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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MSCI美国50ETF(159577)  基金公开信息
流水号 3712854
基金代码 159577
公告日期 2024-02-23
编号 4
标题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2月23日更新)
信息全文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2月23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

重要提示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099号文注册,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
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
风险、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等等。本基金
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
变动风险。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
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交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
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
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
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为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的股票,基
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与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通常情况下,T日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交收完成后可以卖出或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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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调整申购赎回折算汇率的事项,并更新了基
金管理人、基金备案章节,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2月23日。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风险揭示..................................................................................................25
第五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8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5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4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5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7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0
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92
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96
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9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7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8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0
第二十六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141
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142
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
及《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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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MSCI
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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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3、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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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
3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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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标的指数:指MSCI美国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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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预先冻结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和/或标的
指数涨跌幅等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
称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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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本基金联接基金: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联接基金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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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长。中国籍,1967年出生,厦门
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汇添富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
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
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
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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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副会长、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席,上海资产管理协会会
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等。
李芸女士,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64年出生,华东师
范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编辑。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历任上海
第四师范学校团委书记、教师;共青团卢湾区委学校部副部长、部长、副书
记,卢湾区妇女联合会副主任,卢湾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卢湾区五里桥街道党
工委书记,卢湾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闵行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解放日报党委书记;上海报业集团党委副
书记,解放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其他现任职务包括全国第十四届政协委
员,中共上海市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报业协会副理事长,上
海众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福杰先生,2018年3月21日起担任董事。中国籍,1971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等。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起担任董事,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
生,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魏尚进(SHANG JIN WEI)先生,2020年1月9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
事。美国籍,1964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泛海国
际金融学院学术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终身讲席教授、美国国民经济研
究局研究员、欧洲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香港
金融管理局金融研究院顾问等。曾于2014-2016年间任亚洲开发银行首位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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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经济学家兼区域合作与经济研究局局长。其它既往职务包括哈佛大学肯尼
迪政府学院副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贸易与投资研究主管、世界银行顾问、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董事局访问学者等。
黄钰昌(HWANG YUH-CHANG)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
立董事。美国籍,1955年出生,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会计学博士。现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会计学终身荣誉教授、卓越服务研究领域主任和DBA课程学术主
任,美国亚利桑那大学荣退教授,教学和研究领域包括管理会计、公司治理、
激励合同设计、绩效评估、医疗成本和质量管理。曾任美国匹兹堡大学凯兹商
学院助理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会计系终身教授,曾于
2007-2009年间被选为美国会计学会的管理会计学会秘书长。
连平先生,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汇添富基金独立董事。中国籍,1956
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金融专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首席经济
学家论坛理事长、中国金融论坛创始成员、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华东师范
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上
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理事长。曾任中国
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
任,2007-2019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
家会议,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
贴。
2、监事会成员
毛海东先生,2015年6月30日起担任监事,2021年9月23日起担任监事
会主席。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东航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航国际
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东航期
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财富管
理中心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于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3年出生,浙江大
学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
室专员,金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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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研究所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
主任。
邹捷先生,2023年8月22日起担任监事。中国籍,1970年出生,复旦大
学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上海报业集团资产运营部主任。历任上海
焦化总厂财务处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中国华源集团有限
公司驻英国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进出口事业部财务
经理,中国华源集团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医疗健康事业部财务副处长,上海华源
热疗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助理,解放日
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副处长,解放日报报业集团计划财务处处长,上海报业
集团财务管理部常务副主任。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复
旦大学EMBA。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财富管理中心总监。曾任
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
监,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起担任职工监事。中国籍,1979年出生,北京
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
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介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工
商管理硕士。2011年12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市场总监。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1年出生,金融
经济学硕士。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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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
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72年出生,金
融学硕士。2005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
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
职委员。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起担任副总经理。中国籍,1969年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
长、处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
任,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起担任督察长。中国籍,1978年出生,上海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2015年3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
长。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副总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
4、基金经理
乐无穹,国籍:中国。学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从业资格:证券投资
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4年7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金融工程助理分析师、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2019年4月15日至2023
年8月29日任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7月26日至今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8日至今任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11月21日任汇添富中证人
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8日至今
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7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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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2021年9月27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8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
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6
日至2022年10月30日任汇添富恒生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8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沪
港深云计算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11日至
2023年11月28日任汇添富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11月21日任汇添富
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6月13日至2023年9月28日任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29日至2024年2月7日任
汇添富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31
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022年10月31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7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香港上
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3年4月
13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经理。2023
年5月24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国新央企股东回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6月1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8月23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智能汽
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28日至今任
汇添富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
2月5日至今任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副总经理)
成员:邵佳民(首席固收投资官)、王栩(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刘伟林(研究总监,基金经理)、韩贤旺(首席经济学家,国际业务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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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养老金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
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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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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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合规风险、营运
风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每位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切实保证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确保风险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投资管理和经营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运用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和模型,实现风险事前配置和预警、事中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建立和推进员工职业守则教育和专业培训体系,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建立风险事件学习机制,认真剖析各类风险事件,汲取经验和教训,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四
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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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

经营管 理层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各职能部门


(1)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与督察长。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政
策,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公司合规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
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经营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程,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合规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是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
规风险、投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
的管理。
(4)各职能部门负责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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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
性质的过程。
(2)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3)风险控制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风险评价是指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测量和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和运行
效果的过程。
(5)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价情况以一定程序进行报告
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
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
