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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混合C(01009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97570
基金代码 010093
公告日期 2024-06-27
编号 7
标题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6月)
信息全文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6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26日证监许可
【2019】295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
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请
详见本招募“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除基金管理人章节信息外),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5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95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10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121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4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部利得港股通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港股
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18,130 49%
合计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
理专业。22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
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至
2021年2月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获金融工程博
士。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
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等。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尚淑莉女士:独立董事
尚淑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曾任陕西
省东风机械厂职员、西安萃生药业有限公司投资部职员、陕西鹏程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现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丰瑞学堂负责
人。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
业,获博士学位。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副系主任、副教授、教授,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
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生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享
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专业,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工程师,航天科工集
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
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海省西宁市委常委、大通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
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
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
部总经理,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
中国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历任公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
理、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
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
业,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16年9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
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4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31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11月加入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
任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
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
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
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2008年5月起担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年9月
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起作为公司总
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陶星言先生,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悉尼大学量化金融专业。13年证券从
业年限。曾任SoctiaBank投资经理助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投
资组合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交易基金经理助理,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QFII基金投资经办人,于2019年7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港股
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胡超先生,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金融学专业。25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业务经理,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长期业务部职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
业部投资经理、外币投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构部副总经理、高级港股投资经理。于2017年1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起担任西部
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毕业于
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
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何奇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
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
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
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
2017年5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主动量化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
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FOF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
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FOF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杭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毕
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SK集团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天虫资本投研负责人。2021年12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联席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中
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20年12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投资部联席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
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4年03
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115,202.26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5.0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18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
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22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
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
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
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
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
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年5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21世纪经济报道》“2016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
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
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
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获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
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
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
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
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
英华奖“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2020东方财
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证券时报》
“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
机构”奖项;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
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
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
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
英华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年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年1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年2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
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
长,2012年6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年4月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
士1997年1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
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0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432只证券投
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冬亮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热线: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1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常科丰
客服热线: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联系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热线: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1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www.xzsec.com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热线: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热线:96670
网址:www.glsc.com.cn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2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2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2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方磊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热线:95386
网址:www.nizq.com.cn
(3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热线:021-20292031
网址:www.gw.com.cn
(4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4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4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热线: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4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产融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热线: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5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5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5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博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热线: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5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5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服热线: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6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6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热线: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6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6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6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9)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赵梓伊
客服热线: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7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7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7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7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7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9年12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950号文件
注册募集,募集期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募集期内,该基
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232,770,602.3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6,112.04份,
两项合计共232,786,714.38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1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
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
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
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
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0%
100万元≤M<200万元1.00%
200万元≤M<500万元0.80%
500万元≤M 1000元/笔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赎回费率
T<7日1.50%
7日≤T<30日0.75%
30日≤T<6个月0.50%
6个月≤T<1年0.20%
T≥1年0.0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
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
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
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7日≤T<30日 0.5%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部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并进
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5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1.50%=165.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165.00=10,83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835.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4、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5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A股与港股市场互联互通的投资机会,以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为导向,
充分利用行业周期轮动现象,挖掘在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
的行业投资机会,并精选优势行业内的优质个股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股指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新机遇”,是指根据产业转型趋势、科技发展方向、经济
结构转型变化趋势等,动态分析行业发展所处阶段,筛选宏观经济环境中技术
发展过程中未来有望受益程度较高或持续提升的行业。另一方面,根据经济周
期、上下游行业联动关系等,选择行业景气有望反转、或其在产业链中地位由
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抓住科技迭代和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带来的成长性机
会。
本基金采取“GARP”策略筛选处在行业景气度高并且具有成长空间的标
的;在严格控制风险收益的框架下以合理的估值买入龙头公司。基于上下游产
业链、行业横行对比、严格分析行业、个股的趋势变化,对标的和行业配置进
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指数估
值水平(恒生综合指数的市盈率PE)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恒生综合指数的市盈率PE在过去本月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S) 10年每日市盈率PE中的分位
90%分位(含)及以上 0%≤S<50%
80%分位(含)至90%分位之间 40%≤S≤85%
80%分位以下 50%≤S≤95%

