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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平稳增利中短债债券C(541005)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83952
基金代码 541005
公告日期 2008-11-07
编号 5
标题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息全文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0
五、基金备案..............................................................................................................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22
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十二、基金托管..........................................................................................................43
十三、基金的销售......................................................................................................44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5
十五、基金的投资......................................................................................................4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55
十七、基金的财产......................................................................................................56
十八、基金财产估值..................................................................................................58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6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6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7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
二十四、业务规则......................................................................................................77
二十五、违约责任......................................................................................................78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7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80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信
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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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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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
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 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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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
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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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
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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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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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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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获取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价差收益。通过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获取新股发行收益,
为投资者谋取稳定的当期收益与较高的长期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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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
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就
不得撤销。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首次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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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金额、追加认购金额及最低持有
份额的限制。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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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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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中国证监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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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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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
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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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
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部分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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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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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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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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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
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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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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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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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二)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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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基
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
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
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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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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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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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管理的财产,防止在不同基金
及受托管理财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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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
客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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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基金转换转出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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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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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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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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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四)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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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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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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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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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小项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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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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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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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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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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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
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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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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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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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人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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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的运行趋势,自上而下进行宏观分
析,自下而上精选个券,在控制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前提下,获取
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价差收益。通过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获取新股发行收益,
为投资者谋取稳定的当期收益与较高的长期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股票投资仅限于参与新股认购和可转债转股获得的股票,权证投资仅限于参与
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即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上市首日择机卖出,所持可转
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
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稳健投资、风险可控、红利回报。具体来说,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稳健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通过利
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信用度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相对价值评
估等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并从行业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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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 HSBC 股票评级体系,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
评级。同时,根据对历年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并参考同类公
司的估值水平,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根据对股票内在价
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上市首日择机卖出。
(2)风险可控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固定收益类投资风险进行合理预期和有
效管理。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发
债主体信用变化趋势,确定各个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
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率。
本基金对新股和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股票、权证实行严格的卖出策略,规避
股票市场波动带来的不确定风险,锁定因不同市场价差带来的收益。
(3)红利回报
本基金设定分红结算日和每份基金份额最小分配金额,在分红结算日,当本
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
不高于最小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
趋势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
结构配置及债券类别配置;同时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企业债券(含公司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以及包括其它券种在内的债
券流动性、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等因素,自下而上地配置债券类属和精选个券。
通过综合运用骑乘操作、套利操作、新股认购等策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研究和
分析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
盈利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不同类属市场的预测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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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债权类证券、股权类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
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类属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资金收益率。
资产配置流程如下:
(2)久期管理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是债券型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在本质上是一
种自上而下的策略,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
理。
从全球、区域的宏观层面(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和利息的预期)出发,本基
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
踪 CPI、PPI、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
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实际投资中债券组合
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月度、季度进出口增长率、
消费增长率、投资增长率等的跟踪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合理预期当
前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针对当前的经济运行存在的问题,合理预
期中央政府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取向以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利率周期运行阶段的预期,密切关注月度
CPI、PPI 等物价指数、准备金比率、货币供应量、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
投资、贸易顺差、工业增加值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以及就业数据等等央行货币政
宏观经济增长预期
久期/曲线定位
通货膨胀预期
利率走势预期
央行货币政策
券种选择
行业选择
确定投资策略及券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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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所监控的目标数据的变化,预测法定利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变动与趋势。根据
法定利率的变化,分析投资人心理与市场供求关系以及流动性等的变化,合理预
期市场利率、债券收益率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可能变动。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法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所处利率周期的
阶段,结合当期的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基本原则为,在利率上
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
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
(3)品种选择策略
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
收益率。
(4)企业债(含公司债)投资策略
企业债投资策略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利率风险管理与自下而上的信用风险管
理相结合的策略,是本基金最主要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所指企业债券,包括公司
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偿债能力、建设项目质量等
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企
业债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具体而言,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对企业债券进行投资管理:
1)信用评级分析:建立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通过综合信用评级
确定企业债信用特征。
2)公司基本面分析:投资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运营能力、
管理层信用度、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质”和“量”的综合分析,并结
合实际调研结果,判定并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
3)筛选企业债券:根据信用评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的结果,结合第三
方信用评级数据,将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债券池,基金经理可直接按流程、
按权限从备选债券池中选择债券进行投资。备选债券池外债券,需经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定方可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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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一方面,通过投资部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
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
同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
用评级,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
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
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并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有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1)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主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但本基金认为股票一、二级市场之间
存在一定的价差是暂时现象,因此,新股认购策略只是一种阶段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影响股票一级市场资金面的相关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变
化、股票发行政策取向(如扩容节奏、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市盈率的差距),
预测新股一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并据此进一步预测认购新股中签率和新股的
收益率变动趋势;同时,借助公司投资平台行业研究员的研究建议,预测拟认购
新股的中签率和认购收益率,确定合理规模的资金、精选个股认购,实现新股认
购收益率的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新股认购策略所认购新发行股票在上市首日择机卖出。
2)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
套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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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策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
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通过所持可转换债券转股后的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权证,在其上市后持有时间不超过 20 个交
易日。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基金将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运用市场
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
及权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
决定卖出策略及价格区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 2000 年推出,于 2006年4月
正式纳入中信标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最大限度地涵盖了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
供投资的产品,多年来业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准
指标。
2)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较高息票率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可转换债
券等,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以交易所、银行间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的收盘价
为计算基础,采用帕氏加权法计算。因此,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
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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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债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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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
债券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股票、权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14)当本基金所持有的中签未卖出的新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达到或超过 18%时,本基金将暂停进行新股申购,当该比例降低到
18%以下时方可继续进行新股申购;
15)本基金不参加有锁定期限的网下申购;
16)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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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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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若将来法律法规允许基金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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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
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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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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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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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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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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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
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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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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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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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按本条第(四)项第(6)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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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0.6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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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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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已实
现收益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将实施收益分配,每年最多分配 4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分红结算日可分配收益的 9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8)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每季;
2)最小分红额度: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红 0.01 元;
3)分红结算日: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为本基金的分红结算日,即,
以该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
4)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且基金产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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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收益;
5)分红规则:在分红结算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
分红条件且已实现收益能够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分配分红结算日可分配收益的 90%;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
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能满足最小分红额度时,本基金
管理人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分红结算日决定是否分红,
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分红结算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
够实现分红。
(9)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10)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
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示。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现金
红利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的,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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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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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成立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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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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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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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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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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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十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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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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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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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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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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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信息类型 基金契约(修改)
公告来源 基金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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