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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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
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
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
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流程,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公司根据
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
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制度》,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
交流渠道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投资决策业务,基金管理人制定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保证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以及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
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交易流程将严格按照“审核—执行—反馈—复核—存档”的程序
进行,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了《汇添
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了
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并将定期
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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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通过了国家、金融行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认证,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
时保存和备份,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确保了系统可靠、稳定、
安全地运行。在人员控制方面,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
培训和考核;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
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堵截、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
在的各种风险。具体措施包括:采用了目前最先进的基金核算软件;基金会计
严格执行复核制度;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人同步独立
核算、相互核对的方式;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电子数据的备份,同
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各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并由专人保存原始记
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制定稽核监察制度,开展独立监督,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
阅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
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公司为合规
稽核部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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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汇率风险:由于本基金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且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
交易市场,而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
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
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例如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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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MSCI美国50指数,主要投资美
国市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
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因此,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主要来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引起的停牌。在
某些市场环境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
期间的流动性受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分布均衡,集中度低,且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好,交易
活跃的股票。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
组合,以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此外,在基金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
充分做好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综合运用
包括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办理申购、其赎回申请被拒绝、赎回对价延缓支付等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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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
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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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
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
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
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在本基金建仓期,由于基金组合股票与标的指数中权重存在差异,因
而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的跟踪将存在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以及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
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
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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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采取暂停赎回的措
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IOPV委托计算商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
承担。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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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
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
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
风险。
11、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美国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
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
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
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
管理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
价格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
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
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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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
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
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结算方式
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
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MSCI美国50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本基金并非由MSCI Inc.(“MSCI”)、其任何附属企业、其任何信息提供
者或其他任何参与或与汇编、计算或创设任何MSCI指数有关的任何第三方
(合称“MSCI当事方”)赞助、认可、销售或推广。MSCI指数是MSCI的专
属独有财产。MSCI和MSCI指数名称是MSCI或其附属企业的服务标识,而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许可可为特定目的使用。任何MSCI当事方就
关于向基金的一般性投资或向本基金的特定性投资的可取性,或任何MSCI指
数追踪相应股票市场表现的能力,对本基金的发行方、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
人或实体皆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MSCI或其附属企业是特定商
标、服务标识以及商号的许可方,以及MSCI指数的许可方。MSCI指数由
MSCI确定、建构并计算,但并不考虑本基金或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
何其他个人或实体。任何MSCI当事方均无义务在确定、建构或计算MSCI指
数时考虑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需要。任何MSCI
当事方均不负责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的发行时间、价格或数量的确定,任何
MSCI当事方也不负责亦未曾参与对本基金赎回的公式或对价的确定或计算。
另外,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对本基金的发行方或所有者或者其他与本基金的
管理、营销或推出有关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虽然MSCI应从MSCI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得包括于或使用于MSCI指数计
算的信息,但任何MSCI当事方就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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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性、准确性和/或完整性皆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任何MSCI当事方就本基金
的发行方、本基金的所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因使用任何MSCI指数或其
中包括的任何数据而得到的结果皆不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任何MSCI
当事方就任何MSCI指数或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中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误、
疏漏或中断皆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任何MSCI当事方均不就每一MSCI指
数和其中包括的任何数据的适销性以及适合某一特定目的作出任何种类的任何
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且MSCI当事方在此明确否认作出就此有关的任何保证。
在不限制前述任何规定的情况下,MSCI当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就任何直
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后果性的或任何其他损害(包括利润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其已经被告知该等损害的可能性。
本证券、产品或基金的购买方、销售方或持有者,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
体,在未事先联系MSCI以确定是否需要MSCI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指
称任何MSCI商号、商标或服务标识用于赞助、认可、营销或推广该证券、产
品或基金。在未事先取得MSCI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任何情
况下都不得声称与MSCI有任何关联关系。
14、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
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面临的各
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
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15、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16、基金参与境内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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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境内融资,可能存在杠杆投
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
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
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17、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
外,还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
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
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
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参与香港股票投
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
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
②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
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
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
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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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
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
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影响;
⑦港股通额度限制。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
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进
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18、境内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投资存托凭证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
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系由存托人以境外发行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
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之间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可以直接享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投票权、分红等收益权等);存托凭证持有人为间接拥有公司相
关权益的证券持有人,其投票权、收益权等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
托人享有并间接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若未来发行人或存托人未能履行存托
协议的约定,不对存托凭证持有人进行分红派息或者分红派息金额少于应得金
额,或者存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时未充分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共同意见,则
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会面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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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投资损失。
2)发行人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如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可能由于法律、政策变化带来
合规、经营等风险,可能面临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重大依赖、协议控制架构下
相关主体违约等风险。
3)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发行时,其对应的净资产已经固定,但未来若发行人增发基础证
券,将会导致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4)交易机制相关风险
境外基础证券与境内存托凭证由于时差、交易时间、交易制度、停复牌规
则、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差异,境内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
市场影响,从而出现大幅波动。此外,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发行人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
从而增加境内市场的存托凭证供给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大幅波动。
5)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如果发行人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存托
凭证面临退市。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
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
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6)其它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
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无
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投资者可能面临失去应有权利的
风险。
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19、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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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
算的义务,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20、境外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
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失。
21、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
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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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
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
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
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
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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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
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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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
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
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
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
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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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
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
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
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
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
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
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期权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
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5、参与境内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境内融资。本基
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
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7、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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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
