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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中证软件服务ETF发起式联接C(018183)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86323
基金代码 018183
公告日期 2024-06-24
编号 1
标题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信息全文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3年3月29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本公司旗下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24年6月13日成立。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4年6月25日起,将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后,基金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A类基金份额”,“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简称分别由“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式A”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ETF发起式联接A”,基金代码“018182”不变;“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式C”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ETF发起式联接C”,基金代码“018183”不变。
  前述变更不影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均保持不变(销售机构对费率实施优惠的,从其规定)。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二、《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变更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次系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修订后的《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自2024年6月25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2、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及其投资人员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关注基金特有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4日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订后基金合同表述
全文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
的特殊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由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
的特殊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部分。
七、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中证软件
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4、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
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
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
4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
基金由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17、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发布的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18、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 ),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
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目标ETF指万家中证软件
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9、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
26、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
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
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万家中证软件服
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万家中证软件
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
34、存续期:指《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
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资目标ETF份
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万家中证软件服
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
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软件服务指数。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但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
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
换为该基金的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 此项调整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
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目标ETF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六、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
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
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
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
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用完全复
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而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间接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
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
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
售机构,按“未知价” 法以现金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3)在价格揭示机制方面,目标ETF
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基金份额净值;而
本基金只有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
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
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ETF采取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
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 法进行申
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一定影响。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
下限
认购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万家
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
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文件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不
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万家中证软件
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于2023年3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08号文准予注册,《万
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3年3月29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将来本基
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此项调整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
公告” , 故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
定将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据此
修订《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2024年6月25日起,《万
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失效,《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万
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相应权利
并承担有关义务。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
于3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
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
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
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目标ETF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
化,或因实际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
率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7、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 目标ETF暂停申购、 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
申购的。
……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5、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 目标ETF暂停赎回、 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
分配等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9)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
(19)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9)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认
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
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8) 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
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折算为目标ETF后
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ETF的每一参会份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
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ETF,则本基金的主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
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
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
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8)由于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变更交
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
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
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
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特殊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
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
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变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
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
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
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
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
调整。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2)、(8)、(14)、(15)、(16)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软件服务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在投资中将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中证软件服
务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5%”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
终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理论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
踪中证软件服务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紧密跟踪业
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以目标ETF作为
其主要投资标的, 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本基金并不参与目标ETF的管理。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基金
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ETF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
回目标ETF或者按照目标ETF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
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
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
标ETF。 当目标ETF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
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 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
用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形导
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 基金管
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
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
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标的指数成份股进
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
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
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
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
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
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基金组合跟踪
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
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
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
行调整。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1)、(2)、(8)、
(14)、(15)、(16)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
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软件服务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作为投资目标,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
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取“中证软件服务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
终止。但下文“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
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所跟踪的目标ETF为股
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
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由投
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ETF的
表述部分,或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
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
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
决, 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
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
标ETF的联接基金。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
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目标ETF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ETF基金,按估值日目标ETF基金
的份额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净值,则按
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投资者回
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
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
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
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
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
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
的, 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0、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等);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一日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基金财
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
一日基金财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基金财
产中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万家中
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
一、基金会计政策
……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
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
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临时报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
25、本基金变更目标ETF;
……
(十四)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
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ETF的相关情况并揭示
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
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ETF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
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并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但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于
2024年6月25日生效,原《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二、《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订后托管协议表述
全文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将万家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为万家中证软件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
号一一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
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除上述(2)、(8)、(14)、(15)、(16)情形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
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1)、
(2)、(8)、(14)、(15)、(16)情形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
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
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
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应在验
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
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
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更名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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