因指数估值水平波动导致被动超标后,基金管理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对股
票资产中可自由流通部分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
环境等可能影响内地及香港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利用数量模型
工具,分析和比较股票、货币市场工具等不同金融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以
此为依据,对基金整体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确定。同时,本基金将定期,或由于
宏观经济重大变化不定期地进行资产配置比例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配置的有
效性。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下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把握港股市场和A股市场的投资机会,重点关注港股通标的股
票,优选在香港市场上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中资公司以及A股市场稀缺
的香港本地公司、外资公司,重点投资于估值相对较低,但质地优良具有好的
成长性和稳定的股票。
本基金以价值和成长投资理念为导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于经济周期的跟踪和研究,以及对于地区资源禀赋
比较,对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阶段进行预期,选择优势行业作为主要投资
目标。通过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基本面分析和研究,考察公司的产
业竞争环境、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公司股票的
估值水平,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
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
种,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
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金融
工具等产品的比例,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
业债品种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
品质主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综合考虑可转债
的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投资机会。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存单发行银行的信用资质和存单流动性进行分析,严控信用
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信用资质、流动性、收益率的综合考虑,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值的存单品种进行投资。信用资质分析,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内部评
级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进行审慎甄别。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
×6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300只A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恒生综
合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
市值约95%,是全面的香港市场指标。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
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
号例(%)
1权益投资27,517,275.38 89.29
其中:股票27,517,275.38 89.29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1,019,452.05 3.31
其中:债券1,019,452.05 3.31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246,661.29 7.29
8其他资产35,863.00 0.12
9合计30,819,251.72 10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25,188,995.80元,占本基金期末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3.7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2,328,279.58 7.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
消费者常用品 276,751.58 0.92

金融 - -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标准(GICS)。(2)由于四舍五入
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13 和黄医药 83,000 2,012,767.64 6.69
2 03692 翰森制药 138,000 1,936,608.37 6.44
3 09926 康方生物 43,000 1,818,493.97 6.05
4 06160 百济神州 20,000 1,724,258.10 5.73
5 01801 信达生物 45,000 1,537,962.08 5.11
6 02162 康诺亚-B 49,000 1,505,870.21 5.01
7 01177 中国生物制药 442,000 1,210,099.20 4.02
8 02186 绿叶制药 477,500 1,181,755.92 3.93
9 02273 固生堂 29,700 1,173,909.73 3.90
10 01093 石药集团 204,000 1,137,357.63 3.7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1,019,452.05 3.39
2 央行票据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1 019703 23国债10 10,000 1,019,452.05 3.3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641.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6,221.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863.0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混合A: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基准收益率标准差基准收益阶段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率③ ④
2020年7月16日-2020年12月31日 15.37% 1.30% 8.47% 0.78% 6.90% 0.52%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8.39% 1.89% -9.09% 0.90% -9.30% 0.99%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7.07% 1.92% -12.27% 1.33% -4.80% 0.59%

2023年1月1日-2023年-22.53% 1.84% -8.59% 0.87% -13.94% 0.97% 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6.55% 2.36% -1.09% 0.97% -15.46% 1.39%
2020年7月16日-2024年3月31日 -49.52% 1.85% -21.77% 1.01% -27.75% 0.84%

2)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混合C:
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阶段 率标准差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率① ② 率③ ④
2020年9月2日-2020年12月31日 14.45% 1.52% 6.61% 0.72% 7.84% 0.80%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8.47% 1.89% -9.09% 0.90% -9.38% 0.99%

2022年1月1日-2022-17.15% 1.92% -12.27% 1.33% -4.88% 0.59% 年12月31日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2.61% 1.84% -8.59% 0.87% -14.02% 0.97%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6.57% 2.36% -1.09% 0.97% -15.48% 1.39%
2020年9月2日-2024年3月31日 -50.08% 1.89% -23.12% 1.02% -26.96% 0.8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2020年07月
16日至2024年03月31日)
2)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2020年09月
02日至2024年03月31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
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
币的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
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中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中
期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主要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港股通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除
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
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
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
且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
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
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
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
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
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
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
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
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
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
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
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
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
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
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
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
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
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
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
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
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
(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
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
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
则的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
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着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
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
基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
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
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
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
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
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
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
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
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
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
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
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组合资产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匹配,投资策略
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基金投资者结构、基金估值计价
等方面安排能够使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本基金的投资交易限制符合《流动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加强本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对手的集
中度,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
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交易对手实时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
态调整。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逆回购交易质押品管理制度,根据质押品资质
审慎确定质押率水平,持续监测质押品的风险状况与价值变动,质押品按照公
允价值计算足额。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
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
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七、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
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除上
述第2条第(2)、(9)、(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
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
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
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
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
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
款,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
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
901室-908室,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07/17
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3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0
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2023/07/29
5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31
6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7月) 2023/07/31
7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3年7月修订) 2023/07/31
8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7/31
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3/08/18
10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赎回、保有份额的公告 2023/08/30
12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3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8/31
14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8月) 2023/08/31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15 2023/08/31 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16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09/01
17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3/09/08
18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3/09/15
19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4
20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4
21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购旗下部分量化基金的公告 2023/10/25
22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末港股通交易日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28
23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29
24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25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19
26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即将终止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4/02/01
27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4/03/22
28 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8
29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8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西部利得港股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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