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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焦点驱动混合C(01721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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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912622 | ||||||||
基金代码 | 017211 | ||||||||
公告日期 | 2024-07-01 | ||||||||
编号 | 1 | ||||||||
标题 |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 ||||||||
信息全文 |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06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3年5月7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 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 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 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 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 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 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6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6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78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8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9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9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9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0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1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2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25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4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9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70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 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中国:就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 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体;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 顿实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 长及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 林邓普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 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 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 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 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 奖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 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 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 任、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余青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债 司、国债金融司、金融司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副司长级干部;后历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集团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日本野村 证券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董事总经理,野村东方国际证券公司董事长。现任富 兰克林邓普顿中国区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富兰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 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裁、 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Jenny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 敦股票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 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 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殊 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府 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 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 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亚太区高级 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 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席执行官,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 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 职,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 海旌银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 踔远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 业),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 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 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 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 董事。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 子公司)亚太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 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 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 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 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高级法律顾问。 5、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 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6、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7、本基金基金经理基本情况 现任基金经理: 刘怡敏女士,CFA,四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债 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自2010年3月29日至2015年1月 31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自2008年10月24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11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2019年1月3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焦 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晓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兼研究员。自2017年2 月28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16 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兰克林国海天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9年1月25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11月30日至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匠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2022年5月31日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 国海鑫享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富兰克林国海均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3年5月至2023年6月,我司基金经理赵晓东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其中 2019年1月至2023年6月与现任基金经理刘怡敏、刘晓共同管理。 8、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 生(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 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 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 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 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和《证 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 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 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 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 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 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 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 务控制。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 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 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 长的聘任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 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按照公司规 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 理工作开展情况。如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依法及 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 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 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 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 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 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 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 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 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 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 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 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 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联系人:王露易 联系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吴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2)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慧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2310550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刘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60833754 传真:0755-60819988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东起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7)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31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88911818-1001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大厦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4)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com (5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6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6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 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6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7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建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4)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 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 01、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联系人:王曦语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17160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tures.com/ (7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7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7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7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8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8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瑞豪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8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8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8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8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9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91)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公司网址:www.hexinsec.com;www.hexinfunds.com (9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93)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9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 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56992409 传真:010-56992426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9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98)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9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01)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联系人:赵东会 公司网址:www.kyse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10 传真:021-6888 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3年3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3]206号文件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3年4月8日至2013年5月3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561,110,302.16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89,923.94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26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元人民币计算, 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561,110,302.16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89,923.94份,两项合计共561,200,226.1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 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7日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二)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 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 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含该日)对投 资者在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自T+2日起(含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进行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 1.00% 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0.6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7天)至1年 0.50%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以上 0.0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 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 额超过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下 1.5% 7天(含7天)至30天 0.50% 30天(含30天)以上 0.0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三)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 万元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四)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50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年限不足1年 但超过7天,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12,500.00-62.5=12,437.50元 (五)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总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本基金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各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十一)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二)基金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 +1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基金估值时,基 金管理人应该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3项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公告,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 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6、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并通过深入挖掘 和把握市场投资机会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焦点,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力争 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贯彻“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国家政策、证 券市场流动性、大类资产相对收益特征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遵守大类资产投 资比例限制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对基金组合中股票、债券、短期金 融工具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和优化,平衡投资组合的风险与收益。本基金在进 行资产配置时,重点考察宏观经济状况、国家政策、资金流动性、资产估值水 平和市场因素这五个方面。 1、宏观经济状况:重点关注反映国家经济增长情况及通胀水平的宏观经济 指标、工业企业经营情况、上市公司盈利增长情况等; 2、国家政策: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国内外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 政策,比如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以及与资本市场相 关的股权制度、发行制度等相关政策; 3、资金流动性:主要考察货币环境变化对利率、汇率等关键金融变量的影 响,关注市场资金在各个资产市场间的流动,包括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信 贷、资金流动情况等; 4、资产估值水平:通过对各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指标的对比分 析,寻找相对的估值洼地。 5、市场因素:主要分析反映投资者情绪和市场动量特征等方面的指标来判 断未来市场的变化趋势。 本基金通过对上述指标的深入分析和综合评估,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时机 和配置比例。 在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将大 幅减少股票投资比例,而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 风险,避免组合损失,从而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关注的投资焦点将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发展前景及地 位、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估值等多个角度进 行挖掘。 1、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全球产业变迁轨 迹、通货膨胀状况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宏观 经济是中长期投资焦点的大背景,是进行投资焦点挖掘的重要考量因素。 2、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支 持、政策倾斜等利好政策的行业和企业将获得更高的增长速度,政策制度倾向 也将是投资焦点挖掘的指引之一。 3、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 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公司在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 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在行 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4、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 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 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 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 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 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5、核心竞争力 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 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 的经营模式等。 6、盈利能力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资产质 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 有行业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 市公司。 7、估值 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安全 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 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 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 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的趋势预期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即预期利率将下 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更多获取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组合收益;在预期利率 将上升时,相应降低组合久期,以控制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债券供求、投资者偏好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期限债券的市场利率 变动幅度往往不一致,收益率曲线表现出非平行移动的特点。通过对不同期限 债券的利率变动趋势的比较分析,本基金将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前提下,采取相 应的债券期限配置,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利率变化差异中获取超额收 益。 3、债券类属策略 由于信用水平、债券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不同市场和类型债券品种的 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利差不断变动。通过对影响各项利差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评估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调高投资价值较高的券种的比重以获取超额收 益。 4、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以及信 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对企 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品种进行综合评估,判断投资主体对信用 债的需求变化,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 曲线变化,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 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六)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 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 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 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 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 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 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 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 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六、业绩比较基准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中债国债总指数收益率(全价)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 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300指数编制方 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 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 中债国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同时覆盖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5)、(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24年4月18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 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91,928.55 12.42 其中:股票 10,291,928.55 12.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1,737,683.05 86.57 其中:债券 71,737,683.05 86.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8,463.34 0.98 8 其他资产 28,155.10 0.03 9 合计 82,866,230.04 100.00 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874,512.00 3.67 C 制造业 4,898,849.55 6.2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01,061.00 0.64 E 建筑业 445,740.00 0.57 F 批发和零售业 123,331.00 0.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37,146.00 1.3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4,770.00 0.21 J 金融业 246,519.00 0.3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 - 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291,928.55 13.15 2.2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938 中国海油 30,800 900,284.00 1.15 2 601899 紫金矿业 44,300 745,126.00 0.95 3 603979 金诚信 9,700 514,197.00 0.66 4 002353 杰瑞股份 16,400 496,592.00 0.63 5 002475 立讯精密 14,000 411,740.00 0.53 6 002648 卫星化学 20,100 371,850.00 0.48 7 603556 海兴电力 8,700 321,030.00 0.41 8 600970 中材国际 27,500 309,100.00 0.39 9 600900 长江电力 12,100 301,653.00 0.39 10 600233 圆通速递 18,000 279,000.00 0.36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8,507,725.89 10.8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833,686.89 35.