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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创新医疗混合A(005520)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53762
基金代码 005520
公告日期 2024-05-24
编号 1
标题 关于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5月27日起,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21546)、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00%
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
明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中包含存托凭证,同时相应调整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限制,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以及估值等相关内容。
三、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根据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增加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款,《托管协议》、《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涉及的上述内容已做同步修改。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5月27日起生效。
2、投资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获得相关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国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
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2)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上述赎回申请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仍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
1)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可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2)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则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上述赎回申请仍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仍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收费方式;
(3)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
整;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
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
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创新医疗主题及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
的5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 (含存托凭证)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医疗主题及相关行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一)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包括A股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资
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
优化平衡。
(二)股票投资管理
三、投资策略
(一)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包括A股、存托凭证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
工具等各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
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二)股票投资管理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
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同时进行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估值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
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用。
四、费用调整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基金
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供分
配利润可能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
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分级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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