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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开债发起式(016112)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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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96959 | ||||||||
基金代码 | 016112 | ||||||||
公告日期 | 2024-06-27 | ||||||||
编号 | 1 | ||||||||
标题 | 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第1次更新) | ||||||||
信息全文 | 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4年6月第1次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2年6月16日证监许可[2022]1261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22 年7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 的因素主要有:宏观经济周期变化、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 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 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 括该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由于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应特别留意本基金的开放日期, 若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 回。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 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 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 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 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4年6月第1次更新)进 行了复核。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8 九、基金的投资.................................................48 十、基金的业绩.................................................60 十一、基金的财产...............................................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3 十七、侧袋机制.................................................8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129 一、绪言 《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24、投资人、投资者:指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7、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 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 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任中央财经学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 湾东吴大学客座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敬夏玺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历。20 10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1年7月至2016年 5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5月至2021年9月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收基金经理,2021年9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202 2年4月13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6月1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和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7月1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3月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立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3年3月1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4年3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启源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5 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成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21年1 2月31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银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22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安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银行、跨入 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 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先”银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 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客户和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 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 个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 出国金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客户的综合 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51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 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1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理财中心。 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 银行全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发起设立的 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家私人银行 中心。 中信银行深刻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始终在党和国家战略大局中找准金融定 位、履行金融职责,坚持做国家战略的忠实践行者、实体经济的有力服务者、金融强国的 积极建设者。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 超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长期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 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 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 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 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 总经理。谢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 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长 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 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7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4.99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 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陈佳瑜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95510 传真:010-59053929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s://fund.sinosig.com/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 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1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22)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23)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24)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 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高鹤、邓雯 联系人:高鹤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2年6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2]1261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 该日)。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 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即2022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 期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8日的5个工作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7 月18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 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30% 500万元≤M 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确认的认 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0.60%,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500,000×0.60%÷(1+0.60%)=2,982.11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2,982.11=497,017.89元 认购份额=(497,017.89+100)÷1.00=497,117.8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10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基金份额为497,117.89份。 4、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累计认购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1日公开发售,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共募集1,010,049,111.1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 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 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22年7月12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 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 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相应延长,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 放期的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开放期内,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功。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在销售 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500万元0.30% 500万元≤M 0元/笔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 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0×0.60%÷(1+0.60%)=2,982.11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2,982.11=497,017.89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00=473,350.3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00元,则其可得到473,350.37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 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个封闭期,适用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0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提交申购申请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提交赎回申请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个人投资者公开申请申购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当 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 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 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赎回,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 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日基金总份额50%以内(含5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 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 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开放期间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实现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 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 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 及信用风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 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 报的基础。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 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 和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 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1)久期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封闭期中所 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本基金将在预期市场利率下行时,适当拉长债券组合 的久期水平,在预期市场利率上行时,适当缩短债券组合的久期水平,以此提高债券组合 的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然 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 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3)类别选择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各类型信用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各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 移概率、流动性溢价等数量分析),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 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间,本基金将基于不同类型信用债券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预测分析以及税收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流动性、收益性等因素,建立不同类型 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利差变动预测模型,并进行估值分析,由此在各类型信用债券之 间进行优化配置。同时,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等市场信用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 规模等情况,相机调整不同市场中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 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 (5)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进行各类型信用债券的个券选择时,本基金将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 综合考虑个券信用等级、剩余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 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个券内在价值分析,从中重点选择具备以下特征的个券:价值 被低估、预期信用等级将提升、较高到期收益率、较高当期收入、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 期权和债权突出、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本基金将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宏观经 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现 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风 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 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低于AA。其中,投资于利率债和评级为AAA信用债 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30%,投资于评级为AA+信用债的比例为不超过基金资产的70%, 投资于评级为AA信用债的比例为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 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类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本基 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类债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 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参 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不包含中债资信评 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 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因信用评级下降、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或不符合上述规定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上述投资比例规定。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 运用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 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4、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设有固定收益部,结合各成员债券研究和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 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部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从风险 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评估, 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四)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 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召开,确定近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基金久 期配置、券种配置等。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 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 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因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 改名称,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 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 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项目金额(元) 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1,542,014,471.24 99.50 其中:债券1,542,014,471.24 99.50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 - 7 其他各项资产 919,383.10 0.06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本基金不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2 央行票据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5 115125 23方程01 400,000 40,531,853.15 3.9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 用国债期货。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国债期 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事件有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 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 主体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9,383.10 2应收证券清算款900,000.00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919,383.1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4年3月31日) 业绩比较份额净值业绩比较份额净值基准收益阶段 增长率标基准收益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准差② 率③ ④ 2022.07.12(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12.31 -1.44% 0.10% 0.10% 0.07% -1.54% 0.03%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可以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5)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分配方案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基金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披露本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 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类资产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在本基金开放期内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 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详细规则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费将增加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对其可获取的赎回款项造 成不利影响。 4)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另 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 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除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场利率风险,以及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 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若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本基金以一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包括该日),以此 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触发约定情形而终止的风险。 4、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 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 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 失。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 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除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转换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设立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 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地方政府 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投资,也不进 行股票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在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个月 和后1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2)、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回 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 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由 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代表基金资产处理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 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果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时或未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 或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基金托管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对具备合理理 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 必要管控措施。 (10)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 基金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 低收益。 (11)基金托管人对侧袋机制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5、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因基金托管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对外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①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②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 为准。 (3)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 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 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职责终止后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对账单。 2、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国投瑞银直销系统持有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通讯故障、延误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3年8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023年10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5、2023年11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2024年5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顺熙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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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招募说明书(更新) | ||||||||
公告来源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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