约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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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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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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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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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3)项,除上述第
(3)项的5)、11)、12)、13)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的第
11)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境外投资部分,第(4)项1)-5)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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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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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MSCI美国50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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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境外证券市
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23年9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099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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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
币)等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
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或简称“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
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拥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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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 0.80%
50万份≤S 0.50%
S≥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
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
模没有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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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投资人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
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
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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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回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
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记
录为准。
十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并管理以本
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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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2月5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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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
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
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基金财产
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未折算
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例指折算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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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人数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
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届时,基金管理人需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按照非上市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
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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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T-1日预计开盘价、
T-1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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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份额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同时开放的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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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日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
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
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
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
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3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开
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美国证券
交易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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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
申请。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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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
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份额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2日的现金差额(指T日
前第2个申赎开放日,下同)、T-2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赎现金及其他相关内
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
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
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
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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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
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
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1)关于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
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T-1日
估值汇率×(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可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
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海外市场购入该部分证券,结算成本与替
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
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T日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
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后,若已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
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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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加上按照T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
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
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
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日后的第4个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
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
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
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
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在T日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
被替代证券的操作。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后,若已卖出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则以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按照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
代的证券,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加上
按照T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
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确定基
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的款项。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用于计算未卖出被替代被替代证券价值的价格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T日后的第7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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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办理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是指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参考
汇率、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
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
响,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
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上述2)—4)的申购、赎回替代
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2)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因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
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
固定替代金额为替代证券数量乘以其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并按照T-2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经调整后的T-2日收盘价与T-1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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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T-2日至T日期间存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
整;若T日或T-1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差额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2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
替代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与T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2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
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
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
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图表: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跨境ETF
T-2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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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无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申购替代金额 赎回替代金额 挂牌市场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
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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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
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QDII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5、10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临时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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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
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IOPV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
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发生上述第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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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二、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
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
集合其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向联接基金开
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
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
回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四、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
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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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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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
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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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
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
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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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
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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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REITs、存托凭证、上市
流通的基金、衍生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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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
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
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
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8、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
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
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0、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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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伦敦时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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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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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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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其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
行/数据供应商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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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
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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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
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上市费;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
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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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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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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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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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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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
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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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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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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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境内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境内融资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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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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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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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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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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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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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
