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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全能混合(FOF)A(005221) 基金公开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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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3840751 | ||||||||
基金代码 | 005221 | ||||||||
公告日期 | 2024-05-08 | ||||||||
编号 | 5 | ||||||||
标题 | 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 ||||||||
信息全文 |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7578 号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层 02-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代理人:杨喆、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委托杨喆、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宏 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杨喆、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宏利全能优 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 和《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 率结构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上述两项议案进行表 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 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 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24 年 4 月 2 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 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 息披露,确定 2024 年 4 月 12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并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3 日、2024 年 4 月 8 日发 布了两次提示性公告。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2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 17 时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 人征集了表决票。 本处对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核查,其结果未 见异常。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红丽在 本处办公室,出席了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会议。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 张红丽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杨喆、张诺对上述 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的授权代表朱彦奇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 行了监督。 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表决情况如 下: 1、《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议案》,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29,520,680.09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1,873,329.5 份的 56.9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 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20,680.09 份,占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2、《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 回费率结构的议案》,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 额 为 29,520,680.09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51,873,329.5 份的 56.9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 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 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9,520,680.09 份,占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规 定,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关于持续运作宏利全能优选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宏利全能优选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赎回费率结构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大会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 证 员 2024 年 5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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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类型 | 其他 | ||||||||
公告来源 | 基金公司官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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