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785,903.28 30.39 4 企业债券 18,442,074.20 23.5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954,196.07 21.6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1,737,683.05 91.64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20210 22国开10 130,000 13,830,572.13 17.67 2 110059 浦发转债 71,700 7,815,093.74 9.98 3 019709 23国债16 54,000 5,460,487.40 6.98 4 210215 21国开15 50,000 5,305,172.13 6.78 5 163341 20中证G7 50,000 5,157,583.56 6.59 6.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权证。 9.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 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发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828.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326.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8,155.10 11.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7,815,093.74 9.98 2 127018 本钢转债 2,594,992.18 3.32 3 113052 兴业转债 1,239,720.81 1.58 4 113633 科沃转债 799,470.96 1.02 5 113048 晶科转债 709,812.04 0.91 6 128134 鸿路转债 651,987.06 0.83 7 113044 大秦转债 639,764.48 0.82 8 113636 甬金转债 513,493.38 0.66 9 128121 宏川转债 421,185.23 0.54 10 113661 福22转债 412,491.48 0.53 11 127056 中特转债 344,415.87 0.44 12 110081 闻泰转债 221,476.68 0.28 13 113654 永02转债 190,585.33 0.24 14 123179 立高转债 186,557.55 0.24 15 127092 运机转债 95,374.28 0.12 16 113655 欧22转债 84,970.55 0.11 17 110086 精工转债 32,804.45 0.04 11.5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一)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5月7日 - 2013年12月31日 -2.50% 0.81% -7.13% 0.82% 4.63% -0.01% 2014年1月1日 - 2014年12月31日 35.27% 1.03% 32.48% 0.73% 2.79% 0.30% 2015年1月1日 – 2015年12 月31日 9.09% 0.61% 7.06% 1.49% 2.03% -0.88% 2016年1月1日 – 2016年12 月31日 3.90% 0.15% -6.84% 0.84% 10.74% -0.69% 2017年1月1日 – 2017年12 月31日 9.53% 0.21% 10.42% 0.39% -0.89% -0.18% 2018年1月1日 – 2018年12月31日 -2.69% 0.41% -13.83% 0.80% 11.14% -0.39% 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15.61% 0.31% 21.15% 0.74% -5.54% -0.43% 2020年1月1日 – 2020年12月31日 13.87% 0.34% 16.09% 0.84% -2.22% -0.50% 2021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13.75% 0.38% -1.77% 0.71% 15.52% -0.33%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3.18% 0.23% -13.00% 0.77% 9.82% -0.54%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25% 0.14% -5.96% 0.50% 7.21% -0.36% 2013年5月7日 - 2024年3月31日 139.02% 0.48% 35.53% 0.82% 103.49% -0.34% (二)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22年11月29日 -0.33 0.15% 0.51% 0.47% -0.84% -0.32% -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 - 2023年12月31日 0.94% 0.14% -5.96% 0.50% 6.90% -0.36% 2022年11月29日 - 2024年3月31日 2.75% 0.15% -2.94% 0.52% 5.69% -0.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及第5项第(2)条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于每季度末进 行收益分配评估,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的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前)(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 基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 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2倍的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税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季度评估后进行的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均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6、本基金最终的收益分配时间、分配标准等仍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 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时,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系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20年9月1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前述日 期提供后)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在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自主 披露信息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 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 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 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九)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本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 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 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此外,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 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大盘走势。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 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 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 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 大损失。 (十)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 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 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 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 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 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 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 科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 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 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7)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 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 带来政策影响。 (十一)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本基金每季度对收益分配标准进行评估,并不代表一定进行收益分配,如 果基金当期的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时,本基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于每季度末进行 收益分配评估,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前)(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 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如基金自上次基金收益分配除息日至本次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2倍的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税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季度评估后进行的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均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6、本基金最终的收益分配时间、分配标准等仍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指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时,如果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9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并通过深入挖掘 和把握市场投资机会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焦点,同时合理控制组合风险,力争 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第(5)、(6)、(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上海),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一期A-13栋三层306号房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9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7、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4、5、11、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 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 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 运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 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 储存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 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 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 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 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 (节假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 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 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 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 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6月3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公告; 2、2023年6月5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2023年6月5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4、2023年6月5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5、2023年6月15日,关于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6、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7、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8、2023年6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2号); 9、2023年6月30日,关于增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3年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2、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 13、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23年8月9日,关于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3号); 18、2023年8月1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19、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23年8月19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富焦点驱动混合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1、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22、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中期报告; 23、2023年9月1日,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23年9月16日,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27、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8、2023年11月21日,关于增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9、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1、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 告; 32、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4季度报告; 33、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4、2024年2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浦领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5、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6、2024年3月28日,关于增加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7、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38、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年度报告; 39、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40、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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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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