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83万亿元。2023
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691.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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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
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
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
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
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
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
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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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57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
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
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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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着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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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钟咏苓
电话:+86 21 3888 2381
Email: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www.hsbc.com
202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2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1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
富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超过4,000万名客户
提供服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
全球63个国家和地区。
汇丰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开拓商机,推动企
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巴黎和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东约194,000名,遍布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
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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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须及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
协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
忽、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
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当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
人(或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
或任何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
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
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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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868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联系人:陈卓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
邮箱:guitai@htffund.com
网址:www.99fund.com
(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录。
(三)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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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业务联系人:许培菁
经办会计师:许培菁、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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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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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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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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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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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根据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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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
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
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
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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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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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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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变更本基金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
所上市或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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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将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
开放式指数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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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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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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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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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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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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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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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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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外马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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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
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
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
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
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其中,对于非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部分,本基金若投资于香港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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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
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
值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
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
约市值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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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8.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8.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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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8.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
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
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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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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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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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
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3)项,除上述第
(3)项的5)、11)、12)、13)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3)项的第11)点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针对
境外投资部分,第(4)项1)-5)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内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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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境外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购买不动产;
(7)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8)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9)购买实物商品;
(10)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1)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3)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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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
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
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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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
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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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
核。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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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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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
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
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
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
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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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境内银行存款
账户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
给予必要的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
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境
内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境内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境内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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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境内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
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
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
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
章,境内银行存款账户为境内定期/协议银行存款回款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
或行业惯例,开立和管理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境外结算账户和证
券账户,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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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境外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境外证券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有关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或行
业惯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基金管理人负责按有关规则管
理和运用该账户。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资产保管
基金管理人同意,境外结算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
产享有优先求偿权,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
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
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
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
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
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
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十一)证券登记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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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际所
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
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
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
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十二)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境内银行存款定期/协议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三)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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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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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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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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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不少于12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免长途话费)享
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二、网站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享受理财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办理开户、交易及
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三、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网站、信函、电子邮件
(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传真(021-28932998)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
渠道,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24小时
(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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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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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99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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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选样方案
该指数的选择范围以MSCI USA IMI指数的成份证券为基础。MSCI USA
IMI指数的成份证券按其自由流通调整市值的降序排列,选择最大的50只证券
来编制该指数。产生的指数成份证券将根据其自由流通调整市值进行加权。
二、季度调整
指数的构成按季度进行全面审查,以与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的定期
审查相一致。若有变更,则在生效日前的交易日结束时实施。调整结果在季度
指数审查生效之日前第9个交易日宣布。
在季度指数审查期间,证券的数量将恢复到预先设定的数量50。在两次指
数审查之间由于公司事件导致的现有指数成份证券的增加或删除,指数成份证
券的数量可能与预先设定的50不同。
如果母指数中的成份证券的数量在任何再平衡中降至预先设定的50以下,
该指数将继续使用母指数成份证券进行计算。此外,在两次指数审查之间即使
母指数中的成份证券的数量高于50,该指数中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也可能低于50。
这通常是由于公司事件导致某证券添加到母指数但没有添加到该指数中。
如果计划添加到该指数的某只证券在季度指数审查实施生效日前一天停
牌,MSCI将取消该证券的加入。当证券从母指数中删除被推迟时,从该指数
中删除也将被推迟。当证券在复牌后从母指数中删除时,也将同时从该指数中
删除。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MSCI网站(https://www.msci.com)免费查询标的指数
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临时变动、成
份股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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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文件;
2、《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
3、《汇添富MSCI美国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注册登记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
供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3日
基金信息类型 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告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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