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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逸享健康混合C(015066)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839585
基金代码 015066
公告日期 2024-05-07
编号 1
标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信息全文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3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4年6月4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5月21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6月3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调整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等,以及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附件二: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 (代理人)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
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6月3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包括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调整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等,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现将《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修订要点公告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由“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一)修订投资范围:
  1、删除“中小板股票”。
  2、增加“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3、将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由“0%–95%”修订为“60%–95%”;将“本基金投资于逸享健康主题方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修订为“本基金投资于逸享健康主题方向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二)删除“股票资产的配置策略”;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的目的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三)根据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投资组合限制和禁止行为,包括:
  1、将“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逸享健康主题方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修订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于逸享健康主题方向的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增加以下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限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删除“禁止行为”中“(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将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35%+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1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修订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60%+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三、根据相关法规准则等修订《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四、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等相关披露要求。
  五、《基金合同》其他修订
  除上述变更需要修订《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订,包括删除有关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认购及基金合同生效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修订释义、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基金费用与税收等章节有关内容。因修订涉及标题序号的,相应调整。
  六、修订招募说明书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天以上(含365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以上(含7天)-30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180天以内 0.5%
180天以上(含180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后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合同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第
2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三、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
分规定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 股
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逸享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
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逸享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
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逸享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逸享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逸
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媒介。
无右侧释义。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逸
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 金
名称
一、基金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五、 基 金
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
额、六、基
金份额面
值和认购
费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删除左侧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 内容如下: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9]89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
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于2019年11月6
日正式生效。
202*年*月*日,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
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逸
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华夏逸享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
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年*月*日起,《华夏逸享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逸
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华夏逸享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删除“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和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章节名修订为 “第五部分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
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基金合同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全文 指定媒介/网站/报刊 规定媒介/网站/报刊
第一部分前言
一、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第
2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节
三、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
分规定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一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 股
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
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
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港股。
第二部分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逸享健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
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逸享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
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逸享
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逸享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逸
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
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媒介。
无右侧释义。
5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
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4、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逸
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 金
名称
一、基金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五、 基 金
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
额、六、基
金份额面
值和认购
费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删除左侧内容。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 内容如下:
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夏逸享健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华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证 监 许 可
[2019]890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
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于2019年11月6
日正式生效。
202*年*月*日,华夏逸享健
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
夏逸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逸享健
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逸
享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为华夏逸享健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
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
订基金合同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年*月*日起,《华夏逸享
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逸
享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华夏逸享健康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转型为华夏逸享健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删除“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和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章节名修订为 “第五部分基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
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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