节假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5月18日,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2023年6月15日,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3、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2023年6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3年2号); 6、2023年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 季度报告; 8、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9、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3年8月9日,关于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23年3号); 12、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13、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14、2023年8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5、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6、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富研 究精选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7、2023年8月23日,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19、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 期报告; 20、2023年9月16日,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23年10月19日,关于增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23、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4、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第3季度报告; 25、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 告; 28、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9、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 4季度报告; 30、2024年2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浦领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1、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3、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 度报告; 34、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5、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 1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 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修订 (三)《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5年 8月8日起,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修订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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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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